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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现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

政府机关是城市社会治理的主导者,而其他社会主体是城市社会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只有二者之间定位明确并形成有序的良性互动,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城市社会治理的目标、落实相关制度内容。

首先,需要在制度层面确认社会主体的城市社会治理参与者的地位,对现有的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的定位进行调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都被认为成城市社会治理的实施主体,忽视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地位,因此在相关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完全忽视了对社会主体城市社会治理参与者地位的确认,同时也造成了在现有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权责不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无法与社会主体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其次,需要建立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与其他社会主体的互动机制。在城市社会治理良性互动机制中包括了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政府简政放权制度;二是社会主体自治制度。从简政放权层面来看,我国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摒弃传统的审批式社会治理方式,放弃绝大部分需要行政审批的内容,建立相应的备案式审查制度。当申请者或者行政相对人能够提供有效的形式证明文件,就应当赋予相应社会主体参与具体事项的资格。这种城市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不仅可以降低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审批成本投入,提升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够降低社会主体的资格取得成本,提升其从事相关活动的便捷性和认同感。从社会主体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层面来看,社会主体自治制度的全面和充分建立,能够分担一部分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城市社会治理工作由相关的社会主体承担,而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只需要在事后进行相应的合法性监督即可实现城市社会治理的目标。在上述两种情境中,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退出一部分领域,而社会主体主动进入相应领域并主动承担具体的城市社会治理职责,其后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在社会主体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后进行必要的合法性监督,由此形成了有效的城市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机制。

最后,通过引导和鼓励等形式增强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在满足社会主体基本社会需求的基础上,相应的社会主体就有意愿积极主动参与城市社会治理。此时的参与并不是单纯地满足其利益需求的参与,其表现为一种自愿基础上的社会责任的承担。社会责任的承担不能够依赖于法律的强制,而要从利他主义的社会心理入手,基于利他主义的基本社会行为偏好,引导和鼓励社会主体主动地参与到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承担具体的社会责任,从而形成与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 xcvVo9eXWh/8Hv4JNVYslm8fyO8S+GvVxnPVaG+ChSwFu1CtvXemddAl6Lnj/s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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