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共产党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在不同时期根据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基本国情,采取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七十年来,我国社会治理从理论到政策实践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从计划经济时期的“计划管理(政府管理)”到市场经济初期的“社会管理”,再到党的十八大后逐渐形成的“社会治理”。总体而言,是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面临着十分复杂的国内外形式,混乱和涣散的旧中国社会状态给新社会的治理带来巨大困难,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必须强调高度集权的政府社会一体化管理,才能提升社会凝聚力,建立集中统一的社会秩序。因此,我国在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建立了以计划管理为特征的社会管控模式,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首先,是由政府对社会实行全面管理,体现出很强的“全能政府”的特点。其次,所有从业人员均由其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呈现出明显的“单位制”的特点。最后,对城市人员采取以建立街区为基础的管理,对社会流动人员则是采取以单位、户籍、职业身份和档案制度为基础的管理。实践证明,这种计划管控是适应当时的国情和社会管理需要的模式。它能使政府有效地把控社会和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但从长期目标来看,这种“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将所有的社会成员都管理在相对封闭的“单位”之中,社会缺乏自治性和自我调节能力,肯定会影响社会的活力。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对社会的管理仍沿用计划管理模式,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必然影响到社会的转型,社会逐渐从国家体制中相对独立出来,计划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和社会的发展和需要,管理模式也随之发生转变,即由政府管理模式转向为社会管理模式。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2010年全国确定35个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并制定了《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制度开始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治理得到确立和发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并对社会治理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造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这是“社会治理”新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党的文献中,取代了过去“社会管理创新”的提法,并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置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治理的提出,是党的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的一次重大创新,它的提出意味着中国社会建设在顶层布局上进入崭新阶段。从社会管理转向为社会治理,表明了两者在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范围、治理重点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意味着社会治理由过去政府一元化管理体制转变为政府与各类社会主体多元化协同治理体制,凸显了公众参与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这是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处理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所取得的经验的深刻总结,其中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我国社会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理论与实践成果。其后,党中央对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社会治理格局得以明确,社会治理思路越来越清晰,社会治理效能日益得到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