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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社会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有机组成。因此,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分层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是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建立的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看,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的,但又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且是“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 。“国家绝不是社会的同义词”,“国家是有关权力的获取、使用和保护的政治形式,而社会是指所有基于共同文化背景的人类互动的模式化形式” 。国家的职能除了执行政治职能,即阶级统治外,还有另一个重要职能,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马克思特别强调国家的社会职能的重要性,他认为,政治统治“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的,而且也只有在它执行了“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马克思认为国家的社会职能包括:维护社会秩序,社会需要创立国家政权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从而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国家要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和政策,来指导和保障整个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如设立工厂调查委员会、规定正常工作日等;国家还要提供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以及各项福利制度,如兴办各种公共交通以及水利工程、储存福利后备基金和设立保险基金等。

我国社会治理的概念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下提出来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国的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有着直接的联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对应着每一个建设都有一个治理问题,五大治理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全面内容。因此,社会治理是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坚持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其中就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同时《决定》还指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而社会治理体系,从各个方面反映了这些显著优势,体现了直接的关联性和高度的重合性。全会强调的显著优势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和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使社会充满生机活力;等等。可见,社会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紧密联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化解风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迫切需要。 cAUnY9hKFCvudPuLEolm4Hkjphm79in+fJzbiX2JwljKTXkC26isvebmB8q+zw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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