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会治理的主体是指城市社会公共事务和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参与者。简言之就是城市社会治理由“谁来治理”的问题。治理主体是治理体系最重要的构成要素,新时代城市社会治理的显著特征是治理主体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计划管控时期,对国家、社会一切事务进行的管理和控制是单向度的活动,主体自然是单一的,即政府。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社会也处于转型时期。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多发频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使得社会管理主体仅仅依靠政府一家显然是难以应付的,需要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共同解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决定》所阐明的社会治理体系七个方面,就已经蕴含了社会治理的多元化主体,包括党组织、政府、人大、政协、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党委领导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这个作用是政府、社会、公众等其他治理主体都无法替代的。城市社会治理中,党的领导作用体现在各级党委的宏观决策和微观推动上,同时,也体现在党的基层组织在基层治理中所发挥的引领带动作用以及调节平衡作用。政府的职能就是对社会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必须负起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和负责的职责。协商是社会治理中实施民主的基本方式,通过政党、人大、政协、政府、人民团体、基层居民等多渠道的协商,找到人民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社会协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整合社会治理的各种社会资源,协作配合,共同参与城市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更是体现了城市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引领和推动每一位公民都参与城市社会治理,在新的治理模式下,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参与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城市社会治理联合体。联合体内部党组织是核心,政府是主导,社会协同是助力,公众参与是基础,各自的角色定位清楚明确,虽然,各个主体角色定位不同,但在参与治理中地位是平等的,这也是民主协商的基础,只有这样才可能形成多元互动、多元治理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