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1日,北京。
北京的5月,天气已经转暖,尤其是临近六一儿童节,阳光更显明亮,天空出现了北京少有的蓝天白云,很多人都穿着半袖衣服了,街上已经有了儿童节的气氛。
今天,《人民的名义》小说的作者周梅森和出版该书的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诉侵权案将在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金杰和杨文都感到,这相当于在上海案开庭前的“热身赛”。
在北京,上下班高峰时堵车是出了名的,你要是不错开高峰时间,你就得忍耐亦步亦趋的感觉。法院开庭可不管你这些,曾经有一案件的原告因堵车开庭迟到时间较长,法庭裁定按照撤诉处理。原告不服提出异议,法官回答,在北京堵车不是正当理由,知道上班高峰堵车你为什么不提前早走?法庭不能因为你堵车就一直等你。为了避免堵车耽误开庭,金杰和杨文清晨一大早就驱车来到北京西城法院门口,找好车位停好车。离开庭时间还早,金杰放下靠背躺在车里就睡着了。杨文知道,这几天他们一直在准备开庭材料,每天都休息很晚,没办法,谁让咱们是为了《人民的名义》呢!
上午9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诉《人民的名义》小说的作者周梅森和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在法院门前等待安检时,看到原告在西城法院标识前举着手机自拍留影,看来今天原告心情不错。
法庭内,旁听席上座无虚席,来自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群众的部分代表参与此案的旁听。原告席上,原告本人及聘请的两名律师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席上,金杰、杨文、陈玉成分别受周梅森老师委托和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出庭,周梅森老师因忙于创作自然无法到庭。谁也没太注意,上海案的原告却悄悄坐在旁听席上,很显然是来见习一下著作权诉讼的庭审,也是来看看《人民的名义》一方究竟是如何发表意见的,总之,是来探听虚实的。
金杰(左)、杨文(中)、陈玉成(右)在北京西城法院一审法庭上(金杰/提供)
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方答辩,法庭归纳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即两部小说《生死捍卫》与《人民的名义》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双方举证质证,原告方自然没有证据证明小说《人民的名义》抄袭剽窃了原告的小说《生死捍卫》。金杰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周梅森在原告小说发表之前,就已经出版的八部经典作品,证明周梅森积累丰厚,尤其是涉及国企改制、检察题材等作品,均已拍摄成电视剧播出,都是《人民的名义》的参考素材和积累,没有抄袭他人作品的可能性。此后,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有趣的是,在庭审辩论阶段,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在上面发言,原告本人则在下面小声提示,搞得代理律师不得不一边发言,一边还要转头听原告说话,时断时续,让旁听人看来,似乎给人一种在法庭上唱双簧的感觉。法庭为此郑重提示,原告可以单独发言。
原告的另一名代理律师则认为,《人民的名义》抄袭原告的小说,不是简单的抄袭,而是全方位的抄袭,但又不能具体说出哪些地方构成了抄袭。原告方提供给法庭的比对表,经过多次详细比对两部小说,比对表上原告认为相似的部分,非常明显完全不成立。这显然仅仅是主观上的认为,没有客观证据或小说比对的事实来证明。在法庭上,类似这种毫无根据的代理意见,无论说得多好听,无论说多少,无非是痛快痛快嘴巴,让委托人听着舒服点而已。既得不到法庭的采纳,也不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对代理案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帮助。事后也证明,原告接下来的诉讼也没有再委托一审律师代理。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原告本人竟然在法庭上,用自己创作小说两年多的周期,来质疑周梅森《人民的名义》的创作周期,甚至在法庭上发言说,小说《人民的名义》在这么短的时间就写出来,还拍成电视剧播出,除了抄袭别无选择。
金杰(左)、杨文(右)在北京西城法院一审法庭上(金杰/提供)
原告的这番发言,只能说让人无语了。专业作家和业余作家以及业余写作之人,在创作周期上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再者也不能将创作周期作为比对相似的根据呀!对于作家创作周期来说,因人而异,因作品不同,有长有短。有的人积累丰厚,厚积薄发,创作周期可能就短;有的人虽有积累,但创作水平有限,创作周期可能就长;即使积累丰厚的作家,创作周期也不一定就短。原告怎么能根据创作周期短,就认为除了抄袭别无选择呢?这看法也太荒唐了吧!这真是说不出道理就开始胡说八道了。这也让人明显感到,原告在思想与表达的比对上走进了一个理解的误区,甚至使用不恰当的语言来表达意见,而且很难自拔。对此,金杰给予了有力的反驳。
金杰表示,周梅森老师是中国著名的专业作家和编剧,多年的创作经历,积累丰厚,作品高产,尤其是检察题材的作品,在原告的小说发表之前不仅出版了小说《国家公诉》,还拍成了电视剧,在央视黄金时段播出,且影响很大。《人民的名义》小说的创作更是曲曲折折,耗费了多年的时间,《人民的名义》电视剧就是周梅森根据自己创作的同名小说改编,由出品方拍摄完成的。只不过小说选择电视剧开播的时机同期发表,更具有发行的影响力。原告用自己的创作周期来衡量周梅森老师的创作周期,毫无任何根据,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荒谬。从两部小说的比对来看,小说《人民的名义》创作所涵盖的深度、广度和高度,以及文学艺术创作的欣赏价值等方面,两者差距巨大,完全没有可比性,这在业界和公众视野内是有目共睹的,也是得到大家首肯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金杰就原告的起诉发表辩论意见,认为两部作品在各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区别,描写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不存在抄袭和剽窃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了让法庭和旁听人员更加明晰两部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相似,金杰针对原告认为的相似点,概括性地发表了代理意见。
金杰(左)、陈玉成(右)在北京西城法院一审法庭上(金杰/提供)
金杰认为,原告虽然一再主张被告抄袭和剽窃原告的作品,但原告提交法庭的材料与原告提出的主张完全不符,不仅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相反却充分证明周梅森的小说《人民的名义》不存在任何抄袭的事实。他重点强调了几点意见。
第一,人物设置不相似。《人民的名义》中设置的人物有检察官侯亮平等70多位有名有姓、性格鲜明的人物。在人物的设置上,虽然两部作品都存在检察长、反贪局长、处长、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市长等人物的设置,但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和政府机构设置的固定模式,属于公知素材,原告认为的人物设置相似,显然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作品在人物设置的具体描写上与原告小说具有实质性区别。比如,人物的经历描写不相似。原告小说中设置的人物和经历,与《人民的名义》的设置完全不同。如原告小说中描写主人公杨天翔,17岁以全省高考文科第一名的成绩考入西京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后进入西京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曾是留美博士,加入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后又回国任母校西京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不久作为访问学者,应邀到英国进行学术交流。2007年3月,被省委提前电召回国,出任云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而小说《人民的名义》描写的主人公侯亮平,毕业于汉东大学政法专业,高育良的学生,毕业后到汉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后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任侦查处处长。因汉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陈海被人制造车祸陷害昏迷,临危受命接替陈海任反贪局局长。两者除了都是政法大学毕业外,其他均不相同,而政法专业毕业,并不是独创性的表达,而是公知领域的素材。
第二,人物关系设置不相似。原告在人物关系上提出了8个相似点,经过比对,原告提炼的抽象人物关系不具有独创性。原告列举的师生关系、学长关系、发小关系、情侣关系、家庭关系、裙带关系、秘书关系,均是现实生活和工作中的普遍现象,属于公知领域素材,不具有文学作品的独创性特征。原告对人物关系的比对是表面化的抽象比对,不是实质性的比对,两部小说在具体描写上完全不同。比如,师生关系的具体描写不相似。原告小说中描写的叶知秋是退休教授,两个学生一个杨天翔任检察长,一个晏秋任公诉处处长,同在检察院是上下级关系。小学班主任门下的晏秋与银行行长白无瑕,儿时相伴,形影不离,同入大学,毕业后相约一同回家乡工作,白无瑕进了银行,晏秋进了检察院,二人职业不同。
而《人民的名义》中描写的高育良是学者官员,汉东省省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曾经是汉东大学政法系主任、教授。侯亮平、祁同伟和陈海都是他当年的学生。但高玉良欺上瞒下,离婚后为了各自的利益假做夫妻;暗地娶了高小琴的胞妹高小凤为妻;为了获得更大的权力讨好老领导赵立春,滥用职权为赵立春的儿子赵瑞龙敛财铺路,最终得到法律的制裁。
《人民的名义》中描写的侯亮平是高玉良的学生,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后临危受命任汉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为人睿智正直,不徇私情,最终查办了老师高玉良等腐败官员,并以身涉险,与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展开了殊死较量。
《人民的名义》中描写的祁同伟是高玉良的学生,汉东省公安厅厅长,侯亮平和陈海的学长。与山水集团高小琴是情人关系,有私生子,充当利益集团的“保护伞”。为了上位副省长,不择手段,一意孤行,为了阻止检察机关侦查,不惜制造车祸加害陈海,又企图暗杀侯亮平,最后走投无路举枪自杀。
《人民的名义》中描写的陈海是高玉良的学生,汉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忠于职守,为抓捕丁义珍,情急之下,不怕担责直接下达抓捕命令,但在幕后黑手操控下丁义珍脱逃。因接到证人刘庆祝的举报电话,要汇报内情被祁同伟制造车祸撞伤昏迷。
原告仅仅将这种抽象的师生关系进行比对,而不是比对具体的人物关系描写,这种比对毫无疑问不能达到实质性相似的比对目的,也没有比对的实质意义。
第三,故事情节不相似。原告提出10个情节相似点,但经过比对,都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人民的名义》是以检察官侯亮平查处赵德汉入手,以侯亮平的侦查行动为叙事主线,讲述了检察官查办贪腐案件中的艰辛和曲折故事。由丁义珍出逃牵出山水集团和大风厂股权丢失事件,通过检察官侯亮平查处案件,揭露了高育良、祁同伟、丁义珍等腐败贪官和利益集团,同时揭示了汉东省官场政治生态存在的问题,最终使贪官受到法律的惩罚。
原告小说是以检察长杨天翔为主人公,从描写杨天翔出任云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当日检察院发生爆炸案入手,带领检察官查处贪腐案件,开展公益诉讼,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忠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经受住亲情、友情和金钱的考验,捍卫了党和人民的利益。
两部作品的故事情节差距巨大,不存在实质性相似或相同。比如,商场刷卡购物的情节不相似。原告小说中描写的银行行长白无瑕商场购物刷卡,是反感田军军的母亲(腐败分子贺鹏程的情人)购买名牌女士包时表现出的张狂,故意提高声音购物结账,以压制田军军母亲的张狂气焰。而《人民的名义》中描写的银行行长欧阳菁商场高档购物刷卡,是欧阳菁使用了受贿的银行卡,由此被检察院侦查锁定了受贿证据,之后被抓捕,是故事推进的重要情节。两个情节虽然都有刷卡的描写,但在人物的具体描写、整体行为内容描写,以及刷卡在故事发展的推进作用上,都完全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或相同。
再比如,讲战役的情节不相似。原告小说中描写的讲战役,是耿支书带杨天翔等人到佛手村给李月娥母女送耿顺开的遗物,路过坨坨峰战役纪念碑,耿支书顺便向大家讲述了当年红四方面军与国民党军激战的坨坨峰战役。而《人民的名义》中描写的讲战役,是在省委常委会上,省委书记沙瑞金邀请陈岩石为省委参会领导上党课,讲述战争年代岩台攻坚战,共产党员以抢炸药包为荣,重温党的历史,进行传统教育。二者虽然都有讲战役的描写,但在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和在故事中的推进作用上完全不同。原告这种抽象性和枝节性的比对,完全没有比对的实质意义。
此外,对原告起诉涉及的场景描写的比对,同样得出场景描写不相似的结论。原告列举了省(市)委召开会议,听取案情汇报等6个场景相似点,但经过比对,都不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情形。比如,天气描写不相似。原告小说描写道:“雨,紧一阵慢一阵,下了整整一个上午不停。一声惊雷炸响,天空突然放晴,一道雨后彩虹齐天横跨。”但《人民的名义》描写的却是:“来到省公安厅招待所,下了一上午的秋雨停了,一道彩虹横跨天际。”二者虽然都是对雨后彩虹的描写,但二者在人物前提、场景描写、情节推进等描写完全不同。虽然都描写了“彩虹”和“横跨”,但均不具有独创性,不能说你写了“彩虹”,别人就不能写“彩虹”了。
中国有句老话,叫作“会说的不如会听的”。法庭审理讲究的是证据,在法庭上的辩论,任何没有证据支持的意见,很难得到法庭的采纳。尽管原告和代理律师仍然坚持抄袭的观点,但没有作品比对支撑的主观认为,在法庭辩论中,令人感到非常的空洞和乏味。
金杰律师在北京西城法院法庭上发表辩论意见(杨小嘉/摄)
庭审结束前,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方表示愿意和解。被告方代理律师金杰回应道:“和解是经过庭审和比对能够认定侵权,才有和解的可能。本案不存在侵权,原被告双方意见差距巨大,不具备和解的基础,无法和解。”
庭审一直进行到中午12点,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正午的阳光格外的明媚、灿烂,虽然温度较高,但微风轻抚,让人感觉不是很热。金杰三人走出法院,出版社《人民的名义》小说的编辑陈玉成感慨地说:“我这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法庭庭审,对方说得毫无根据,两部小说里的人物描写和故事情节根本就不相似,怎么硬说相似呢?真是太可笑了。”
陈玉成转头对金杰说:“金老师,中午给我个机会,我请您和杨律师吃顿便餐吧。”金杰一脸的疲惫,他现在是哪都不想去,什么也不想吃,就想赶紧找个地方睡一觉,可他看到陈玉成一脸的诚恳,又不好意思拒绝,毕竟刚刚一同并肩出了庭,“就附近快餐厅吃点儿吧,等找时间咱们再好好聚”,金杰爽快地答应道。
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副总经理、第一编辑室主任陈玉成
陈玉成,历史学硕士。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副总经理、第一编辑室主任。编辑出版有《人民的名义》《北上》《我们的老院》《流俗地》《西海固笔记》等文学类图书数十种,责编图书曾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中国好书”奖等奖项。个人获“北京出版集团首届优秀中青年编辑奖”“文工委&;文编委首届文学好编辑奖”等荣誉。
为了准备《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陈玉成找资料,刻光盘,还整理了《人民的名义》和《生死捍卫》两部作品的比对线索,为诉讼准备提供了很大帮助。可以说,金杰、陈玉成、杨文三人配合默契。今天一审开庭顺利,陈玉成自然心情也愉快。三人来到西城法院斜对面的快餐厅,正值中午,就餐的人很多,餐厅装修简欧样式,菜品还是很有点特色。三人各自选择点餐,这顿饭吃得有滋有味,要不是下午都有事要处理,非得整点酒不可。临别时,陈玉成一再地说,“等找时间一定请金老师好好喝几杯”。金杰却说:“还是我请你吧,到时电话联系。”可遗憾的是,这一句话过后,直到今天也没找到时间聚餐,无奈金杰和杨文到处“流窜作案”,时间老是碰不上,只能再找时间吧!不过留点念想也好,总是惦记着还有顿饭没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