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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丝迷雾

2018年3月5日,上海。

上海作为中国的大都市,历史悠久,世界闻名,尤其是著名的上海滩,曾经是冒险家的乐园,自然有着迷人的魅力,到上海来的人,都要去游览上海滩,观景黄浦江,登顶东方明珠。3月5日,正赶上学雷锋的纪念日,街头不时看见有“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图片和牌匾,让人感觉雷锋还在,雷锋精神还在。上海的天气虽不寒冷,但穿多了感到热,穿少了却仍感到一丝丝的阴冷。

著作权纠纷诉讼,涉及作品比对和证据质证的工作量很大,法庭在正式开庭前,都要通过庭前会议,进行庭前交换证据材料,交换质证意见,以减轻正式开庭审理时的压力,节省正式开庭审理的时间。今天法院要组织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庭前交换证据,这也是法院第一次组织庭前交换证据,此前金杰已经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央电视台《法治天下》栏目)

为此,金杰和杨文提前一天下午赶到上海,但是他们没有时间去领略上海滩的风光,也无暇参观黄浦江边的东方明珠。为了工作方便,直接住进法院斜对面的商务宾馆。金杰没有在上海浦东法院代理过案件,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早上他和杨文律师带着两大拉杆箱材料,赶到上海浦东法院门口,在诉讼当事人的通道排队等候进入。待出示律师证准备进入时被法警告知,律师凭律师证走法院正门右侧的通道登记进入法院,二人赶快退出来又来到法院正门右侧的通道,登记后领取胸牌。由于进入法院大门时审查证件,登记信息,领取通行牌,再乘电梯上楼耽误了时间,二人走进法庭时,比法院通知的到庭时间整整迟到了28分钟,原告及二名代理律师已经到庭。

法庭上,法官向金杰提出了警示。

法官:“被告代理人不遵守法庭时间,开庭迟到,法庭提出批评。”

金杰:“法官抱歉,因第一次来浦东法院开庭,进大门走错通道,耽误了时间。”

法官:“希望下不为例。”

法庭的警示让金杰感觉过于严苛,金杰不想再做解释,尽管法院门口没有“律师通道”的标识,但谁让咱迟到了呢!作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不能迟到,否则要受到法庭的批评。但是毕竟庭前会议与正式开庭还有一定的区别,无非是交换个证据和意见,如果解释清楚了,是不是也可以得到法庭的包容呢?我们常说,法庭也是有温度的,不能一概都板着面孔吧!

原告方正襟危坐,似乎给人一副胜利者的姿态。

紧接着,法官开始主持庭前会议。

法官:“原告确认一下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1.八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权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的一切播出、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2.被告周梅森停止小说《人民的名义》出版、销售;3.八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经原告和法院书面认可的致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恢复原告著作权益;4.八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万元,互负连带责任;5.八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制止侵权、保护权益而花费的律师费用20万元。”

法官:“原告向法庭陈述,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的哪些具体权利?”

原告代理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摄制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

法官主持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庭前交换证据。法官核对完原告和被告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后,先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原告方提交了两部作品比对表和有关的证据材料。被告方也提交了针对原告方的比对表,结合作品描写的实际,整理完整的比对表及相关证据,包括周梅森老师在原告小说《暗箱》发表前几年出版的《中国制造》《绝对权力》等八部经典小说,其中四部改编成电视剧已经播出。

法庭主持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先由原告方代理人陈述原告认为两部作品相似的具体比对问题。由于原告代理人陈述时占用法庭时间较长,等到《人民的名义》被告方陈述证据意见时,已临近中午。因此,法庭没有让被告方代理人金杰再陈述具体意见,只允许简要地陈述观点,将具体的书面质证意见提交法庭,双方交换了证据材料和质证意见,法庭随即宣布结束第一次庭前交换证据。

说到周梅森老师之前创作的八部经典作品,还是要特别提一句,那可都是在原告小说《暗箱》之前发表的。周梅森的这八部反腐经典小说的出版发表时间是:《人间正道》(1996年)、《中国制造》(1998年)、《至高利益》(2000年)、《绝对权力》(2001年)、《国家公诉》(2002年)、《我主沉浮》(2004年)、《我本英雄》(2005年)、《梦想与疯狂》(2008年)。

从出版发行时间上看,原告的小说《暗箱》出版于2011年,周梅森的这八部反腐经典小说出版于1996年至2008年,其中的三部在《收获》上发表,另外三部在《小说界》发表,这两家刊物是中国顶级文学刊物,读者众多。从出版发行数量上看,原告的小说《暗箱》标记是发行1000册,而周梅森的这八部反腐经典小说发行量大得惊人。小说首版发行量一般都在10万册以上,而且年年加印,至2011年原告小说《暗箱》发表时,周梅森累计印数已逾400万册。从作品影响力上看,两者更是差距巨大。周梅森的八部反腐经典小说改成的电视剧,均是轰动一时、家喻户晓的热剧,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人间正道》、《中国制造》(央视播出时改名《忠诚》)、《至高利益》都是在央视黄金时间播出的。而据原告介绍曾服务于某某电视台黄金时间的新闻节目,如果按照原告起诉的逻辑,是不是更具有天然接触的条件?涉及的类似人物、事件和情节是不是也有抄袭的条件呢?难怪细心的网友将周梅森这八部经典作品与《暗箱》用原告方的逻辑,从“谋篇布局、情节推进,到人物设置”进行比较后,认为“惊人相似”。当然,网友的分析意见既不能代表法院判决,也不属于专家解读,仅仅是网友的一管之见罢了。

结束交换证据,金杰拽着拉杆箱走出法院,他抬头仰望天空,雾蒙蒙的天空一点也不透明。他隐隐约约感到案件似乎蒙上一丝迷雾,是什么?他也说不清楚。法官出身的他心里有点压抑感,也许是过去当法官时一直坐在审判长的位置主持庭审的缘故吧。回想在法庭上交换证据,准备好的意见也没让多说,总感觉法庭上,双方发表意见似乎不平衡,怎么法庭让原告方发言时间那么长,到了被告方就简要陈述观点了?双方发言也要有个平衡吧?是对金杰庭前会议迟到的警示?还是给被告方一个下马威?总之,让金杰感到,事先准备得挺充分,由于法庭的限制却没有发挥出来。他感觉言犹未尽,仅仅是交换证据,而对于质证意见却只交换书面意见,没有过多陈述。好在还没到正式开庭,等到那时再一吐为快吧!金杰这样安慰自己。跟在旁边的助理杨文律师看着金杰阴着脸不说话,只管拉着箱子往前走,只好轻声提示到,师傅咱们去哪吃饭?金杰这才感觉肚子咕咕叫唤,他回头看了一眼杨文,忽然想起了当年在安徽黄山办案时吃过的“臭鳜鱼”,那是安徽名菜,非常有味道,不知为什么又突然想吃这口儿了。“走,找个安徽菜馆去吃臭鳜鱼。”杨文立刻用手机搜索到了附近一个“安徽菜馆”,随即叫了“滴滴”直奔“安徽菜馆”。菜馆空间不算很大,但装修别致,许多细节体现着徽派的建筑风格,此时正是饭点,客人熙熙攘攘,上菜的服务员穿梭在餐桌之间。服务员迎上来,正巧还有座位,安排二人坐下递过菜单,金杰看都没看,直接点了“臭鳜鱼”“冬笋炒腊肉”、两碗米饭。上菜很快,二人一顿狼吞虎咽,经过品尝,你还别说,这里“臭鳜鱼”的味道的确正宗,难怪叫“安徽菜馆”。金杰边吃边说,这里可以作为“保留曲目”,值得再来。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方起诉时,仅仅是把周梅森和被告利达影业公司、嘉会传媒公司、正和顺传媒公司、大盛传媒公司、凤凰传奇影业公司、弘道影业公司和湖南广播电视台七家出品方公司列为被告,而对于《人民的名义》第一出品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和江苏省委宣传部却没有列为被告。在上海浦东法院第一次庭前会议交换证据时,法官向原告方核对起诉的被告。

法官:“原告,《人民的名义》的出品方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和江苏省委宣传部,原告是否将其列为被告?”

原告律师:“我们不列为被告。”

……

法官:“原告方是否申请对两部作品对比进行司法鉴定。”

原告律师:“我们不申请鉴定。”

法官:“被告方是否申请鉴定?”

被告律师:“《人民的名义》不构成侵权,不申请鉴定。”

法官之所以要核对原告起诉的被告,因为作为《人民的名义》的出品方,如果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话,是应当都要承担责任的,另外,还有一个重量级的出品方也没列为被告,那就是金盾影视中心。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起诉的权利,原告起诉是可以选择被告的,想告谁就可以把谁列为被告,想不告谁也可以不列为被告,这是原告方的权利。但对于起诉《人民的名义》侵权这个案件来说,不得不让人们对这种选择性的起诉被告产生些许疑问。既然是正当维权,并大张旗鼓地提起诉讼,还提出巨额索赔1800万元,为什么不都列为被告呢?是不敢吗?还是出于什么考虑?是害怕吗?你怕什么呢?是心虚吗?还是有什么顾虑?当然,究竟为什么,无人知晓,恐怕只有原告方内心自己知道了,别人无法猜测,这都是后话。

第一次交换证据回来后,经过对原告提交的比对表和证据材料认真审查,原告方仅仅是提交了能够证明自己创作小说《暗箱》的证据,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被告方抄袭剽窃的证据。金杰感到,在没有交换证据之前,对原告方究竟有什么证据材料不是十分了解,交换证据后,看到原告方没有提供任何对诉讼有价值的证据,更谈不到有能够证明被告方抄袭和剽窃原告小说的证据。那么,原告究竟是根据什么来起诉周梅森老师创作的《人民的名义》侵权呢?这不得不又让人联想起网友质疑的“碰瓷”和“蹭热度”了。 dQ5UJxWaCHwfd+fcL1NMUyTDb0+tk6rKSuLJGNo0KYOZWDdNBaQHXpMUkKDz+y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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