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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政府机关的主体责任

相比于各级党委,政府机关是城市社会治理制度落实的实施者,是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重要的实施主体。不同于各级党委,政府机关需要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全面落实城市社会治理主体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机关在城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落实党组织的城市社会治理计划,明确城市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将党委确定的城市社会治理事项进行逐步分解,明确不同政府机关的城市社会治理职责,制定城市社会治理重要事项推进日程,从而保证城市社会治理的目标和计划的高效实现。

在落实城市社会治理计划和目标的过程中,政府机关应当借助于权力清单制度、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确保城市社会治理计划和目标的有效实现。在我国政府机关的工作中,权力清单制度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落实,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都在相应的网站和公共媒体中公布了其相应的权力清单。在制定和调整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权力清单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社会治理的相关内容,在权力清单中明确城市社会治理的具体权力内容,进而在不同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中进行有效的权责划分,明确其各自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制度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制度,通过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不仅能够评估不同城市社会治理目标和计划的实现情况,同时也能够评估相关领导干部在具体事项中的履职情况。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制度并辅之以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保证城市社会治理目标和计划的有效落实,而且在评估城市社会治理目标和计划落实情况时,能够明确地强调城市社会治理的重点内容,避免在城市社会治理目标和计划落实的过程中,政府机关及相关部门曲解或偏离正常的治理目标和计划,避免出现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当落实相关计划和目标具有显著成效时,可以辅之以奖励制度,同时可以将相关的先进经验进行推广,反之就需要承担具体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落实政府机关的主体责任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就是单一的城市社会治理的主体,其他社会主体同样构成了城市社会治理的主体。政府机关及相关部门在正确落实城市社会治理目标和计划的过程中,应当对其主导地位进行准确界定。 积极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通过竞争性有偿机制来推动部分城市社会治理制度的落实,同时政府机关还应当积极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发掘社会主体的利他主义倾向,实现社会主体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全面参与,实现城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和科学化。 +1jcAry4VJMneTQX39jMpfK/biod7p3oWlQRx6XwLWNfH4wZTNyVf8VpoqdEK0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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