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确定,在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后,进行两部作品的比对。鉴于原告本人没有参与庭前交换证据,西城区法院只好组织双方代理律师,开始了两部作品的比对。法院先后于2018年4月10日、4月18日、5月9日等四次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原被告代理人交换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进行作品比对。经法庭主持证据交换,原告方仅提供了三份公证书及九份图表,原告没有提供能够证明被告方侵犯其著作权的证据。谁知,原告方的一诉三变,也让金杰一方浪费了不少精力,为了诉讼也只好随机应变了。
第一次庭前会议,原告方就变更了诉讼请求,将原来起诉请求周梅森赔偿其经济损失150万元,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变更为由周梅森和出版方共同赔偿100万元;周梅森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庭前会议上的意思是可以少交点诉讼费,这变化也太快了,刚起诉还没进行比对呢,诉讼请求就变了。可是有谁能知道,这才是刚刚变化的开始,接下来的变数,又让人不知道是何缘由了。
在主审法官温同奇的主持下,就原告方起诉提出的相同和相似部分,在法庭上对着两部小说开始了一段一段的比对,用法官的话说,双方拿着小说划书。随着两部作品比对的进行,原告提出的相同和相似的部分,很显然被一一地否定了。原告方的有些比对,并不是表达的比对,而是抽象概括的对比。比如,法官主持双方代理律师比对时,原告方的比对意见认为“河流描写相似”,原告的小说描写道,“天香河在万家灯火的映照下宛如一条彩带,缠着、绕着,追着大路,缓缓流向远方。”但小说《人民的名义》中却是这样描写道,“轿车很快出了城。车窗外,银水河伴路并行,河水清明透彻,不时翻起一些小浪花”。经过比对,原告小说描写的是市委大院外的天香河景象。《人民的名义》小说描写的是,山水集团高小琴接侯亮平赴“鸿门宴”时车窗外的景象,一条银水河伴路并行。两部小说在语言、场景上的描写完全不同。试问,哪条河不是伴路而行?哪条河能离开陆地?除非是“黄河之水天上来”,或者“疑似银河落九天”了。不能因为两部小说都描写了河与路并行就是相似或相同,当然更不属于实质性相似。原告的比对方法,实质是混淆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而且原告的这种抽象提炼后的比对,无法得出相似的结论,在著作权诉讼的对比中也毫无意义。
紧接着,对方代理律师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又接连变更了起诉时提交的部分比对表。之前提交的部分比对材料又作废了。这也是怪了,作为原告在起诉之前不是都准备好了吗?怎么一进入作品比对就又变更比对材料了?金杰和杨文只好又根据新的比对表,重新准备比对意见。原告新的比对表认为,原告的小说有两条线:一条是检察线;一条是政治线。《人民的名义》抄袭了原告小说的两条线。如果真是按照原告的说法,《人民的名义》不仅仅是两条线,除了政治线、检察线,还有大风厂一条企业线。但是,即使存在这三条线,在故事情节和人物的具体描写等方面也完全不同。另外,像原告的这种抽象的提炼比对,是无法得出相似结论的。
随着比对的深入进行,在第三次庭前会议上,原告方又变卦了,按照原告方的作品比对意见,比着比着就把《人民的名义》电视剧和小说搞混淆了。对此,法官明示原告方代理律师,究竟是针对电视剧,还是针对小说?毕竟电视剧和小说在故事情节等的表达上还有差异。原告方律师只好征得原告同意,不得不表示放弃了对《人民的名义》电视剧的起诉,仅针对《人民的名义》小说起诉了。
这正应了那句老话,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比对进行到两部小说的后半部,原告方代理律师似乎有些坐不住了,也不想再继续比对了。很显然随着比对的进行,原告方代理律师已经失去了信心,一再要求庭前会议不再继续比对了,由法官自己审查判断,由法院审查后就判决吧。法官原想组织双方代理律师通过几次庭前会议,把两部小说比对完,开庭时不再进行详细比对,只是发表意见。但原告方代理律师明确表示不继续比对了,搞得主审法官一脸的无奈,主审法官温同奇也是很随和,只好结束两部小说的比对。看来,法官有时也有法官的无奈,只好回去自己看小说辛苦去了!
然而,就是这几次庭前会议的比对,却比对出了两部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相似,比对出了荒唐甚至笑话。原告方为了达到让人感到两部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诉讼目的,竟然错误地概括、抽象比对,甚至存在大量非独创性比对,并不是客观和系统的实质性比对。
在原告方新提交的比对表中,有专门篇幅列举了特殊情节的相似,原告方很看重这个比对,甚至在几次审理中,始终坚持这个比对意见。但是经过比对,原告方所列举的所谓特殊情节,要么属于公知素材,要么属于单纯的个别文字相同,要么不存在逻辑对应关系,要么具体人物和情节不同,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这种比对的方式,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内容,在此不妨举几例,即窥一斑而知全豹。
比如,原告认为,两部作品在描写“玉兰花”场景上相似。我们看到原告的小说《生死捍卫》中描写的是,检察长杨天翔与张立言“走在校园的林荫道上,白玉兰花的幽香沁人心脾”。杨天翔和张立言促膝而坐,“夜色中暗香浮动,仍然是白玉兰花沁人心脾的芬芳”。杨天翔与张立言握手,“只听到玉兰花开裂的声音”。而小说《人民的名义》中描写的是,在省委大院1号楼门,侯亮平和季昌明下了车。“白色路灯映照着几棵高大的玉兰树,院内宁静安谧,一对石狮子蹲在台阶旁”。小说还描写了王大路送的帝豪园别墅,是欧阳菁的栖身之地。“她(欧阳菁)经常站在花园里发呆,或抬头仰望玉兰树上皎洁的花朵,或低头凝视篱笆下盛开的玫瑰,一站就是半天”。
经过比对,我们看出原告小说《生死捍卫》描写的是白玉兰花的幽香,选取“玉兰花”这一植物,用“白玉兰花的幽香(芬芳)”描绘校园里的独特气息,用“玉兰花开裂的声音”反衬周围环境的寂静。小说《人民的名义》中描写的是高大的玉兰树,还描写了欧阳菁抬头仰望玉兰树上皎洁的花朵。《人民的名义》使用“高大的玉兰树”描写省委大院的环境,使用“玉兰树上皎洁的花朵”烘托欧阳菁幻想、渴望爱情的人物形象。两部小说虽然都提到了玉兰花,但不同的环境氛围与人物形象的描写,形成了完全不同的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再比如,原告方认为,关于“气息”的情节相似。原告小说《生死捍卫》描写的是检察长杨天翔做了一口深呼吸,有了一种陶醉感:“多美的夜晚!静谧、安宁,睡了都透出文化的气息。”小说《人民的名义》描写的却是,反贪局长陈海用手机向陆亦可发出指令后,站在大院里长长吐了一口气。省委大院草坪刚修剪过,空气中弥漫着浓郁的青草香气,这是陈海最喜欢的气息。经过比对,两部小说虽然都出现了“气息”二字,但一个是描写校园里“文化的气息”意境,一个是描写“青草香气”,二者描写的人物心理活动和情节内容完全不同,怎么就能得出描写相似的意思呢?仅仅写了“气息”二字就是抄袭了?
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原告方认为,关于“幽幽”情节相似。原告小说《生死捍卫》中描写道,“在地灯微弱光线的照射下,小草发出幽幽的绿”,“幽幽”含义是“声音、光线等微弱的样子”,使用“幽幽”营造出环境幽暗的氛围。《人民的名义》中的文字描写“(李达康)并没有让他马上走的意思,幽幽地问了一句:怎么?你见到那位侯局长了?”此处的“幽幽”是表达人物的语气,含义是“人物神态悠闲”,使用“幽幽”呈现了李达康悠闲的问话场景。两处虽然都使用了“幽幽”二字,但在描写的对象、表现的场景与氛围,以及表达的含义上完全不同,单纯的“幽幽”二字不具有专属性。
此外,还有更荒唐的比对。原告方认为,关于“猴性大发”情节相似。原告小说《生死捍卫》描写的是,“没等检察长杨天翔反应过来,儿子噌的一下,一个猴子上树,搂住了他的脖子”。而小说《人民的名义》描写的是,陈海说侯亮平外号是“猴子”,我只要睡了下铺,他就猴性大发。前者描写的是动作,后者描写的是外号和性情,二者毫无对应关系,怎么能够联系在一起呢!
当然还有很多类似这样荒唐的比对,难怪对方代理律师提出不在庭前会议上继续比对了,实在是得不出相似的结论。很显然这是混淆了系统比对和零散比对的界限,混淆了实质性比对和抽象概括比对的界限,混淆了独创性表达和公知素材的界限,原告方竟然连两部作品中引用的“揣着明白装糊涂”都认为是抄袭。如果按照原告方的理论,原告方的这句“揣着明白装糊涂”又是抄自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