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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朱晓英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决胜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关键期和“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期,机遇和挑战并存,是距离民族复兴最近的时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既是对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对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的全球化发展环境的有效回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也作出了回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

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内容全面、体系完备,既涉及法治建设根本性和全局性问题,又涉及法治建设体制机制性和具体问题,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宪法至上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二)人民主体法治思想。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一切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根本标志。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以人民为中心,是共产党人一以贯之的政治立场,也是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德法结合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强调:“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习近平总书记德法结合的法治思想植根于中国传统思想中德政、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等国家治理思想,又吸收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博采众长,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四)党法统一法治思想。“党的领导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当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中国最大的国情,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就成为题中之义。党法统一不仅深刻阐释了党治和法治的关系,而且深刻论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性问题,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的统一性问题。

在宪法至上、人民主体、德法结合、党法统一这四个方面科学内涵之外,还包括公平正义、人权保障、依法治军、社会治理等内容,深入研习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助于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对推动检察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性意义。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为实现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2014年1月中旬,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对检察工作作出批示:“希望各级检察机关再接再厉,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建设过硬队伍,强化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人民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

(二)为维护公共利益作出新贡献。2017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开幕式上发来贺信,强调:“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司法体制改革要有新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寄予期望。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到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在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四)维护公平正义要有新作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三、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新路径

(一)切实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检察工作的全过程

一是树立科学的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定位和推动,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履职尽责,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检察智慧开展好法律监督工作,综合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是健全机制,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立改废释的跟踪、研究机制,下级检察机关的问题、需求报送机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反馈机制,理论研究成果的跟踪和转化机制,围绕法律实施和检察工作中的热点、重点、难点,善于发现、总结、归纳司法实践中需要解释、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运用好“检答网”这个“富矿”,及时、准确做好司法解释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工作。

三是更新司法办案理念。不能单纯就案件谈案件、就事实谈事实,应综合考量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企业利益,综合考量国际影响、国内发展需要,把握好法律和政策,依法审慎作出处理决定。

四是服务民营经济。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着力服务和保障非公经济发展,为民营企业家营造清新的法治环境。

(二)切实保障人民权益

一是做优刑事检察监督。适应我国犯罪形势的深刻变化,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切实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健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规范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程序。落实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对无社会危险性的敢于依法不捕,降低审前羁押率。坚持依法该用尽用、准确规范适用,充分发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

二是做强民行检察监督。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培育监督公权力与救济私权利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精准开展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注重对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提出抗诉,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强化对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

三是做实行政检察。坚持精准化导向,加大行政生效裁判、再审检察建议力度,加强典型性、引领性案件的监督。针对原告、被告诉讼能力差的实际,积极主动加强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努力解决部分案件中的“程序空转”问题,实现案结事了。

四是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坚持稳数量、调结构、提质效、拓领域,突出解决重点领域损害公益问题,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积极稳妥办理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生物安全、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扶贫、质量安全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办好地方人大立法、专项决定等支持探索的新领域案件。

五是深化控申检察监督。进一步落实“案-件比”这一核心考核指标,争取检察环节的绝大多数案件一次性办结。把“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实体性或者进展答复”抓实且落地生根,确保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通过上述举措,不但让人民群众及时全面地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温情,而且也厚植了党的执政基础。

(三)深化司法体制和检察改革,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系

一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继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特别是深化检察组织体系科学化,健全检察权运行及监督制约机制,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切实落实“谁执法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二是深化刑事检察相关制度改革。健全“捕诉一体”改革后刑事检察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建立企业犯罪不起诉制度,规范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积极应对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权力扩大的现实,深化对检察官的监督机制。健全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职责分工、衔接配合机制。

三是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相关制度。健全法定性和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追究的制裁机制等。研究制订行政检察工作指引,建立与行政审判集中管辖改革相适应的行政诉讼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一体化优势,着力破解基层行政检察作用发挥难问题。

四是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机制。建立健全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推进省、市级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建设。研究制订公益诉讼重大案件标准、类案证据指引、调查取证和出庭工作规范。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专项鉴定基金,完善先鉴定后收费机制。积极推动制订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制度等。坚持完善司法责任制和“四大检察”,以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四)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

一要加强政治建设。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专业素质为抓手,统筹推进检察官司、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建设,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努力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检察队伍。特别是进一步加大民事、行政检察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是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要带头成为检察业务专家,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应对各种风险。通过督察确保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争取带动所有案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要加强能力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政法队伍能力水平还很不适应,‘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判不明’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面临着‘本领恐慌’问题,必须大力提高业务能力。”有才无德会影响党和人民的事业,但有德无才也同样会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全面加强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检察干警专业精神、专业思维、专业素养和专业本领。加强正规化培训,加强执法谋略、技艺和对策的研究,提高审讯、取证和运用科技手段办案的水平,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加强业务理论研究,提高理论层次和业务水平,在实践中培养一批专家业务能手。

四要创新培养机制。围绕新时代检察官素能标准基础,建立完善检察人才队伍培养机制。健全检察官遴选准入、教育培训、职位晋升、职业保障等制度体系。针对办案部门“案多人少”矛盾,案件质量标准不断提高等新要求,改进以往“传帮带”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培养检察人才,减少人才断层,实现检察官人才梯队的长远发展。 HJHAM5dPDPhLbgXes1bof01Rd+7n9zbIrAPsmPXFDcm8J1gYpR3IED59ZeG+hv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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