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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机制

城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指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当运用法治的手段来明确党政机关和其他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活动来保证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公平正义的全面实现。 城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形式之一,通过城市社会治理来有效地培育民众的法律意识,实现社会生活的和谐有序。

通过法律手段来落实党政机关、社会主体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社会责任。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由于党政机关和其他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这就导致了党政机关和其他社会主体的义务不同,进而影响到其具体承担的责任不同。就党政机关而言,由于各级党委在城市社会治理中承担核心的领导地位,因此其只需制定相应的目标和计划,没有具体的实施内容,因此在法治的框架内,其并不需要承担具体的责任。而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由于其是城市社会治理的主导者,因此在其作出的城市社会治理决策存在一定问题时,相应的领导和具体的实施部门就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其他社会主体而言,要依据其在城市社会治理中具体的法律地位来判断其应承担的责任。应当说明的是,社会责任的确立并不是单纯的惩罚机制,而是通过相应责任的确认来保证城市社会治理的有序进行。

在实现城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社会主体法律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有效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法律权利构成了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社会稳定不是单一的事项,而是由众多权利保护事项共同作用所形成的结果,因此无法有效地保护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社会主体的法律权利,就无法实现最终的社会稳定有序。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稳定,创制社会法治化的新局面其本身就包含了对社会主体法律权利保护的基本要求。二者并不是各自独立存在的,而是构成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此,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必须建立有效的社会主体权利保护机制,并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以期实现城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城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还应当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面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司法制度的完善。完善的司法制度应当包含了法律规范得以严格执行和适用、司法过程通过公开的形式得以呈现以及司法程序受到严格的制约和限制。司法活动从其本质上来看其就是具体法律适用的活动。当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出现时,通过司法活动来判断具体行为的违法性,并适用相关法律在法治的框架内予以纠正。而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其应当以公开的形式予以呈现,除非存在法定的不公开理由。当然司法权力的应用也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予以进行,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在此种司法体制下,才能保证城市社会治理的纠纷得以公平公正的解决。 RA4mhtJP51hKrAo5UO3jpE8Od3Zen29n2JI476W9v0NKs3V0MYojS6cR8rq5vO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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