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做好乡村振兴工作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须深刻认识到“三农”工作的重要性,聚焦“三农”短板和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精准服务保障农业农村工作,健全和完善乡村综合治理体系,助力乡村振兴法治保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从脱贫攻坚全面转向乡村振兴,这不仅是战略方针更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而在整个系统中,必须妥善处理乡村振兴与法治乡村建设的关系。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指出:“把法治乡村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作来抓。”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因此,乡村振兴与法治乡村建设都是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的重要手段和重要依托,在乡村振兴的道路上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驾护航,从而推动乡村振兴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经过几年的战略部署和实施,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取得了重大成就,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了马克思法治思想中国化理论成果即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完备法律体系和法律实施。但不可否认法治发展问题仍然严峻,特别是地区法治发展不平衡问题尤为突出。当前乡村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大量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侵害农村农民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由于缺乏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法治意识淡薄等多方面原因造成部分侵害行为长时间存在得不到治理。2021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把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要求用法律制度固定下来,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该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填补了乡村振兴法律空白,使得法治乡村建设向前跨出一大步,但仍需不断完善涉农方面的法律规则制度,形成完备成套的法制体系,为乡村振兴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石。
法治乡村建设的痛点:一是法治意识薄弱。近年来法制宣传工作全面铺开,但部分乡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依然淡薄。对法律认识不足,多数村民认为法律只规定杀人放火等刑事犯罪,对于生产、生活、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知之甚少。二是乡村执法不规范。少数乡村基层干部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手段管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言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成为乡村基础的不稳定因素。
诉讼法理论认为,当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公益诉讼的核心内涵,即权利主体提起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相比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普通民事、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权利主体之间法律纠纷,维护权利主体的个体利益。二是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检察机关或其他社会团体。普通民事、行政诉讼中原告必须与案件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做好“三农”工作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突出强调,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根据乡村振兴和法治乡村建设工作要求,全面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面临重大挑战,在当前乡村整体法治环境落后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发挥公益诉讼的积极作用。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准确把握“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保障。2020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涉农公益诉讼案件2924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和公告22015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37件、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46件,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助力乡村治理。最高检党组要求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结合检察职能把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战略部署实施好、落实好。全国检察机关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食用农产品安全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耕地保护、精准识贫扶贫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办理了一批有影响、有实效的案件。实践中,涉农公益诉讼能够有效化解“三农”面临的各种问题与矛盾,同时,在打击危害公共利益侵害时,扮演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角色。由此看出,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乡村振兴大业中确能起到强力保驾护航作用。
结合部分地区成功案例与现状,实践中涉农公益诉讼现实困境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在破坏环境、食药品侵害等领域确立了相关法律依据,虽然陆续出台的相关制度对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如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但我国公益诉讼领域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是不争的事实。二是诉讼主体法治意识薄弱。在涉农公益诉讼中,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农民群众等多个主体,涉农公益诉讼制度运行良好与否,与上述主体法治意识强弱程度密切关联,良好的制度设计只有得到各方主体普遍遵循方能凸显制度优势。反观涉公益诉讼现状,部分主体法治意识相对薄弱,特别是农民群众,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涉农公益诉讼作用的发挥。
为更有效发挥涉农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需持续不断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制度体系。
以人民为中心、以公益保护为核心,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在做好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围绕服务保障中心的大局,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积极探索“三农”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度。检察机关涉农公益诉讼的目的虽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但其本质是维护每个人民群众个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涉农公益诉讼只有真正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公共合法权益,才能真正激发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的关注,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涉农公益诉讼的侦察兵。通过开展对成功典型案例宣传讲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知公益诉讼与自身利益的关联性,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遇到合法利益受损时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同时可以以物质激励方式激发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提升涉农公益诉讼办案专业化水平。可借鉴成功经验,重视涉农公益诉讼办案中心建设,完善配备现场勘查、食药环领域快速检测等设备。同时为保障案件质量,需加强涉农公益诉讼检察队伍业务培训,可通过聘任检察官助理的方式,聘请食药监管、生态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专家加入涉农公益诉讼检察队伍,提升办案能力和专业水平。有条件地区可组建涉农公益诉讼人才库,打造一支全方面专业化高水平的涉农公益诉讼队伍。
1.切实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实实在在的办案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一是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宜居水平。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要求,重点针对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放、农业污染、污水排放、饮用水源地污染等问题,持续加大涉农公益诉讼力度,保障乡村振兴绿色发展。二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最高检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将“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问题作为六项重点之一,切实加大办案力度,打击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督促相关部门深化源头治理。三是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持把土地资源保护作为涉农公益诉讼重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2.落实治理效果,方能实现涉农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价值。为充分发挥涉农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作用,需聚焦以下重点领域:一是聚焦民生福祉领域。在耕地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食药环安全问题等领域落实检察职能,彰显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检察担当,在提升乡村治理工作的同时,更核心的是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二是聚焦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办案时应充分考虑民生、就业、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因素,防止一刀切方式导致顾此失彼。三是聚焦办一案治一片的效果。涉农公益诉讼案件注重以点带面,在重视个案办理效果之上,聚焦个案反映出的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通过公益诉讼及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解决行业、领域内普遍性和根源性的治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