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丝绸之路”是2017年5月14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的主旨演讲中提出来的,即“我们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 。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明确提出,要“建设畅通信息丝绸之路,扩大信息交流与合作”。在2015年12月16日举办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数字丝路 合作共赢”分论坛上,各国政府领导、企业代表和行业协会负责人等围绕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和资源整合模式创新两个议题展开了交流,并与1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还联合阿联酋等7个国家发起了“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合作倡议 。在2018年6月举行的第三次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上,中国与中东欧16个国家一致通过了《中国—中东欧国家电子商务合作倡议》。2019年4月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再次强调,“我们要顺应第四次工业革命发展趋势,共同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机遇,共同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探寻新的增长动能和发展路径,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创新丝绸之路” 。
根据《全球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9~2020)》中的全球智慧社会测评结果(丁波涛,2020),“一带一路”国家智慧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总体水平在全球中等偏下,其中智慧社会发展水平排名前十位的分别是新加坡、韩国、日本、阿联酋、爱沙尼亚、以色列、斯洛文尼亚、卡塔尔、立陶宛、马来西亚,主要位于东亚、中东和东欧区域;排名后十位的分别是蒙古国、吉尔吉斯斯坦、波黑、塔吉克斯坦、伊拉克、尼泊尔、孟加拉国、巴基斯坦、老挝、缅甸,主要集中在中亚和南亚区域。但是,“一带一路”各国都十分重视信息化社会建设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数字战略来指导数字经济的发展,如表2.3所示。
表2.3 部分“一带一路”国家的数字战略
续表
表2.3可见,即使部分智慧社会水平落后的一些东南亚国家,也在近几年开始制定数字战略,推动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此外,数字经济联盟式发展也逐步兴起,如新加坡与新西兰、智利签署的《数字经济合作协议》,与澳大利亚签署的《数字经济协议》,以及美日数字互联互通与网络安全伙伴关系的建立。有学者(赵明昊,2020)将美日数字互联互通与网络安全伙伴关系视为应对中国“数字丝绸之路”、压制中国数字影响力的一种行为。无论如何,目前,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共识,加强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打造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是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共同任务,这也为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和市场。
近年来,在打造数字丝绸之路方面,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各项合作都在不断深化:技术合作方面,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技术交流合作机制,建设双边技术转移中心,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合作持续深入;贸易服务方面,“一带一路”沿线17个国家与中国建立了双边的电商合作机制,共建跨境电商大平台,增强了“一带一路”国家的商品融通能力;人文交流方面,“一带一路”国家的网络文化、在线教育等往来密切,“中国—东盟媒体交流年”“中阿广播电视合作论坛”“中俄新媒体合作计划”酝酿推进;设施联通方面,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建成超过30条跨境陆缆、10余条国际海缆;信息惠民方面,中国在50多个国家探索远程医疗合作,与40多个国家的相关企业合作开发移动支付等新应用。
国际层面上,涉及国际数字经济议题谈判的国际组织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二十国集团(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目前,全球范围内,以WTO为代表的多边数字经济规则谈判受到多方因素制约,尚未形成实质性进展,因而无法满足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虽然多边层面尚未达成统一意见,各国转向区域层面寻求有效解决方案。通过分析上述组织涉及数字经济的规则文本以及历届系列部长会议讲话发现,其主要关注的数字经济谈判的核心议题包括:(1)WTO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壁垒、数字贸易规则;(2)APEC主要包括跨境数据隐私保护、跨境贸易便利化、数字APEC建设;(3)G20主要包括AI及治理创新、数字经济测度、数据跨境流动、利用数字技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4)OECD主要包括数字税、数字经济测度。上述关键议题仍由发达国家主导,我国的处境较为被动,尚未发挥其数字经济优势而把握数字经济议题设置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