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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理念 新征程 新作为 以新时代法律监督更好为人民司法大局服务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郭 潜

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是指导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党中央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专门印发了意见,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彰显了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特别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面对新的发展阶段党中央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如何以新时代法律监督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检察机关亟须思考和应对的问题。

一、强化理念引领,全面提升新时代检察工作水平

检察机关的反贪等职能转隶到监察委以后,内设机构作了系统性、重塑性、重构性改革,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的格局。可以说,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理念引领至关重要,张军检察长反复强调一句话:“理念一新天地宽。”

(一)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政法机关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检察机关是政法机关,但首先是政治机关,讲政治是检察工作的灵魂。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是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和坚持的首要理念。2019年年初,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专章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明确了党中央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等。

坚持和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重在推进讲政治与抓业务深度融合,要切实体现到检察工作各方面、司法办案全过程。张军检察长提出,检察无小事,事事连政治。在司法办案、信访接待等大事小事中,一点一滴都要讲政治。我们始终把讲政治摆在第一位,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持一切工作“从政治上看”,善于从政治的高度想问题、做事情、办案子,切实把政治要求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要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理念和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治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检察机关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以法治之力为大局服务,是必须担负起的职责使命。历史深刻告诉我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的天职、依法履职的根本要求,无论形势如何变化,检察机关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使命任务不能变。

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加大惩治预防经济金融领域犯罪力度。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办理的所有案件,检察机关的政治建设、业务建设都与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紧密相关,案件办得公正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实了,就是把以人民为中心做到位了。

(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亮底色。人民检察必须始终坚守人民立场,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以更强担当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扎实做好民生检察实事,进一步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以人民满意为导向,把人民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指引、评价、检验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坚持把群众身边的“小案”当作“天大”的案件来办。认真办好危险驾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伤害、盗窃、诈骗等常见多发犯罪,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等民生领域犯罪。坚持温情司法为弱势群体撑腰,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始终坚持少捕慎诉慎押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数量持续下降,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些轻罪案件不断增加。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这一理念上升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它的基本要求是:对绝大多数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的司法政策,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绝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甚至主要不是为了提升效率,而是通过更好的“救心”,最大限度释放司法善意,以宽严相济传导体现公平正义,让社会、让当事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不是一味从宽,越宽越好,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及其他犯罪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要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从而达到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五)始终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检察官要做一个有情怀有温度的法律人,检察官的感受要与老百姓的感受同频,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用心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对于一些案件,如果人民群众的看法高度一致,检察办案就不能不考虑常情,就不能罔顾常识,否则就会造成办案的差错。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不仅要符合法律条文这个“文本法”,更重要的是努力做到符合人民群众感受这个“内心法”,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履职既要做犯罪者的追诉者、无辜者的保护者、正义者的捍卫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这实际上就是强调要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客观公正办理“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激活了多年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诠释了正当防卫理念和规则,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朴素正义观得到彰显,引领了社会风尚与法治进步。

二、加强制约监督,着力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和公信力

(一)强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

执法司法权的行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侦、关、管、罚,生杀予夺。政法机关是执法之公器、司法之利器,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依法行使权力是党和人民之福,违法滥用权力是党和人民之祸,因此,必须以强有力的制约监督确保其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特别是进入新时代在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延伸,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扫黑除恶、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暴露出的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都充分证明只讲放权不要制约监督,就会严重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危及党的执政根基。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高度,将强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作为中国法治领域改革特别是政法领域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党的领导下,检察机关是在诉讼程序中履职的专门职能部门,在具体办案过程与环节中履行监督职责,是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以此实现一体、实时、有效监督。这种融入式、过程中的监督比起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更及时,监督纠错更直接、更精准。

(二)丰富拓展法律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党委、纪委、政法委自上而下、非融入式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由外向内”、大多事后且须依赖被监督机关自我纠错的监督不同,是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中央《意见》明确规定:在审判活动监督方面,要求“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在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方面,要求“健全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要求“完善案卷调阅制度,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在行政检察监督方面,要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三)强化制约监督责任落实

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关键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把该担的责任担起来。制约监督不力导致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就要依规依法问责。对于法律规定的监督事项,检察机关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了没有监督纠正或者监督不到位就是渎职,情节严重的,必须严肃问责追责。决不能出了问题,责任都是别人的,监督者反而置身事外。强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责任还要注重提升监督刚性。刚性不足是检察监督长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中央《意见》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检察建议、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等监督手段,规定:“检察机关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同时,还对有关机关不支持、不配合检察监督提出硬性要求:“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任免机关和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在办案中发现问题,不能口头建议一提了之,检察建议书一发了之,或是抗诉案件一抗了之,对被监督机关不采纳的,要跟踪督促,切实把检察监督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四)汇聚监督合力,助推社会治理建设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建议就是检察机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方式之一。检察建议是一种深植于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土壤的法律制度,是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最高检针对防治校园性侵、规范公告送达、强化金融监管、严防窨井“吃人”、防治虚假诉讼、治理网络空间、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等分别向有关部门制发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在促进社会综合治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要着力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从具体办案向深化分析研判延伸,从司法办案向促进社会治理延伸,更加注重深挖案件背后深层次的司法工作和社会治理难题。既要办准办好案件,还要注意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做深做实诉源治理。 s3kJT6OBM2mW4GWPOYZ9JgRVk7lzhVReV4OnGb0eZeo6fJinrtC5D6q2MNQeM0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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