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五)健全公众参与实现机制

公众参与是城市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只有公众有意愿参与到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同时其相关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才会形成一个公众积极参与城市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 公众参与城市社会治理的实现机制包括了公众的意愿表达机制、利益诉求的协调机制以及城市社会治理的利益保护机制。

从公众的意愿表达机制来看,各级人大、政协以及相应的社会团体、群众性自律组织以及舆论媒体都可以成为公众参与城市社会治理的有效意愿表达渠道。各级人大和政协作为正式的人民意愿表达机关,其在城市社会治理意愿表达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同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城市社会治理格局调整的背景下,各级人大和政协在意愿表达机制方面应当予以重新调整,将城市社会治理领域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开展。群众性自律组织和舆论媒体是非官方公众意愿表达机制的代表,但是其在社会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在不断加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当充分重视非官方意愿表达渠道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要保证公众能够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正确地表达其城市社会治理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也要对公众表达意愿进行必要的限制,不能采取具有攻击性的或者扭曲事实的言语和表达。

从利益诉求的协调机制来看,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了通过司法改革来增加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权威性和效率性以外,还应该大力发展非诉制度。诉讼制度是公众参与城市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制度,但是由于诉讼制度有其自身的严格性和复杂性,因此很难高效地解决相应的纠纷。与此同时,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一般城市社会治理中的利益纠纷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其他重要案件的办理。非诉制度包括了复议、仲裁、调解、和解等多种方式,在城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非诉制度的优势。简单高效地解决公众之间的利益纠纷,从而实现城市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

从城市社会治理的利益保护机制来看,应当针对城市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的重点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利益保护机制,同时也要在相应领域中确立执法信息反馈机制和执法效果评估制度,以确保相应的利益保护机制能够落到实处,切实地保护民众的基本利益。 就目前的社会情况来看,环境问题、教育问题、就业问题、医疗问题、养老问题、土地问题等都是与城市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将公众利益保护作为基本出发点,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效果评估制度、信息反馈制度以及权利损害保护制度等,从而实现完整的公众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城市社会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IniVLwbC2DsX81txTA3yeJ8Nq5qi8xlUFG67DO6sMD3eOEB+2/SIh6njL2yoXrYV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