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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槌的回响

2018年12月11日,清晨。北京出现了少有的暖阳,耀眼的阳光铺洒在长安街上,远远望去,路上的标志线好似五线乐谱,移动的车辆和行人,又好似跳动的音符,交通警察站在岗亭上指挥交通,红绿灯在不时地变换颜色,给人一种演奏京城交响乐的场景。

距西城法院开庭七个月后的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敲响了宣判的法槌,对原告×某起诉周梅森《人民的名义》和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了(2017)京0102民初32282号一审判决。尽管是一审判决,但在上海案开庭之前判决,对《人民的名义》两个被诉案件都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对两个相同案件的原告是一种权威、专业的著作权法教育和指引,起到了对公众的正确引导作用。

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温同奇着实很辛苦,自从庭前会议原告方律师不坚持比对后,脾气好、为人随和的温法官就只好回去自己看小说了。两部小说他得认真阅读,仔细比对,再形成判决书,七个月过去了,一审判决千呼万唤始出来,终于宣判了。判决书凝结着法官的心血,也体现着法官裁判的公平和正义。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在两部作品比对的基础上,对原告主张的所谓相似问题逐一进行了论述和评价。判决的行文有概括,有举例,让人读来逻辑清晰,一目了然。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公安局局长赵东来扮演者张海峰(左)与金杰律师(金杰/提供)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赵瑞龙扮演者冯雷(中)与演员马元(左)、金杰律师(右)(金杰/提供)

庭审中,原告主张破案线索推进及逻辑编排相同或者相似。对此,一审判决采取了对比的方式进行了分析认定:判决书首先从两部小说的故事开篇上论述二者表述完全不同。原告的小说一开始就描写了检察院发生一起爆炸案,矿主耿顺开引爆捆绑在身上的雷管,与云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段明仁同归于尽,通过反贪局长被炸身亡,引出矿产纠纷,将案件线索引向白无瑕主管的农业银行违法放贷,并暗示案件牵扯的人员情况复杂。《人民的名义》是以侯亮平查办赵德汉案件为开篇,当检察官打开赵德汉的别墅柜子,发现满柜子的钞票时,令人惊诧不已。由于赵德汉检举京州市副市长丁义珍行贿,引出丁义珍因有人通风报信而出逃,汉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陈海接到举报电话,与侯亮平通话汇报情况时被车撞重伤昏迷,引出侯亮平接替陈海出任省反贪局长,并暗示检察工作的危险性。随后,判决书又从两部小说在核心案件的设置上陈述二者的不相同。原告小说的核心案件是,为骗取银行贷款收购国有工厂,空手套白狼,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发生群体性事件。《人民的名义》的核心案件是,为将股权抵押而借高利贷,从而使股权丢失,工人为保护自己的股权自发地护厂,与拆迁人员发生冲突。接下来,判决书从破案线索中的具体设置上分析了二者不相同。

为了说明二者的实质性区别,一审判决列举了7个有代表性的情节。比如:

情节一:两部小说中均有反贪局局长遇害的情节,但反贪局局长遇害的原因、过程、结果、描述以及在两部作品中所起到的作用并不相同。

情节二:两部小说中都设计有通过录音和账本推动剧情发展的环节,但使用录音或者账本推动故事发展在文学作品中较为常见,单纯的比对录音或者账本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关键在于对录音或者账本的来源、内容、所起作用的描述是否相同。通过庭审比对,原告小说中的录音和账本为矿主耿顺开与段明仁同归于尽所留,是耿顺开的妻子和女儿交给晏秋的。磁带中的录音是耿顺开与段明仁的对话,录音的作用是将案件线索指向农业银行的副行长白无瑕。账本则是花石湾矿的收支明细,对小说后续发展并无推动作用。

《人民的名义》中的录音是赵东来从重伤昏迷的陈海手机里恢复的,是举报人的举报电话,只描述录音中有账本要交给陈海,没有描述其他的录音内容。通过调查确定举报电话中的举报人是山水集团的财务总监刘庆祝,最终没有找到账本,将案件线索引向山水集团。

两部小说中录音和账本的来源、内容的描述不同,在所涉及的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同。

情节三:两部小说都有寻人的情节设计,原告小说是通过查找逃犯万昌情妇的藏身地,并通过情妇抓捕了万昌。《人民的名义》是山水集团财务总监刘庆祝已经死亡,侯亮平等人到刘庆祝老婆吴彩霞家想了解更多情况,并不是单纯寻人。

一审判决认为,两部作品在具体表达上完全不同,一个是灭口未遂,直接从万昌口中获取了段明仁、向荣华、白无瑕、贺鹏程违法犯罪的事实。一个是灭口既成事实,没有从刘庆祝的身上直接获取对案件有价值的信息,由此导致山水集团更加引起检察机关的注意。

情节四:原告小说中只向读者交代了商人向荣华跳楼自杀的结果,没有叙述自杀过程。《人民的名义》中油气集团董事长刘新建扬言要跳楼抗拒抓捕,书中详细描述了侯亮平破门抓捕、刘新建用行为语言抵抗、侯亮平劝导、刘新建内心变化、放弃抵抗的过程。

情节五:原告小说中由于工人不满情绪的蓄积,黑三宣布国光厂易主的消息成为工人宣泄不满的导火索。《人民的名义》中,护厂队为阻止拆迁,将汽油倒入壕沟,双方都知道一旦着火后果严重,拆迁的推土机在推倒围墙后停止了推进,工人也没有点火。之所以发生火灾,是护厂队员刘三毛过于紧张犯下致命错误,导致意外发生。国企改制过程中工人利益受损的情节是否受到保护,在于对此情节是否有独创性的艺术加工,不能仅仅将“工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情节主张权利。诸如此类,两部小说中对此情节的设计与表达不同。

对于原告主张破案线索推进及逻辑编排相同或者相似问题,一审判决进行了论理分析。

对于检察题材的反腐小说,故事情节的推进往往与案件的查办过程紧密相连。小说中的人物及人物关系、情节及情节串联等核心要素,也往往随着案件的查办过程得以展现和推进。而案件查办过程中,核心案件的设置以及破案线索的选择和结构安排等,是作者个性化判断和取舍的结果,最能体现作者的独创性。对此,一审判决认定,在破案线索推进及逻辑编排的整体设计上,两部小说差异明显。

对于原告主张人物设置相同或近似问题,一审判决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原告比对方式的错误之处。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把两部作品中的检察机关人物,按照职务对应的关系进行比对,并不是实质性的表达比对,由此陷入了思想层面的比对,作品的思想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也不可能得出实质性相似的结论。一审判决对两部作品中的人物进行了比对分析。

比如,原告提出秦汉民与季昌明同为省检察院检察长,有着高超的政治谋略和斗争经验,决断力非凡,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男主办案中遇到困难时,给予兄长般的支持,尤其在遭遇诬告陷害时,以退为进。

对此,一审判决分析认为,原告小说中的省检察院检察长秦汉民,为人正派、作风严谨、处事果断,坚决捍卫党的事业、国家法律和人民的利益。曾因坚持自己的办案意见,被拖延提拔。其提名杨天翔为云都市检察院检察长,是杨天翔查办贪腐案件的坚强后盾。《人民的名义》中的省检察院检察长季昌明,老练稳重,性格外柔内刚,略显圆滑。侯亮平上任之后,作为侯亮平的直接领导,在工作中逐渐了解,给予其诸多支持。在侯亮平遭陷害被停职时,敢于表达自己的意见。两部小说在该人物性格的塑造上存在较大差异。

再如,原告提出杨天翔与侯亮平在个人背景、家庭结构、社会关系、履职经历、办案遭遇方面皆为相似。

一审判决结合两部作品中的描写进行了对比分析。原告小说中的杨天翔学习成绩优异,大学毕业后分配至西京省检察院公诉处,然后深造、任教、再出国交流。被省委提前电召回国出任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家庭结构方面,杨天翔的妻子是大学教授,育有一子,还有一外甥与其共同生活,该外甥后被陷害;社会关系方面,老师是退休教授,师妹晏秋是公诉处处长;办案遭遇方面,杨天翔主要查办了检察院爆炸案、国光厂国有资产流失案、高阳油茶树案、田军军抢劫猥亵案。

《人民的名义》中的侯亮平,H大学毕业,最高人民检察院任职,因陈海被撞,空降H省检察院任反贪局局长;家庭结构方面,侯亮平的妻子在纪委工作,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方面,老师是学者官员,侯亮平、陈海、祁同伟均系高育良学生。蔡成功是侯亮平的发小;办案遭遇方面,侯亮平查办了赵德汉受贿案,围绕大风厂股权丢失案,使腐败的利益链条浮出水面,曾遭到陷害。

一审判决的分析和对比,让人清楚地看到,杨天翔与侯亮平在个人背景、家庭结构、社会关系、履职经历方面描写明显不同。

另外,原告提出的吕子风与陈岩石级别相同,都是退休检察长,工农干部出身,熟悉情况,群众基础良好,能坚守底线,两人都提供案件线索,推动案情进展。但经过开庭审理的对比,结果却与原告的对比大相径庭。

一审判决对此进行对比分析,原告小说中的吕子风圆滑世故,明哲保身,其在任期内对国光厂改制过程中的种种案件线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自己的人事安排,对上级不满,托病住进医院。国光厂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吕子风受到震动,交出了当年万昌一案的侦查卷宗。

《人民的名义》中的陈岩石曾任H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资助省委书记沙瑞金大学毕业。离休后,帮助大风厂解决困难,同各种腐败风气做斗争。

一审判决认定,吕子风与陈岩石的人物刻画、党性原则、所起作用的描写差异明显。

一审判决还针对原告提出的张施义和与肖钢玉两人的作用相同;陈正宇和陈清泉两人姓氏相同,同为法院负责人,枉法徇私;高育良以赵长青为原型,两人均被女色俘获,对权力的依恋远远胜过对金钱的追求等21个人物相似点,进行了系统的比对和分析。

对于一部作品的人物设计和对比,一审判决给予了深度的评价,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无论是人物的特征,还是人物关系,都是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的。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职位、相貌、外形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同学关系等,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以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及人物关系可以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主张的人物设置不近似。

一审判决的分析和评价,给人一种涓涓流水的感觉,在舒缓流淌的分析中,让人感受到了法官的裁判功底,也让人解读了独创性作品中人物设计和对比的内涵。

对于原告提出的人物关系相同或近似的问题,一审判决阐述了人物关系的对比方法和界限:文学作品中,人物关系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结合特定人物所涉的特定情节进行对比。如果人物关系结合基于特定人物之间发生的故事情节高度相似,则可以认定为人物关系相似。需要强调的是,在人物关系的比对中,不能脱离情节而单独就人物关系进行比较,否则可能会构成在思想层面或者公知素材层面的对比。

接下来,一审判决概括分析了原告提出的人物关系相同的问题。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主张两部小说中均有师生关系、学长关系、同学兼发小关系、裙带关系、姐妹关系、帮派关系、秘书关系、家庭关系、情侣关系。但原告并未结合具体情节说明人物关系如何相似,原告仅在思想层面或者公知素材层面进行了比对。原告主张的所有人物关系,要么属于单纯的人物关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要么在特定人物所涉及的具体情节与内在表达上与被告小说不同,不构成相似。

一审判决针对原告提出的三类人物关系进行比对,其结果自然是不相同。

比如,原告提出的师生关系。原告小说中的叶知秋与杨天翔、晏秋为师生关系。叶知秋为西京大学退休教授,是杨天翔和晏秋的老师,高阳油茶树案诉讼代理人。杨天翔和晏秋,一个为云都市检察院检察长,一个为云都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两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上下级关系。杨天翔带领晏秋等检察官查办了一系列案件。《人民的名义》中高育良与侯亮平、祁同伟、陈海为师生关系。高育良为H省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曾任H大学政法系主任。高育良表面上为人正派,背后却欺瞒组织,同时滥用职权为赵瑞龙敛财,诬陷侯亮平受贿,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侯亮平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后任H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最终查办了老师高育良,学长祁同伟等。祁同伟为H省公安厅厅长,为非法利益制造车祸加害陈海,企图暗杀侯亮平,最后自杀。陈海为H省检察院原反贪局局长,因车祸被撞昏迷。

再如,原告提出的亲姐妹关系。原告小说中的柳絮为荣华集团总经理,帮助向荣华管理荣华集团,同时也是向荣华的情人。柳眉被安排在杨天翔的外甥可儿身边,诱骗可儿挪用公款,向荣华以此威胁杨天翔停止查案。《人民的名义》中的高小琴和高小凤为双胞胎姐妹,被赵瑞龙和杜伯仲作为工具使用。高小琴成为祁同伟的情人,两人台前幕后,巧取豪夺聚敛财富。高小凤则与高育良结为夫妻并育有一子。

至于原告提出的发小关系等其他人物关系,一审判决结合相关情节进行比对,均认为两部小说人物关系描写不同。

对于原告主张的故事情节相同或者相似问题,一审判决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总结。一审判决的梳理和总结,犹如电视剧中的一幅幅画面,清晰地展现在人们眼前,结论不言自明。

其一,与工人冲突的情节比对。原告小说中的黑三在国光厂宣布工厂易主时,导致工人不满后被打。《人民的名义》中的蔡成功是脚下一绊,摔了个大马趴,额头磕在台阶上。原因、过程、结果不同。

其二,发小情深的情节比对。原告小说中儿时的白无瑕保护晏秋不受欺负,大学毕业后,晏秋在市检察院,白无瑕在市农业银行,姐妹情深一直延续。白无瑕成为赵长青的情人,因受贿罪被判刑。而《人民的名义》中的蔡成功像狗皮膏药一样黏着侯亮平,沾他点威信,也使得少年侯亮平的虚荣心得到极大满足。长大后蔡成功经商,侯亮平从政,两人交集不多。蔡成功还受人胁迫,诬陷侯亮平受贿。两部作品描写的都是儿时的玩伴,但感情的表现描写不同,不存在相同或相似。

其三,查案受阻的情节比对。原告小说中的杨天翔在审讯林业局局长谢谦时,谢谦因“心肌梗死”意外死亡,市委书记钟良考虑到涉案人员及背景复杂,决定终止该案侦查。《人民的名义》中的高育良为了阻止侯亮平查办案件,策划侯亮平受贿案,暂时停止了侯亮平的职务,但案件侦查工作并没有停止。两部作品中关于查案受阻情节的表达不同。

其四,公安局长相助的情节比对。原告小说中因房屋漏水发现了巨额现金呈报省公安厅,致曾红革被立案侦查,刘剑冰打电话告诉了杨天翔,是一个意外因素引发的。《人民的名义》中的赵东来秘密调查陈海车祸案,通过侦查手段查到了举报人刘庆祝,推动案件进展。一个是公安局局长主动查案;一个是意外发现案情,公安局局长告知,两个情节的描写不相同。

此外,一审判决对原告另外提出的7个“情节方面”相似问题作了对比分析。一审判决认为,单纯以下棋、喝咖啡、内部刊物、拜佛、不雅照片、讲战役、帮派山头、回乡省亲、商场购物刷卡、车祸、杀人灭口、家访、宴请、入股分红、行贿、官商勾结等情节而论,属于公知素材,不为某人专有。一审判决通过对“情节方面”列明的内容比对,两部小说在原告起诉主张的所有情节上的具体描述、细节设置以及在各自小说中的作用上均存在明显差异。

对于原告提出的具体描写的相同或者相似问题,一审判决在对比分析后,对“具体描写方面”也进行了概括的列举和分析。比如,关于办公室鱼缸、书架的描写,办公室鱼缸、书架是生活中真实存在的趣味,不属于作者的创作,是否相同,要看表达。原告小说中描写的是人与鱼的互动,同时也描写鱼缸“仿佛一个微缩的海洋世界”;《人民的名义》中直接描写的是一缸金鱼,悠然自得地漫游。原告小说中描写道,“书架上则摆满了马、恩、毛全集和中外名著,一本本线装古书显衬出主人的儒商品位”;《人民的名义》中描写了“书柜里摆着不少经典书、流行书和线装书,竟然还有一套马、恩全集”。二者具体描写上存有差异。

再如,关于喝咖啡的描写。原告小说中描写道,“一条僻静的小街尽头,一个名叫‘伊人吧’的咖啡屋里赵长青与白无瑕相视而坐,两杯刚刚煮出的咖啡,缭绕着赭色的水雾,在两人的眼前聚散离合,盘旋交织”“白无瑕本来心不在焉地舀着咖啡”;《人民的名义》中写道,“二人来到街口拐角处,推门进入一家咖啡厅。灯光幽暗,音乐袅袅,咖啡香气四下弥漫”“街灯照着陆亦可的侧影,她低头搅拌饮品,神情忧郁”。二处的文字、意境不同,描写各不相同。

其余的具体描写,除了“揣着明白装糊涂”“混蛋(混账东西)找死”句式相同外,在文字表达上均存在较大差异。而“揣着明白装糊涂”“混蛋(混账东西)找死”属于生活中发泄不满的俗语,不具有独创性。

一审判决针对原告提出的相同或相似的诸多问题,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给了人们一个明晰的展示,让人们在对比中看到了两部作品的差异,在分析中领悟了实质性区别的内涵。

一审判决最后认为:

涉案两部小说在原告主张的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5个方面,通过具体比对,在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某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某负担。

西城法院一审宣判了,敲响的法槌,在每一个关注和关心《人民的名义》著作权案的人们心里回响。它对于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思想,给出了专业和权威的解读。

人们至今仍然品味着一审法院的判决论理。所谓作品,指的是作者对思想、情感、主题等方面的具体表达,不是指抽象的思想、情感或者主题等本身。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在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首先需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只有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中的表达相似,才可能认定为著作权侵权。如果只有思想相似,表达不相似,则不应认定为侵权。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分析论理充分,判决原告败诉,也是自然。但是,作为原告是否能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呢? +F5aYzl+0DS3LhIjXIU5w2r9dZgDUkJyscNdK4VvmOnEYqs+5y9Zy1Ea7swl6b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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