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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 邱绍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这一论断不仅是我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根本遵循,更使得我们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有了全新的内涵。2018年7月6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强调,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要以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案效果、推进专业化建设为导向,为更好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提供组织保障。更是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就我们基层检察院而言,要正确认识“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定位,正视自己的职责,直面当前公益诉讼存在的诸多困难,勇立潮头,迎难而上,开拓创新,不断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

一、基层检察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主要困难

(一)案件线索获取渠道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获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方式大抵分为内部移送和外部挖掘两种方式。内部挖掘线索,特别是刑事案件的“二次利用”,成为公益诉讼线索的重要来源。但从实践看,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的数量较少,并未形成有效的内部线索移送机制。截至2020年年底,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刑事案件获取的线索10件。外部线索,来源不畅。一是从查办职务犯罪中获取的线索难度加大。涉嫌职务犯罪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往往伴随着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反贪职能转隶后,案件线索移送由原业务部门之间变成国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移送的信息成本增加,难度加大。二是通过“两法衔接”平台获得线索难。行政机关负责“两法衔接”平台信息的录入,在录入信息时多进行了筛选“包装”,检察机关难以通过该平台获得较多有价值的线索。三是通过社会公益组织获取线索少。环保等社会公益组织在其履行社会职能的过程中掌握了较多的案件线索,而由于缺乏有组织的沟通,在信息线索共享上难以形成合力。四是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少。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了解甚少,再加上公益诉讼开展时间短,无法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线索。

(二)案件办理中行政干扰阻力较大

与行政执法机关联系协调不够,没有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案件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等相关制度,工作层面联系互动少,以致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心存戒备,甚至抵触,不愿配合。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各自为政,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

(三)调查取证缺乏强制力保障导致取证难

2017年6月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主要是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的条件作出规定,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方式及保障没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由于缺乏保障措施,造成实践中”应当”配合变成了想配合就配合、不配合也没办法,不利于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且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案件取证既无强制措施也无救济方式,可见调查核实权不具有刚性法律强制力,这就导致在利益博弈较为尖锐的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仅仅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难以有效破解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不予配合的难题。

(四)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难、鉴定成本高

一方面,具有国家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构数量较少,且地域分布明显不均。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大多需要鉴定,目前的鉴定机构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鉴定需求。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损害类评估鉴定费用数额较大,动辄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因缺乏专项资金保障,常常采取一案一协调、一案一申请的做法,造成鉴定滞后,容易出现线索和证据灭失,无法全面及时反映公益受损情况,导致公益保护滞后。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困境的根源分析

(一)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渠道不畅通,未建立完善的线索发现机制。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力量分配普遍存在“刑强民弱”现象,除了民行部门干警以外,大部分刑事检察干警对公益诉讼工作不够了解,加之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缺乏刚性约束和制度保障,易造成线索遗漏。对外方面,未与纪检监察部门、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公益组织之间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导致外部线索来源不畅。个体方面,由于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时间短,宣传力度上有所欠缺,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职能了解不多,加之缺乏专门的公益诉讼线索举报渠道及线索奖励机制,群众无法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案件线索。

(二)从检察机关角度分析,检察监督困境是其在缺乏实体强制力的前提下未能转变监督模式所致。传统的规制模式依赖强制性手段,检察机关过往尤其倚重职务犯罪侦查,导致工作重心落在职务犯罪侦查而非法律监督上,在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配置中,作为重要权力源的侦查权集中归口于自侦部门,相对“弱势”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更多在程序上发挥功能,突如其来的行政法律监督令其措手不及。再者,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被定位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参照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权利义务,其调查取证不再具备刚性的强制力,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转隶改写了传统的权力运作模式,检察监督面临着新的挑战,加上行政违法行为类型繁杂,造成了检察监督困境。

(三)行政公益诉讼部门办案力量不足。面对刑事检察需要做优、民事检察需要做强、行政检察需要做实、公益诉讼需要做好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都高度重视,积极筹划,部署改革,基层小院也不例外,但受院小人少限制,始终无法在内设机构设置上与上级检察机关一一对应。笔者所在基层院在职干警29名,员额检察官11名,民行部门员额检察官仅2名,并且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多项工作,工作开展过程中时常顾此失彼。

(四)公益诉讼办案专业化程度不高。传统民行检察业务侧重对办案人员“书面审查”能力的培养,而公益诉讼工作则涉及领域众多,极具专业性,对调查取证能力、出庭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官需要精准掌握环保、食品安全、国土资源等新领域专业知识,大多超出检察官的专业领域。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专业化水平不够,缺乏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司法鉴定等专业知识,在公益诉讼调查取证中对庞大的行政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庭审应对能力有待提高。当前办案人员存在着线索收集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出庭能力、参加庭审应变能力不足的问题,公益诉讼检察队伍的知识和能力结构与职能要求已严重不相适应。

三、解决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困境的措施

(一)内外发力解决线索发现难题

一是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提高知晓率,拓展外部线索来源。积极运用电视媒体、报刊、“两微一端”,多渠道、多手段、全方位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宣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取得的成效,使更多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认可、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营造保护公益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保护公益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二是从内部挖掘,在检察机关内部,健全业务部门间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业务培训、典型案例抄送等方式,使干警普遍掌握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知识,提升从刑事案件、控告申诉案件中挖掘线索的能力。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案件线索要着重从侦监、公诉部门办理的非法占用土地罪、破坏环境资源罪、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等案件中寻找。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线索,可以从办理的国资、财政、国土、科技等部门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长期未能得到纠正和弥补的线索;也可调阅行政执法卷宗,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还可与行政机关会签文件,建立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移送机制,实现对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监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线索,一方面可以从侦查监督部门开展危害食品药品犯罪的立案监督活动以及“两法衔接”平台上发现案件线索,另一方面可从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事件中发现。

(二)探索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监督助推模式,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机关不配合不理会的检察监督困境

检察机关在保持对行政权必要尊让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监督的助推作用,注重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消除对立,求同存异,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检察监督助推模式,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重视信息把握,在重点领域介入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尤其在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监督领域,逐步建立介入行政机关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在保持不干涉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下及时了解执法信息,在调查阶段,更便于把握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信息。检察机关介入,对其行政执法信息及时了解把握,能给予行政机关一种谨慎行政的感觉,形成隐形的监督压力。

(三)主动对接,探索联合监督公益诉讼新模式

一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支持。要注重紧紧围绕当地党委中心工作,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公益诉讼工作服务经发展大局;办案过程中主动向党委、人大定期汇报,对重大部署、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争取党委支持。二是完善立法,赋予调查取证权一定的强制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提起公益诉讼,是一种积极的诉讼行为,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有效的调查权,以有力查明事实和收集证据来维护公益。三是联合监督,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一方面,将检察建议抄送人大、监委,通过外部力量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整改,督促被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另一方面,探索邀请人大、监委一同对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走访“回头看”,形成链条式监管、联合监督的公益诉讼新模式。

(四)优化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力量,探索专家辅助办案模式,弥补工作短板

一是利用内设机构改革契机,吸收一批有侦查、公诉经验的专业人才,充实一线办案力量,提高发现线索、调查取证、撰写文书和庭审诉讼的能力,强化检察建议说理性,用案件质量逐步提高检察公益诉讼的公信力。二是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具有行业资质的专家,根据案件和证明内容出具专家意见,证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五)创新调查取证工作方法

启用科技手段调查取证,采用无人机、卫星图片等方式收集有关违法事实和公共利益受损情况的证据,如利用无人机航拍排污企业坐落位置,污染程度、污染源及排污口位置。

(六)通过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等方式,解决鉴定难问题

一是建立专项资金账户,确保鉴定资金到位。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支持,由检察机关牵头设立“公益诉讼维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益诉讼案件的评估鉴定、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费用。二是探索建立后期补交制度。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时,实行“先鉴定,后交费”政策,费用由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机关、机构承担。 iGBbDbLnC84PxY9UgUQNo71sIiscmumHcUQHg3DNoPdTtABWh7N/NLYsUxKlED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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