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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袭警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探析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郭 潜

近年来,随着袭警现象的增加,每年因公牺牲和因公受伤的人民警察数量呈上升的趋势,袭警行为是警民矛盾激化的表现,这不利于国家权威的树立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重视。《刑法修正案(十一)》标志着我国袭警罪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袭警罪的设立使得刑事法律得以进一步完善,国家权威和法律尊严得到维护。但是,我们也看到袭警罪初步设立,在实践应用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何界定暴力袭警,如何判定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的范围等。本文通过对袭警罪相关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希望在袭警罪的司法认定上作一些思考和探索,从而为司法工作实践提供一些可参考的建议。

一、袭警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管理秩序的法益和人民警察的健康生命安全的法益。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本罪的客体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一)袭警罪中所称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含义。人民警察在工作期间或者非工作期间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法律制度中的相关标准,假如超过法律制度规定的标准,则不划入职务行为范围,否则应当理解为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必须是代表国家机关实施的一种行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空间范畴内,且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作为追求的目标。如果不满足上述的行为,则不构成执行职务行为。

(二)执行职务的合法性。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人民警察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但因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警察缺少依法执行公务的意识,在执法时可能会存在部分不合法的情况,因此容易与执法对象产生矛盾。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公务时,我们一定要保证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包括来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执行主体合法、职权行使合法等。而对于执行公务行为的时间界定除了包括正在执行的阶段之外,还应当包括公务行为的准备期间,即“准备针对职务展开执行到执行结束的全过程”。

(三)袭警罪所要求侵害对象为人民警察。根据统计数据,袭警行为多发生在基层一线民警在执勤和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正式编制的人民警察数量很难达到社会治安标准,所以便存在着以聘用制、合同制等方式招录的警务辅助人员,他们与民警共同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责和使命。因此,本罪中被侵害的对象应当为正式编制(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警察在与警务辅助人员共同执法时同时被侵害的情形。

二、袭警罪的客观方面

袭警罪的客观方面,即为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对在执行职务过程当中的人民警察进行袭击的行为。行为方式以暴力袭击行为为主。

(一)袭警罪中暴力的界定

我国《刑法》立法对于袭警罪紧紧围绕着“暴力袭击”,但是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在暴力的内涵方面均未给出明确解释。从司法实务来看,对于“暴力”的理解与认定有较大的偏差,司法工作人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放大。法学界对于暴力给出了如下解释:在对他人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带来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手段是残酷而且凶恶的,会对他人身体带来摧残,带有显著的强制性,表现出很强的现实损害性。一是即时性。行为一定是当场当下进行的,一方面是人民警察正在执行职务,另一方面是行为人当场进行了暴力袭击。二是攻击性。采取暴力攻击的手段对执行职务过程当中的人民警察的人身自由以及意志自由带来了侵犯,导致公务没有办法照常执行。三是危险的现实性。构成暴力袭击行为的一个要素是行为会对法益的侵害带来现实危险。行为不只是要有带来现实危险性或者是实害结果的可能,还需要有阻碍到人民警察正常执行职务活动的可能,而且客观层面的确对执行公务活动起到了阻碍作用。这样潜在的抑或是还未发生的危害行为就可以被排除在外了。也就是说,暴力袭击条款规定,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一定是当场向人民警察施行的,事后行为不在范畴之内。

(二)间接手段袭警行为的认定

依据强制性程度,可以将“袭警行为”分为直接、间接这两种手段,直接手段则多为“硬”暴力,通常袭警就是这一暴力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只是“硬”的程度存在较大差异性而已,这也与人民警察人身受到伤害有较强的关联性和直接的影响力,具有紧迫、现实的社会危害。间接手段是指相对温和,它同刚性暴力袭警行为相反,所以一般不会发生正面激烈的肢体冲突,而是通过言语、表情等加以体现,受此影响,人民警察会产生无形的压迫感,使其产生恐惧,同时增加其心理压力。虽然这些手段并不会造成直接的人身伤害,但人民警察的人格,尊严却受到了伤害,以至于整个社会对这一职业的评价度也会不断降低,最终会影响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三)不作为方式袭警行为的认定

袭警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普通的袭警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笔者认为,不作为方式也可以被视为是袭警罪的一种表现。例如,甲在面对人民警察乙依法执行职务时,采取了暴力手段袭击乙,在这个过程中,甲向旁边商店的丙购买刀具,丙明知甲购买刀具是为了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仍然向甲出售刀具,并称“发生任何事情都与我无关”。甲使用购买的刀具造成乙重伤的结果。案例中,甲的行为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丙在明知甲有袭警行为后,仍然向其出售刀具,在甲实施了袭警行为时并未阻止,其已构成不作为的袭警行为。

(四)行为人自伤、自残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采取的自伤、自杀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警执行公务,使其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但从公民个人权益考虑,行为人此类行为并不必然会阻碍公务的执行。因为袭警罪的构成前提是在满足妨害公务罪的前提下,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才会构成袭警罪。例如,某地居民区内,行为人因感情问题于傍晚在小区内大声吵闹,民警接到小区居民的报警电话后,及时赶到现场并将行为人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但行为人却手持短刀与民警对峙,并以自伤、自杀相威胁,阻止民警靠近。此时,是否因为行为人的自伤、自杀行为而认定为威胁手段确认其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的认定暴力、威胁手段存在不明确现象,且未明确规定存在与暴力、威胁相同程度的其他方法。袭警罪成立需要同时满足破坏国家国家管理秩序与侵犯人民警察人身安全两个条件。而行为人采取的自伤、自残的威胁方式,虽然阻碍了国家管理秩序,但是并未侵犯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因此,不应对其扩大解释为成立袭警罪的客观方面。如果将这一行为认定为是“袭警罪”,一方面,刑法的打击力度会随之加大,打击面也会随之扩大化;另一方面,公民人身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三、袭警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中,自然人犯罪必须有一定的刑事认知能力,且到了法定年龄这才会构成犯罪。因袭警罪是在妨害公务罪的基础上增设的,因此袭警罪的犯罪主体应当与妨害公务罪一致,即对于人民警察执勤造成阻碍的公民进行相应惩罚。

(一)具有生命特征

自然人犯罪一般是具有生命的个人,在有意识和意志的能力下且具有生命的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对社会也造成巨大影响。一旦该自然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他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二)达到刑事年龄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一定年龄的自然人,因为通过区分年龄段,能够进一步区分行为人对外界环境的认知看法和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的把控能力。同时《刑法》也对达到刑事处罚年龄有了相应规定:12至14岁的少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4至16周岁的人,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放火、爆炸、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投毒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经16岁的人,对一切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14周岁且不到18岁的人,应当按照轻的标准进行处罚。

(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这是指行为人能够对自己所作所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可以对自己行为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到了法定年龄的人对自己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醉酒的人造成的危害结果,同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聋哑的残疾人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通常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罚;有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倘若在其正常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有精神问题的病人在不能对自己行为有所控制的情况下犯罪的,经专业机构鉴别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没有完全丧失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须承担刑事责任,通常会按照轻的标准进行处罚。

四、袭警罪的主观方面

法律特质之一的禁止性,对公民起到了规范作用,禁止其实施一些行为,而其命令性这一特征,又要求公民必须进行一些行为。倘若公民并未实施命令性行为,或者是实施了禁止性行为,那么就违背了法律,将会受到来自法律的制裁。法律不应仅仅因为公民的外部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惩罚行为人,同时要考虑其能否认知外部行为,此外还要考量其是否能认识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选择行为时的前提是能清晰地认识行为,由其自由意志主导下的产物则是选择后的违法行为。所以,对于行为人来说,只有对其违法行为具有清晰的认识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对行为人进行制裁的主观依据即为其自身对于违法行为的充分认识。

笔者认为袭警罪属于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基于这一定义就能对犯罪故意涉及方面的要素加以总结: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对于认识因素层面来说,行为人必须了解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若行为人在无法认识的情况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则只是一种盲目达到的意志,不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对于意志因素层面来说,行为人要针对行为产生的消极结果存在希望或是放任态度。如果行为人由于受到不能抗拒的威胁才实施犯罪,并非其自由意志引导的,不能认定其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暴力袭警的行为具有引起破坏国家管理秩序,甚至造成人民警察人身伤亡的危险结果而抱有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任其发生,行为人明知故犯,所以被认定是故意犯罪。对于本罪法益侵害不需要具体的判断,即行为人对本罪的法益侵害所持主观状态不需要进行具体的明确,只需要行为人知道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是违反了国家管理秩序即可。 CUlN1vL6x0amrMUc251IYvz3yvpNT4cNwEYXdwOgX68DPAYpvdPMVgQ85/v2h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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