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从何时起,社会上突然出现了一种怪现象,有人在大街上故意制造事端,造成自己被他人碰撞的“事实”,以此讹人,向他人索赔,人们称之为“碰瓷”。甚至有一段时间出现了助人为乐被误解,有人摔倒了不敢扶,扶起来就被讹,人们感叹“扶不起”。网上也时有视频爆料,某人在道路上有意倒在他人车前,讹人索赔。
“碰瓷”究竟起源于何时?无从考证。“碰瓷”一词,属于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例如,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有关“碰瓷”的来源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碰瓷”是古玩业的一句行话,意指个别不法之徒在摊位上摆卖古董时,常常别有用心地把易碎裂的瓷器往路中央摆放,专等路人不小心碰坏,他们便可以借机讹诈。还有一种说法是,“碰瓷”是清朝末年的一些没落的八旗子弟“发明”的。这些人平日里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手捧一件赝品,冒充“名贵”的瓷器,行走于闹市街巷。瞅准机会,故意让行驶的马车不小心“碰”他一下,他手中的瓷器随即落地摔碎,于是瓷器的主人就“义正词严”地缠住车主,要求按名贵瓷器的价格给予赔偿,瓷器主人抓住某人急于赶时间的焦急心理,对其进行讹诈,据说成功的概率很高。久而久之,人们就称这种行为是“碰瓷”。
“碰瓷”现象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化。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形成了某些专业“碰瓷”的骗子,它的花样不断地翻新。如“拾金平分”“倒打一耙”“狗咬人”“你轧我脚了”“你碰掉了我的挖耳勺了”,等等。现代的“碰瓷”已呈现团伙作案的趋势,在一些大城市的人,叫“职业碰瓷党”。“碰瓷”其实质属于诈骗违法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为此,2020年9月22日,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碰瓷”的定义和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但花样翻新的“碰瓷”,有时让人很难防范。近些年,又出现了有人为了出名,专找名人名著起诉,人们也把这称之为文化“碰瓷”。文学创作领域的“碰瓷”,真是令人避之不及,甚至出现了只要有作品一出名,就有人告你抄袭剽窃的现象。是“人红是非多”,还是“剧红遭人嫉”?抑或是“树大招风”“挡了别人的饭碗”?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这种新出现的文化“碰瓷”,深深地挫伤了作家的原创力,一旦作品出名,就让你陷入著作权官司当中,让你官司缠身,让你无暇顾及再创作。又因为凡是著作权诉讼,都涉及大量的比对和审查,诉讼过程相当长,少则二年,多则三四年。在加上申诉,一个著作权诉讼,一打就是三五年,使作家陷入漫长的诉讼之中,牵扯了作家的大量精力,这也是现实的状况。周梅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过:“我是认认真真写作的人,这种恶意诉讼如果得不到公正的审查,对于原创者的创作是沉重的打击。”
也许在某些借“碰瓷”出名的人看来,起诉名人名著,比做广告划得来,吸引大众眼球也更快。做广告所花的成本很大,起诉名人名著成本低多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官司一打三年,不管胜诉败诉,都会网上有名,视频露脸,公众知晓,瞬间刷屏,点击率攀升,流量大赚,出名的目的就达到了,这也许就是文化“碰瓷”人的心态吧。甚至可以说,胜诉、败诉对于“碰瓷”者来说都是胜诉。因为“碰瓷”者诉讼的目的也不在结果上,而是通过诉讼过程和不断的炒作,使自己扬名。
《民主与法制周刊》(2020年第44期),曾撰文抨击了“碰瓷”的现象。文章谈到,“碰瓷”大热剧,并不是我们国家的“专利”。迪士尼2016年卖座的动画《疯狂动物城》也惹上过类似的官司。《疯狂动物城》因取得10亿美元票房的佳绩,外加获得2016年奥斯卡最佳动画长片奖,使得此案引发不少关注。好莱坞编剧兼制片人加里·戈德曼将迪士尼告上法庭,自称曾经将类似的电影项目两次推介给迪士尼高层,而《疯狂动物城》无论是片名、背景设定、角色设定还是对白,都抄袭了他的电影创意。审理此案的加州联邦法院法官驳回原告方加里·戈德曼(Gary L.Goldman)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方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疯狂动物城》抄袭了他的电影创意。
就诉权而言,这是法律赋予权利受到侵害的人,采用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但如果为了实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采取诉讼方式状告他人侵犯著作权,这不仅是滥用诉权,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正当权益,也误导了公众,扰乱了视听,这种浑水摸鱼的做法,是极其不道德的。但法律对此也是无奈,任何人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起诉,人民法院都得受理和审判。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谁也无法对两部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和剽窃作出法定的结论。这就是“碰瓷”之人在滥用诉权方面,还有一定市场的缘故吧!如何区分和惩罚恶意诉讼,目前在法律上还是个盲区。
《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的信息被发到网上后,一时间,褒贬不一,说长道短,各种评论充斥网络。网络上有些网友对《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持怀疑态度,认为这样一部经典的大剧目,不是抄袭几个片段就能撑起来的,剧中的案例和人物在现实中都能找到原型,说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抄袭他人小说不可信。但也有的网友认为,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对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产生质疑。对此,网上的议论、评价和报道,呈现出多样化。这也难怪,近些年,网上也不断爆出,某某作家抄袭他人作品,被法院判决构成侵犯著作权,责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种现象也不是个别的,有的甚至连成名作都是抄袭他人的,这也给公众的内心留下了深深的伤痕,让人们对创作领域的“德行”嗤之以鼻,甚至有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趋势。
因此,《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的信息,在网上的关注度,显然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看来原告方对此也是下了一番功夫。
2017年11月7日投黑马在网上这样报道:被夸了大半年的《人民的名义》陷抄袭风波。
报道中表述:“正所谓‘人红是非多’,2017年这部席卷中华大地的反腐剧《人民的名义》,在火爆了多半年之后,因涉抄袭被起诉。原告×某某起诉《人民的名义》编剧周梅森及制片单位等被告,侵犯其原创作品长篇小说《暗箱》著作权侵权案。原告×某某向周梅森及制片单位等八被告索赔1800万元,并要求停止电视剧的一切播出、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小说出版、销售。目前该案已被上海浦东法院已正式受理。”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海报(金杰/提供)
报道称,原告的律师向媒体确认,原告方认为“2015年开始创作的《人民的名义》文字剧本和影视连续剧,完全模仿抄袭了原告2010年6月发表的《暗箱》,两部作品在总体结构和故事演进脉络上,完全雷同模仿”。
报道具体表述了原告的观点,原告表示《人民的名义》中许多桥段与《暗箱》极为相似,主线完全雷同,涉嫌抄袭如下:
1.核心事件、叙事结构高度近似
原告作品《暗箱》围绕“一石厂”的改制、收购展开。一石厂氯气罐爆炸事件,暴露出工人、企业、政府的三方矛盾,一石厂并购及江东半岛开发过程中暗箱操作的内幕一步步被揭开,真正的幕后黑手——崔市长、南岭省长、老首长等层级递增,官商勾结关系网逐渐浮出水面。
被告剧本、小说和电视剧作品《人民的名义》,使用了原告作品中核心的、独创性戏剧性功能的表达,围绕老国营企业“大风厂”的改制、收购、破产、重建,暴露出幕后的——副市长丁义珍、省公安厅厅长祁同伟、省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高育良等官员,官商勾结贪腐事件内幕。
从原告作品与被告作品情节整体比对看,将引导故事主线的记者调查、省长回忆、省长家人介绍等,改编时替换成检察官侦查破案。
2.多处故事桥段相似
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有多处故事桥段相似,其中戏剧性精彩的桥段,系原告在某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任职期间,接触到的真实的企业和访民投诉,独有的创作事实素材。原告将工作中接触、获得的独家现实题材,积累并进行艺术加工,最终首次形成《暗箱》这部描写铺陈高层次首长级贪官的写实性作品并发表。这是全国首次写到这一级别高官,罕见的、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的作品。
3.人物关系设计相似
被告作品在人物关系的设计上,与原告作品基本相似。主要为三类人:政府官员、商人、国企职工。以省市两级官员为主要人物形象,围绕他们设计出相关的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情人关系、政商合作关系、政府与企业、职工三方关系等,以及对这些关系的串联、矛盾冲突的表达处理高度近似。各被告作品,对这些进行了直接参照、抄袭和模仿,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演绎、修改、变通和掩盖。
报道称,《人民的名义》编剧周梅森向腾讯娱乐发来声明,否认抄袭一说,并指责对方“所诉内容极为荒唐”。
周梅森在声明中写道,自己是一个“视创作声誉为生命的作家和编剧,平生最痛恨的就是抄袭模仿,编剧过程中我甚至连所谓‘桥段’都不允许出现”,而对方起诉抄袭,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的名誉损失,“本人将反诉,进行法律维权”。
周梅森还表示,欢迎大家一起审视自己的作品,如果被法律认定为抄袭,“本人除接受法律处罚之外,另重奖举报者人民币10万元”。
报道还表述,周梅森还质疑了起诉者的目的:“《人民的名义》电视剧二轮播出在即,海外各国的电视剧出口也正在进行中,此时进行的诉讼用心极为险恶。”
报道全文刊登了周梅森的声明:
11月4日,从新闻上知道自己和七家《人民的名义》出品和出版单位成了被告,极为吃惊。迄今为止,我与七家被告单位还未接到诉讼书,只能就新闻报道的内容为自己维权。
一、在未接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甚至在所有八家被告全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在新闻媒体上突然对这起恶意诉讼大肆炒作,指控本人的小说和电视剧本《人民的名义》抄袭某作者的某本文字读物,本人深感意外。
二、从新闻中得知,这位作者所诉内容极为荒唐。中国的国企改革三十年了,因为体制的原因,历史的原因,特有国情的原因,全国各地的国企改革所遇到的问题、困境、处理的方法及官商勾结产生的腐败,都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这位作者不能因为自己写过一部这样的文字就不让其他作家再写。
三、我本人并非心血来潮突然写了一部《人民的名义》,三十年来我一直密切关注中国的国企改革,在我此前的许多长篇小说和同名电视剧中都涉及了国企改革,有几部就是以国企改革官商勾结为核心事件的,比如——《人间正道》、《中国制造》(央视播出时的电视剧改名《忠诚》)、《绝对权力》、《国家公诉》、《至高利益》、《我主沉浮》、《我本英雄》、《梦想与疯狂》。这些小说和电视剧的问世时间从1996年至2008年。其中四部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播出,按这位作者的诉讼逻辑,他(她?)的这部习作是否抄袭了我此前的众多作品呢?
四、我是一个视创作声誉为生命的作家和编剧,平生最痛恨的就是抄袭模仿,编剧过程中我甚至连所谓‘桥段’都不允许出现,而这位作者却以抄袭之名将我告上法庭,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名誉权,对这种恶意诉讼与诽谤给本人造成的重大名誉损失,本人将反诉,进行法律维权。
五、《人民的名义》及我的其他部分长篇小说,目前已经以世界各主要语种——22种语言在海外翻译出书,同时,《人民的名义》电视剧二轮播出在即,海外各国的电视剧出口也正在进行中,此时进行的诉讼用心极为险恶。
六、在此我严正声明,欢迎全国和世界各地读者一起审视我的小说和影视作品,向所在地法院举报我的任何一部作品的‘抄袭’问题,只要中国境内、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家法院作出‘抄袭’裁决,本人除接受法律处罚之外,另重奖举报者10万元。”
这应该是周梅森《人民的名义》被起诉后,第一篇网络报道。
随之而来的,就是连篇累牍了。只要在网上搜索周梅森,或者《人民的名义》,立刻就会出现无数条关于周梅森和《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的新闻和跟帖评论,一时间,周梅森及《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的新闻霸屏,至今仍然在网上留存。
以下是《青年报》发表的独家专访,题目是:《青年报独家专访舆论旋涡之中的周梅森》。
独家专访报道,周梅森《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一案,依然是最近的热门话题。这部小说在几个月前因为同名电视剧的热播而大火,而现在竟然被诉抄袭,而且法院已经立案,这本身就很让人震惊。处于舆论旋涡中心的周梅森日前接受了《青年报》的独家专访,回应了一些疑点。
因为《人民的名义》刚刚大红大紫很长一段时间,所以此事一出,立刻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原告在起诉证据中列出了人名、地名雷同,如《人民的名义》中的“大风厂”,这对应到《暗箱》中的“一石厂”;《暗箱》围绕国防厂改制、收购展开,《人民的名义》在核心情节、矛盾演化上使用了这一核心表达,构成了著作侵权。对此,周梅森在接受《青年报》记者专访时引用了著名编剧赵冬苓的一段话:“以一起爆炸性事件起势,调查一步步深入,揭出一个个幕后黑手,随着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大老板身份越来越高。如果这种最基本的故事模式算抄袭的话,那么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剧、涉黑剧,破案剧,无一不抄。”
看到报道的表述,人们不难理解,周梅森引用的一席话,说得再明白不过了。很显然,类似这种电视剧或小说的叙事结构和方式,并不具有独创性,也不是某个人独创的,当然也不能成为某个人单独享有的写作方式,更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周梅森对《青年报》记者说,知道自己被立案,他从私人卖家手上花钱买了《暗箱》的复印本来看。他认为两部小说的核心是截然不同的,《暗箱》是黑幕小说,而《人民的名义》谈的主要是“对政治生态的清理”。周梅森说,《人民的名义》的叙事视野更为宏大,不是《暗箱》一部黑幕小说能撑得起来的。
……
周梅森说,《人民的名义》很多情节都是自己的亲身经历。在《人民的名义》之前,周梅森将全部家当都借给了朋友进行企业改制,结果血本无归。他将这些都写进了《人民的名义》之中。但是现在凭借一部《人民的名义》,输光家产的周梅森又重新站起来了。本来想就此缓一口气的周梅森,现在又成了抄袭案的被告,这让周梅森开始思索中国作家的写作环境。
周梅森在接受《青年报》专访时感慨道,如今社会的宽容度、能见度,给作家提供的写作条件“都是很不理想的”。“文学站在社会改革的现场,进行文学写作的这帮作家,我认为是最困难的作家,非常困难,当风险大于收获的时候,谁还愿意做呢?”
除了媒体的报道。网友们的评论更是各抒己见。有网友认为,同为写作之人,是不是抄袭应当非常清楚,哪个搞写作的人不知道自己的作品创作的来源?哪个作品中创作的人物没有生活原型?谁也不是神仙,说创作没有来源,甚至人物没有原型,那都是妄言。起诉他人抄袭,显然是为了自己扬名,这不是“碰瓷”是什么?有网友更是直言不讳地表述,自己的小说不出名,告一个名人创作的小说和热播剧,不就让人关注了?这就是“蹭热度”,就是“碰瓷”嘛!当然,也有网友认为,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现在文学领域的高级抄也是大有人在,既然告你抄袭,肯定就有根据。网友的议论都是从个人的感受来议论,并不代表专业的认定和评价。
对此,金杰律师有他自己作为法律人的见解,他认为,任何人独立创作的小说和电视剧等作品,只要不是抄袭或剽窃他人的作品,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当然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侵犯他人作品权利的行为,作为权利人都有权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目的就是要遏制侵权行为。但是,对于一部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抄袭和剽窃等,都需要一个复杂且专业的分析判断过程。因此,有的人很可能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有的人也许举证能力受到限制,因而达不到预期的诉讼目的,但法律并不会限制任何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相反会鼓励权利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也是一种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当然,这里也难免会出现明知道他人的作品不侵权,而滥用诉权的不理性、不诚信的所谓维权,以期实现个人不正当的目的,对此司法经过审查确认,也不会支持这种滥诉行为。
那么,究竟是为了维权,还是“碰瓷”或“蹭热度”?其实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自己心里最清楚,只是不能明说而已,不过找个正当的借口和由头起诉罢了,明眼人谁会看不出来呢?是非自有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