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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贯彻落实中的辩证法问题研究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胡长鑫

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最高检苗生明厅长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作了深度阐释,充分说明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刑事政策,“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是理性主义、谦抑主义刑法思想在反犯罪斗争方略中的具体表现。本文从辩证法的角度,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辩证关系及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辩证法理论基础

(一)对立统一

苗生民厅长曾说:“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捕、诉、押等重要司法裁处的具体要求,必须以宽严相济为指导,作出是否逮捕、起诉和继续羁押的决定。”这当中的“严”与“宽”是一对“矛盾”。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论即对立统一规律,是指世界上每一事物内部都包含互相对立的两个基本方面,对立的双方一方面互相排斥、互相斗争,另一方面又互相联系、互相依赖,共处于同一个统一体中。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存在的,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只有在这种“自相矛盾”中,事物才能获得作为内在否定性运动的动力。“矛盾论”之所以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辩证法基础,一是因为其中的“严”与“宽”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二是因为“宽”与“严”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宽”是指刑罚的轻缓、宽松;“严”是指刑罚的严厉、严格。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宽和严不是绝对的,宽和严适用的对象是普遍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犯罪。严重犯罪中可能有从宽情节,轻微犯罪中可能也有从严情节。宽严两者之间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补充的关系。例如:对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犯罪等,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要依法作出不捕不诉的决定;对那些虽然犯罪较轻,但情节恶劣、不认罪不认罚、社会危害性大的,要依法批捕起诉,体现从严惩治政策取向;对于恐怖活动、涉黑涉恶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等,应依法从严羁押、从严追诉、从重打击。因此,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容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从严打击,又包括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既要求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宽严相济,也要求对一般犯罪宽严有度、依法惩治。

(二)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思想精华,它既深刻地体现了彻底的唯物论和辩证法思想,又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唯物史观。“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也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提供了认识、分析问题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社会治安和犯罪的不同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以及犯罪时间、地点等)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区别对待,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其二,为了达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预期效果,在实践中就得处理好所涉及的各种辩证关系,特别是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做到宽与严“两点论”和“重点论”的辩证统一。“两点论”,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既要强调严,也要强调宽,反对只片面关注一方面。“重点论”,是指根据不同的犯罪态势和反犯罪斗争的现实需要,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应当有所侧重,反对不分主次,静止地、孤立地看待矛盾,搞平均主义。

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时代背景

确立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犯罪结构也逐渐呈轻缓化,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据2020年高检院工作报告可以看出重罪案件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到2019年的6万人,占比从19.6%下降到2.7%,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则从54.6%上升到78.7%。在此情形之下,尽量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决前羁押比例有其现实基础。

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也在推动刑事诉讼结构进行转变。据统计,在去年全国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的案件比例已达80%,且上诉率不到4%,这已成为刑事案件的主要诉讼模式。而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社会危险性也相对较低,这为采取非羁押措施提供了先决条件。

另外,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手机定位、大数据、人脸识别的技术也日渐成熟,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对其监控能力也大幅度的提升。在此情况之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非羁押措施仍可以保证其随传随到,可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

少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少逮捕人,并且严格将逮捕措施限定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预防性措施,使非羁押诉讼成为刑事诉讼的常态。

慎诉,是指从严掌握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实体条件和证据标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认罪认罚态度,认为不起诉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尽量适用不起诉手段终止诉讼。

慎押,是指在少捕的基础上,通过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保障被逮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诉讼权利,尽量缩短审前羁押期限,减少审前羁押人数。

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

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要求,需要统一考虑各种要求。统一原则,是指刑事司法要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和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正确处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司法实践中所涉及的各种关系。这些辩证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的统一。法律和政策都体现了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都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工具。根据刑事司法政策办案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执行法律要认真遵守政策,执行政策要严格依法进行,既不能将法律与政策对立起来,也不能将法律和政策互相代替,两者要有机结合,相得益彰。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

(二)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目标和要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既要坚决打击犯罪,又要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注意对人权的保护。人权不仅包括普通公民的人权,同时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在从严掌握时,要注意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从宽掌握时,要注意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三)坚持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率的统一。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率是统一的整体,公正是目标,效率是保证。司法实践既要注重公平正义的实现,又要注重探索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途径和方式,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司法必须是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提高诉讼效率不能牺牲司法公正,不能以损害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为代价。

(四)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既要讲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办案的社会效果,使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求检察人员打击犯罪与治理社会并重,不应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把好案件入口关和分流关,引导纠纷在诉讼外或者诉讼前端解决。既要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同时也要注重对轻微犯罪案件少捕慎诉慎押,将非羁押强制措施作为保障轻罪案件诉讼的主要方式,尽可能减小犯罪打击面,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严格依法、区别对待和注重效果三者是辩证统一、有机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

(五)坚持全面原则。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定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绝不能一叶障目,以偏概全。在办案时,应当从犯罪的行为因素、犯罪人的因素、被害人的因素和社会公共利益因素等方面通盘考虑,并依法对其作出从宽或从严的处置(包括是否批捕、起诉、羁押)。首先,在审查逮捕案件时要把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作为审查的核心。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认罪认罚、达成和解的原则上可不捕。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犯罪嫌疑人且社会危险性较低的,要做到能不捕的尽量不捕。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要严格把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必须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在坚持证据标准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最后,严格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坚持对羁押案件全流程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在各诉讼环节中符合变更强措施的应及时变更,对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对其继续保持羁押状态。 OTYRFzL8pDxYSfY1IC/efshOyqtpTPnBnTSycw7N8r6dLzAoOZEfB8z8CBo+uP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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