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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一)社会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城市社会治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应当从顶层设计入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社会治理的全过程 ,建立和完善顶层设计,以夯实城市社会治理制度根本性依据和建设性条件。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党政机关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并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从而从制度层面上保证城市社会治理的顺利开展。

1.健全和完善社会治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顶层设计

党的领导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最根本的保障,因此在健全和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和制度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城市社会治理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从顶层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 在顶层制度的创新和改革过程中,还应当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项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城市社会治理的各项制度和机制中。

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负责社会治理的基本职能,确认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基本范围和职责,做好与其他社会主体社会治理职能的合理分配,建立相互协调的顶层制度也是做好城市社会治理工作的关键。

社会治理领域权力清单制度逐渐被认同和完善,其也成为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的重要权力分配和协调的制度。权力清单制度能够进一步明确党政部门、社会与市场的基本边界和相互关系,从而进一步实现利益格局的合理分配。 除了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外,还应当对新时代我国重点领域中的重点环节进行重新布局与调整。在全球经济整体下行的前提下,金融领域、能源领域、社会保障领域都存在着突出的问题,而这些重点领域中的重点问题将直接对城市社会治理造成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通过改革现有金融、能源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来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降低城市社会治理的张力。

此外,财政税收制度和户籍制度的调整也是完善城市社会治理顶层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自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的财政权力得到充分的保障,但同时也造成了地方在财政能力上的弱势。在地方城市社会治理不断加强的情境下,公共财政支出的保障作用尤为凸显。如果不对现有财政税收体制进行调整,将会造成地方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支撑不足,进一步弱化地方城市社会治理的能力。因此在顶层制度设计方面,应该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税收关系,强化地方财政税收能力。另外,尽管我国城镇化不断加强,但是现有的户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口的流动,同时也存在城乡二元管理体制问题。因此,完善城市社会治理实践,还应当从顶层改变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实现人口的正常流动,充分保障农村居民和农民工的基本权利。

2.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的参与制度

社会治理参与制度的完善有赖于市场分配机制的应用与完善。一方面,市场强大的资源配置功能能够在复杂的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性保障。通过分配机制的调整和完善,公众参与城市社会治理将获取一定程度的收益,同时这种收益的获取是在完善的竞争机制下形成的,因此完善市场分配机制在城市社会治理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市场分配机制的功能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不能单纯依靠市场分配制度来实现城市社会治理的改善,而要进一步发掘城市社会治理中的利他主义倾向,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志愿服务机制来实现利他主义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有效应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利他主义可以体现在不同的社会治理领域,因此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完善,其中比较典型的如民主决策制度、科学决策制度以及社区互助制度等,都有赖于民众的参与。而这些制度的设计不仅要给予参与者充分的基础性保障,如提供必要的误工补助等,而且还要有一定的社会认可性质的奖励机制,如给予一定社会荣誉等。在经济损失能够得到充分保障,而且参与相应的社会治理活动能够得到社会充分认可、能够产生利他主义荣誉感的情况下,社会民众自然有意愿参与到城市社会的治理过程中。

建立社会共同体的认同感也是培育城市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机制的关键性内容。在人口流动不断加快的情境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熟悉逐渐到陌生,彼此之间的关心与关注在不断降低,因此其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城市社会治理制度。在完善城市社会治理公众参与制度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城乡社会活动的重要意义,通过完善城乡社会活动的举行频次和范围,有助于实现社区间共同体的认同感,进而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能够有效地保证民众参与的积极性。

此外,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的参与制度还应当充分重视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按照《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要求,工会、共青团和妇联都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渠道,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相关主体的参与权利。 同时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制度、保证民众参与的重要形式。通过社会信用奖惩中的听证制度和异议权利来实现最广泛的民众参与。对于暴力袭警、暴力伤医等问题也应当成为动员民众参与解决的重要方面,通过制度规范第三方协助解决暴力袭警、暴力伤医的保障制度,以实现民众对解决相应问题的积极性,并保障参与群众的合法权益。

3.修订社会协同相关的法律制度

建立和完善城市社会治理的协同制度不仅包括了政府主导的公共安全体制、公共服务体制、监督管理体制,还包括了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的城乡社会协商制度、社会整体信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等。

从党政领导层面来看,城市社会治理的安全观拓展了对国家安全观的传统认知。在城市社会治理的视角下,国家安全不仅仅是国土安全和发展安全等,还包括了社会安全的内容。因此,生产安全、网络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内容都被纳入国家安全的范围内,成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完善现有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实现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等都成为实现国家安全的题中之义。此外,建立公共服务评价机制能够更好地促进党政机关提供有效的社会公共服务,同时也能够实现社会主体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

从社会主体层面来看,城乡社会协商机制、社会信用体制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在社会协同法律制度完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城市社会协商机制是我国正式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同时也是实现城市社会治理的有效制度。通过市民公约等行为准则能够实现对社区的网络化和精细化管理,传播优秀传统美德,实现社会平安和谐。在网络信息技术不断普及的有利条件下,建设统一的社会信用体制成为一种现实。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我国全面加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也将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等不同领域的内容实现了全面的整合,为城市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是对现有司法制度的有效补充,同时也是实现城市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相比于正式司法制度,多元纠纷解决制度消耗的社会成本更少,效率更高,能够从本源上解决城市社会治理中的多数矛盾。因此,实现城市社会治理应当在维护司法权威的情况下,进一步发展小额速裁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等。 dpw4o7kNZujLT/dl+LS/ng7lLpDOgHCocopS5GquhPvb+XIoF8t0tLWjRaDWB0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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