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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城市社会治理体制

(一)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障,是社会主义事业不断进步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的领导力量。因此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全面发挥各级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以完善现有的城市社会治理体系。只有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作用,才能够确保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城市社会治理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反映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才能够夯实城市社会治理制度的发展基础,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侵犯。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新社会治理格局下,应当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组织领导作用。 在坚持各级党委核心领导地位的前提下,通过各级党组织动员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城市社会治理,整合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资源,进而协调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社会组织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及不同民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创新城市社会治理制度和方式。 发挥各级党委的组织动员能力并不代表各级党委要事无巨细地参与到具体的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而是在坚持党对城市社会治理领导权的基础上,做好城市社会治理的引导性工作。强调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主要表现为各级党委对城市社会治理的总体规划和整体把握,而不在于城市社会治理制度的具体落实。

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领导地位,不仅要求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中设立相应的党组织,通过完善的党组织来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而且要在不同的社会组织中,尤其是新型社会组织中建立健全党委机构,以此确保党委作用的充分发挥。从我国目前的党建情况来看,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中都建立了相应的党组织,相关党组织都能较好地落实各级党委的工作任务,并能够切实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解决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然而,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权责不清、城市社会治理制度落实不彻底等情况,这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制度改进重新进行调整。在群众组织、自律组织和大部分企业等社会主体中,党组织建设相对落后,存在党组织不健全等问题。在党组织不健全的情况下,相应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无法充分体现,城市社会治理制度的基本精神无法得到有效传达。因此在城市社会治理制度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强化和完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的党组织及其工作制度,更为主要的是完善群众组织、自律组织以及大部分企业中的党组织建设,加强在这些社会主体中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以确保城市社会治理能够取得成效。 Bkq8eZj8P+NOUG5MHEomBNiqCfAW7/vT1ncFeDFFEobdl8pX+rhNm2wUsv1aYm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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