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统计,我国“一带一路”沿线68个国家和地区中,46个已发布了官方网络空间安全相关战略和政策(参见表2.2)。从表2.2可见,就地域分布而言,相较于南亚、中亚和独联体,东亚、东盟、西亚和欧洲国家在发布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方面总体来看更为积极。鉴于“一带一路”沿线68个国家和地区的信息技术发展水平、法律制度、政治制度以及网络安全文化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差异,在推进“一带一路”网络空间战略合作方面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难题。
表2.2“一带一路”沿线68个国家和地区网络空间国家战略发布情况
作为一个合作平台,“一带一路”可提供网络空间区域合作的新模式。这种合作超越传统的地缘政治模式,有益于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复合型网络空间合作。全球化时代下,虽然以地缘为基础的区域经济或政治共同体日渐成为趋势,但民族国家仍然是主导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单元。这意味着中国在推动网络空间合作的进程中,需要处理好“超国家体”和国家两个尺度。从宏观层面上讲,一方面需要对区域整体情况进行检视;另一方面需要对区域内的各国特性及国家间异同点进行深入探讨。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在政治制度、信息技术发展水平、文化和法律等方面存在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网络空间治理和主张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程乐,裴佳敏,2018)。因此,从各个国家所发布的网络空间有关国家战略有助于探讨网络空间“一带一路”区域合作的可行性路径。数据表明,包括中国在内的29个国家发布了英文版的网络空间国家战略。本报告以“cooperation”、“collaboration”和“合作”为关键词对各国网络空间国家战略进行检索,确定各个国家所主张的网络空间合作的优先事项,从而探讨“一带一路”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机制和“一带一路”建设与网络空间合作,数据分析结果见附件。
由附件可看出,国内层面上,各国大多强调有关利益攸关者之间的合作,包括公私部门、民间社会、学术界、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执法机构。国际层面上,网络空间合作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数字经济合作、电子商务合作;网络文化合作;在打击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方面的警务合作、执法机构合作、跨境合作;各国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措施与立法合作;信息共享、经验交流、最佳实践共享,数据跨境流动;各国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Computer Emergency Response Teams,以下简称CERTs)/网络安全紧急事件响应团队(Computer Security Incient Response Team,以下简称CSIRT)之间的合作;技术交流与合作、研发和创新;标准制定、立法;与国际组织的对话与合作;国际网络演习和培训;缔结国际合作协定。
“一带一路”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机制应本着互联互通、创新发展、开放合作、和谐包容、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机制。从我国的《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网络空间合作国际战略》可看出,我国的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对上述大多数领域皆有涉及。但结合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网络空间国家战略,我国可着重考量以下方面,以推动构建和完善我国“一带一路”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机制:
第一,推动打造“一带一路”网络空间数字经济合作机制。2017年12月3日,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乌镇拉开帷幕,大会主题是“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开放共享”。此次大会上,中国、埃及、老挝、沙特阿拉伯、塞尔维亚、泰国、土耳其和阿联酋等国家代表共同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在《倡议》中,各国提出在以下15个方面加强数字经济合作:扩大宽带接入,提高宽带质量;促进数字化转型;促进电子商务合作;支持互联网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强数字化技能培训;促进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投资;推动城市间的数字经济合作;提高数字包容性;鼓励培育透明的数字经济政策;推进国际标准化合作;增强信心和信任;鼓励促进合作并尊重自主发展道路;鼓励共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鼓励建立多层次交流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大会开幕式的贺信中指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将进入快车道,中国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推动世界各国共同搭乘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快车。数字经济是网络赋能的重要途径,可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深化合作提供更多平台与机遇,是推进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契机。近年来,我国各大城市也在积极发力、推动构建“一带一路”,如浙江省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围绕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强与欧洲国家在数字技术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加快推进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建设,探索数字贸易新模式新规则新标准;全域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联动发展,建设以数字贸易为特色的新型贸易中心;打造数字经济合作高地,建设杭州“数字丝绸之路”合作示范区、联合国德清地理信息知识和创新中心;建设“一带一路”金融云服务平台,推动智能移动支付等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向“一带一路”沿线辐射和推广;建设“一带一路”数字枢纽港,推动大数据、工业互联网、5G等新基建互联互通,创新推进杭州国家互联网新型交换中心、海上丝路大数据中心建设,支持“城市大脑”等走向“一带一路”。
总体来看,目前“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在合作领域和合作地域方面尚未建立系统性的全面推动以及统一性的政策框架。此外,数字经济的发展重构了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美国、欧盟等纷纷提出自身的数字经济治理理念与主张,并力推转化为国际规则,以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中抢占规则制定权与博弈主动权”(中国信通院,2019∶4)。因此,一方面,应注重推动“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在合作领域和合作地域方面实现由点到面、由面到片、片片相连的联动发展;另一方面,应抓住机遇,以“一带一路”数字经济为重要契机,牵头推动制定“一带一路”数字经济战略行动计划以及特定领域的规则、标准,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中国方案,以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第二,成立“一带一路”网络安全应急响应联盟。从附件所列各个国家的网络空间战略合作可以看出,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CERTs)/网络安全紧急事件响应团队(CSIRT)得到了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关注,如新加坡、菲律宾、塞浦路斯、格鲁吉亚、捷克、波兰、斯洛伐克、黑山等。我国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成立于2001年8月,为非政府非盈利的网络安全技术中心,是中国计算机网络应急处理体系中的牵头单位,是中国非政府层面开展网络安全事件跨境处置协助的重要窗口,积极开展网络安全国际合作,致力于构建跨境网络安全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协调处置机制。
目前,国际性和区域性的网络安全应急响应组织主要有两个:国际网络安全应急论坛组织(Forum of Incident Response and Security Teams,以下简称FIRST)和亚太计算机应急联盟组织(Asia Pacific Computer Emergency Response Team,以下简称APCERT)。前者成立于1990年,是全球网络安全应急响应领域公认的领导性联盟组织,致力于制定并发布网络安全领域的最佳实践、鼓励和促进优质的安全产品与服务的开发及安全政策的制定,并通过鼓励会员单位沟通和合作,以应对网络安全事件,提升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有效防范和处置能力。截至2020年7月22日,现有成员535个,来自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中国、巴西等96个经济体,我国的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阿里巴巴安全响应中心、中国移动和奇安信等皆为其成员。 2019年9月19日,华为被FIRST暂停了会员资格,其理由是美国对华为实施了出口禁令。后者成立于2003年,其致力于通过国际合作帮助建立亚太地区安全、干净、可信的网络空间。截至2020年7月22日,现有成员32个,来自中国、澳大利亚、日本、马来西亚等22个经济体 ,我国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为主要发起者之一。
目前,“一带一路”区域性层面上,尚缺乏计算机网络应急响应有关的区域性组织。因此,建议由我国作为重要发起者之一,推动成立“一带一路”网络安全应急响应联盟,预防、发现、预警和协调处置其联盟成员的网络安全事件,向成员提供可信的联系渠道、分享最佳实践和工具,以促进成员间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快速响应,进行网络安全技术交流和培训等。此联盟的设立可增强“一带一路”国家网络空间的开放共享和互信共治,推动构建“一带一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第三,打造关于网络犯罪国际规则的网络空间利益共同体。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网络犯罪国际规则方面有着较大的分歧。2001年美国与欧盟成员国以及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签署了《网络犯罪公约》,以此作为规制网络犯罪的国际标准。而以中国、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认为《网络犯罪公约》不符合目前网络犯罪的趋势,也不能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应当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新的国际性公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菲律宾除外的东盟10国、蒙古国、东南亚的大部分国家,以及西亚和独联体的部分国家大多尚未成为《网络犯罪公约》的缔约国或观察国。因此,在“一带一路”网络空间国际合作中,我国应争取与这些地区的国家形成关于网络犯罪国际性规则的利益共同体,以巩固网络空间治理理念的共识、增强互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