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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治理的内涵和外延

治理显然是社会治理的上位概念。社会治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概念是指社会领域的治理,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社会建设,主要包括社会民生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两大根本任务。狭义的社会治理是指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下,统筹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协调社会关系、激发社会活力、推动社会进步和谐稳定的实践活动和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在中央全会文件中使用“社会治理”概念应该指的是这个含义,也就是新时代对于过去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当下对社会治理的内涵除上述定义外,还有学者认为“是各治理主体在平等、协商、互助合作的基础上,依法对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我们认为,我国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社会治理重要论述的指导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制,通过制定专门的、系统的、规范的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培育社会组织,建设基层自治基础,构建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以互助、有效协作的方式,管理社会事务,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创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理解社会治理的内涵,关键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这是社会治理与计划管理、社会管理的显著区别,应当积极鼓励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只有多元主体的参与才能解决政府作为传统治理单一主体无法应对现代社会复杂局面的难题。二是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共同体思想为指导,社会治理是社会共同体的治理,我们要创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就是要共同体共建共治共享。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形成“自由人”联合体,即真正的社会共同体。马克思说:“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三是应该树立主体权利意识,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同时,也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行使参与权。

社会治理的外延,主要体现在它与计划管理、社会管理等体制的区别上。社会治理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包括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强调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元化主体之间的协商平等合作,具有很大的包容性;社会治理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社会治理的过程体现为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互动;社会治理的内容是对社会事务进行协调与管理;社会治理的方式是采用市场的、法治的、智能的、文化的多种手段综合治理。 fBkvBvvQlMH+ZXcykzhdaa3JabOeUbxhl74bxVL2xk1YK3rs4zwa03bV2h/55u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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