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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利益攸关方治理

多利益攸关方(multi-stakeholder governance)的网络空间治理方式强调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如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等)的共同参与。根据联合国WGIG报告,多利益攸关方模式是指让所有与互联网治理相关的行为体,包括各国政府、私营部门、公民社会、政府间和国际组织以及学术和技术社群等都成为网络治理决策的参与者,并加强各个行为体之间的对话。 信息安全世界峰会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多利益攸关方平台,旨在通过在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采取结构化和包容性的方法解决信息通信技术有关的问题。 多利益攸关方(multi-stakeholder)这个词首次出现在信息安全世界峰会日内瓦阶段会议于2003年12月12日通过的《行动计划》(Plan of Action) 中。在信息安全世界峰会第一阶段关于互联网治理的讨论中,用于描述现有安排的术语是“私营企业领导下的”(private sector-leadership),符合ICANN成立时所使用的语言(Kummer,2013)。WGIG巩固了多利益攸关方一词的使用,其报告(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 使用了此术语11次,确定了急需“一个全球性的多利益攸关方论坛以解决有关互联网的公共政策问题”。WGIG背景报告(Background Report) 也使用了此术语15次,最后该术语通过WGIG进入了《突尼斯议程》(Tunis Agenda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被提及18次,其中4次与互联网治理论坛有关。此治理方法受到了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ICANN等组织的推崇,具有意识形态立场,经常被视为一种价值观而不是一种符合公共利益目标的方法。此外,不同于主权国家,这种论坛仅仅起到了议程设置和构建功能,其对决策的实际影响力是有限的,缺乏强制执行力(DeNardis & Raymond,2013)。

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提倡所有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因此,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也符合网络空间中权力扩散的趋势,被视为认可程度最高的治理模式(鲁传颖,2016a)。初期,发展中国家对西方所提出的多利益攸关方模式强烈抵制,因其并未明确多利益攸关方的定义,发展中国家认为,如果按照ICANN关于多利益攸关方的相关定义,自己将被排除在网络空间治理进程之外(鲁传颖,2016a),美国国家安全局窃听事件加剧了这一担忧。因此,一些国家提出了多边治理的概念,其包括在联合国系统内建立一个负责互联网治理的机构,同时还赋予国家根本主权以制定自己的国家政策,包括欧盟在内的一些行为主体开始保护其边界,以防止美国情报系统的监控(West,2014)。一些国家开始设立自己的国家内联网,例如朝鲜和古巴建立了由政府维护的网络,作为全球互联网的本地替代品。俄罗斯于2019年12月23日成功完成外部“断网”演习,切断俄罗斯境内网络与全球互联网的联系,测试了其国家级内网“RuNet”。

发展中国家并不反对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认为其应设定治理的边界,限定于特定的技术性议题(鲁传颖,2016a)。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逐渐成为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共识,其内涵也演变为政府、企业、市民社会共同参与网络空间的治理,在不同的议题中,根据不同的功能,有不同的行为体发挥主导作用(蔡翠红,2013)。例如,中国政府主张在坚持网络空间主权的同时,强调“多边参与、多方参与,由大家商量着办,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个主体作用” 。无论是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还是多边治理模式,都会面临网络空间治理的力量博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一是信息发达国家与信息发展中国家在网络权归属、网络资源分配方面的博弈;二是非政府行为体与政府之间就互联网关键资源控制、网络安全与自由等问题的博弈;三是作为网络空间中的主导国家,美国政府联合其境内的私营部门、市民社会与其他国家之间在互联网关键资源归属等问题上的博弈”(鲁传颖,2016b:118-119)。 FA6P/gdLZB4yeAl8VY09qLcMFCGqFKe4dHkmcJuPeVTpYJzf1QYvwIUsMxV+b8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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