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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

“一带一路”沿线地缘环境复杂,覆盖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活动活跃的国家和地区,以及网络威胁较严重的国家和地区。根据经济与和平研究所(Institute for Economics and Peace)发布的《2020年全球恐怖主义指数报告》 ,受恐怖主义影响最严重的国家包括阿富汗、伊拉克、尼日利亚、叙利亚、索马里、也门、巴基斯坦、印度、刚果民主共和国和菲律宾,可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恐怖主义高发区。国内学者(汪晓风,2016;秦冠英,2020)相关研究指出,“一带一路”沿线诸多国家是恐怖主义势力聚集和恐怖主义活动活跃的地区。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具有跨国性、有组织性、隐蔽性和虚拟性等特点,加之各国不同的地理人文环境和执法能力水平,这就对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追赃、打击和防范等环节造成了许多困难。因此沿线各国应加强网络安全合作,对包括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在内的网络威胁进行“联合防范”和“合力打击”。

2017年12月的第四届互联网大会 期间举办的“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国际合作”论坛中,来自联合国、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中国、俄罗斯、南非、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土耳其、伊朗、以色列等国的代表就打击网络犯罪达成共识,呼吁各国携手打击全球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开展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乃至整个网络安全合作,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且各国在信息化发展水平、经济发展阶段、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这影响了各国在网络安全合作方面达成广泛的共识。第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存在“地缘政治碎片化、民族种族矛盾常态化、武装内乱暴动升级、国内政权更迭、政治权力内斗尖锐”(秦冠英,2020∶24)等突出问题,致使其无暇顾及网络治理和经济发展等事项。第三,“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网络安全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存在认识和执行程度上的差异,此种规则缺失会成为影响建立网络安全合作机制的一大障碍。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通过中国—东盟信息港论坛、东盟地区论坛等平台在合作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方面开展了良好的沟通与对话。2002年,中国与东盟共同发表《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随后双方逐渐建立了完善的合作机制,包括“10+1”“10+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高官会议以及东盟国家警察首长会议等。基于上述合作机制,中国与东盟国家就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等议题定期进行交流合作,并多次联合开展打击电信诈骗、网络赌博和贩毒等活动。2011年10月31日,中国、老挝、缅甸和泰国在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上通过了《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旨在加强四国执法部门在湄公河流域的执法安全合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危害本流域安全的跨国犯罪活动。 2017年12月28日,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LM-LECC)正式启动运行,它是澜湄流域第一个综合性执法安全合作类政府间国际组织,澜湄流域各国通过此平台进行了多次交流,例如,澜湄流域综合执法安全合作论坛、2019年中国—越南警务执法合作智库论坛、2020年澜湄流域打击网络犯罪论坛。

除了开展会议交流合作、联合培训以及联合打击的实践活动,中国也积极寻求与东盟各国建立相关国际规则和机制。2021年4月,在首届东盟地区论坛“打击将信息通信技术用于犯罪目的”专题线上研讨会上,中国表示,愿与东盟地区论坛各成员国一道,推动在联合国框架下尽早达成广泛参与、普遍接受、务实有效的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可见,中国与东盟各国已经建立了较好的网络安全合作平台,有学者(杨新民,曾范敬,2021:70)建议基于已有平台,建立专门性的中国—东盟打击网络犯罪合作机制,合作范围包括“网络犯罪信息共享、情报研判与预警、人才队伍建设与培训、案件的处置和法律适用”等。 BQVAbXgnom/cMxPd9WE32go7vskgWHFbTy/tCoszODBiOqfL8DVWcjyrEJ8pVm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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