隹(唯)三月既死霸甲申,王在上宫,伯扬父乃曰:“牧牛,觑乃可(苛)湛(抌),女(汝)敢以乃师讼,女(汝)上先誓,今女(汝)亦既又(御)誓,尃(溥)、啬,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女(汝)亦既从辞从誓,弋(式)可(苛),我义(宜)便(鞭)女(汝)千,……今我赦女(汝),义(宜)便(鞭)女(汝)千,黜(剭)女(汝),今大赦女(汝),鞭女(汝)五百,罚女(汝)三百寽(锊)。”伯扬父乃或事(使)牧牛誓,曰:“自今余敢(扰)乃小大事,乃师或以女(汝)告,则到,乃鞭汝千……牧牛则誓,厥以告吏吏曶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用乍(作)旅盉”。
这是一件民告官诉讼案,案例的大意是:一个叫牧牛的人,状告他的上司管理者。司法官伯扬父对牧牛的判决,判词说:“牧牛!喔,在这之前你的行为何其过分。你竟敢与你的上司打官司,你违背了先前的誓言。现在你只有再一次盟誓。……你也只有服从判词、听从誓约。最初的责罚,我的本意是打你一千鞭,处你以
刑,先把你刺面,然后再蒙上黑巾。……现在我决定大赦你,免除你五百鞭刑,其余五百鞭和墨刑折合罚铜三百寽。”伯扬父又让牧牛发誓说:“从今以后,我大事小事再也不敢扰乱你了。”伯扬父说:“如果你的上级再把你告上来的话,只要到了我手上,我就要加重惩罚。”这个案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不是诉讼的具体问题,而是诉讼双方的身份问题,作为下级的牧牛没有资格起诉自己的上司,牧牛的行为违反了礼制在诉讼中对身份等级制度的规定。
这个案例涉及了西周的司法制度的具体问题,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掌握夏商西周的司法机关、诉讼制度等问题。
一、夏商西周的司法机关
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在《礼记·月令》中记载,夏有“大理”掌审判。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别掌管夏朝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商朝之时,商王是国家元首,也掌握着国家的最高司法权,商王之下司寇为中央最高专职审判官,处理中央案件,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负的权力。商朝司寇以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在京城附近,地方与基层的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审理地方和基层案件。
西周时期,周王或者天子是国家最高司法审判官,不但有权处理全国性的重要案件,而且兼理各诸侯间的争讼。在中央,周王以下,设置中央司法机关——司寇。“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
刑官之属为大司寇、小司寇等六十六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以五刑纠万民”“以圜土聚教罢民”“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以嘉石平罢民”“以肺石达穷民”“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大司寇不仅听讼狱,而且“布刑于邦国”,监督刑罚的执行。大司寇之下有小司寇二人,“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
直接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和狱讼的处理。小司寇之下设有六十四属官,主要有:士师、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司刑、司刺、司厉、司圜、掌囚、掌戮、布宪、禁杀戮、禁暴氏等掌刑法狱讼的官,有司约、司盟等掌司盟约的官,等等,各官各司其职。
西周地方上分别设“乡士”、“遂士”、“县士”和“方士”审理其辖区诉讼,处理一般案件,对于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则司寇复审,“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
由司寇及其属官共同作出判决,由乡士、遂士、县士择日施刑或诛杀,各就本辖区行刑。
西周受封诸侯国的司法机关,与中央大致相同。但司法机构的称谓有差异,如晋称司寇为“大理”,在楚则称“司败”。
这里说明的一点是西周的司法职能并非为司法机构所专有,如《曶鼎》中的曶把抢了其稻米的匡季告到了东宫,并且东宫受理了此案。
二、夏商西周的诉讼制度
由于夏商史料比较少,关于夏商西周的诉讼制度主要以西周为主分析。
(一)起诉
在西周,通常由原告提起诉讼,司法机关才予受理。按许慎《说文解字》:“诉,告也”“讼,争也”。即在原告向官府提起诉讼后,“两造具备”,原告被告当庭争讼,最后由司法机构裁决。一般诉讼,有原告口头诉说即可。但重要案件,原告必须持有“剂”这类诉状,官府才立案审理。
由于西周宗法观念盛行、等级制度严格,西周诉讼中严格禁止庶民及下级贵族告上级贵族,臣子告君主(诸侯);严禁子告父,卑幼控告尊长,以为“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上述案例中作为下级贵族的牧牛控告上级贵族曶的案件,就是牧牛违背了宗法等级制度,因此受到了刑罚制裁。
一旦起诉受理,涉讼双方要依据案情缴纳诉讼费,民事案件须当事人都到法庭才受理,并缴纳“束矢”作为诉讼费用,即“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刑事案件须双方提供书面诉状和答辩状,并缴纳“钧金”作为诉讼费用,即“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然后听之。若不付,即依“自服不直”定案。
(二)证据制度
西周的证据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完备,其证据形式包括口供、人证、物证、书证及其盟誓。
1.口供
在各种证据中,口供是西周断案的主要依据,强调法官“听狱之两辞”,
没有被告的供词,一般不能定案,同时也禁止当事人任意更改口供。为了口供的真实有效,西周法官总结了审理判断案情趋于真实的方法——五听,并记载于《周礼》之中。所谓五听,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西周统治者认为,对诉讼当事人而言,倘若供词有诈,往往通过察言观色,可以从他们的言语、表情、呼吸、听力、视觉等外部形态中,判断其心理活动和口供的真实程度。尽管这种靠法官察言观色、辨别真伪的方法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是这种利用心理学的司法实践,在中国法律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人证、物证与书证
西周为了判明案情往往也需要人证、物证与书证。《周礼·地官·小司徒》说:“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即民众在赋税、徭役方面有争讼,就依据当地清查居民的簿册来判决;有关土地的争讼,就依据土地图册来判决;“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凡有责(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责指的是债,指借贷关系,是财产一类的纠纷,关于有关财产一类的纠纷,主要依据傅别、约剂、判书等契券作为判案的证据。“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
可见,盗贼所用的凶器和盗得的财货作为审理案件的物证。
3.宣誓
西周的另外一个重要证据是宣誓。宣誓是指在诉讼和审判中,当事人发誓,以示真实陈述和对判决的坚决执行。宣誓有三种类型:强迫宣誓、自愿宣誓和合意宣誓。
如《鬲攸从鼎》判例中的攸卫牧,被判为败诉后,司寇属员眚史南便奉命将其押送到专管宣誓的司法机关——司誓那里去宣誓,是为强迫宣誓;上述案例中牧牛在审判中的宣誓也是强迫宣誓。大量的宣誓仪式见于西周的民事诉讼之中。民诉中的宣誓都是为了给审判过程中确定犯罪与非罪和进而定罪科刑寻找证词,例如上述案例中牧牛在第一次宣誓时承认他“上
(代)先誓”,这就给司法官确定牧牛有罪即犯有违背前誓罪找到了供词。
《周礼》也记载:“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
(三)审理
夏商西周时期,在神权法思想的支配下,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
天罚就是奉天罚罪。夏商西周认为统治者的统治来自上天,“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
“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
对违背天命的要“恭行天之罚”
“致天之罚”,
因此启讨伐有扈氏、汤讨伐夏桀、周武王讨伐商纣王,都是打着“代天行罚”的旗号。
神判是借神明之意进行审理判决,主要有“獬豸决讼”和卜筮决狱。
“獬豸决讼”就是借助神兽獬豸,审断案件。神兽断案,相传原始社会就已出现。“獬豸者,一角之羊,性识有罪,皋陶治狱,有罪疑者令羊触之。”
我国神兽断案,至夏商时极为盛行,这种断案方式的下限大约可定在春秋晚期。
卜筮决狱,是指通过占卜的方式,假借上天之神进行审判。卜筮决狱在原始社会就有了,到了商朝商王每逢审判时,必先通过占卜求天问神,然后作出决定。如利用甲骨卜辞的“贞:王闻惟辟?”“贞:王闻不惟辟?”,从而为商王的审判赋予了神圣的权威。
西周之时,随着神权法思想向“以德配天”的转变,审判方式褪下了神秘的外衣,更多地体现了人在审判中的作用,西周的基本审判方式是“两造具备”,要求原、被告都到法庭,席地相对,即所谓“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
法官采用五听的审判方式,慎重地审理案件。但是,“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即贵族享有不亲自出庭的特权,可以指定代理人出庭。
(四)判决
西周审判中贯彻“明德慎罚”的原则,并要求法官审案要经五至十天的反复考虑才能最后定案。如《尚书·康诰》所说:“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另外,在“断庶民狱讼之中”,还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实行所谓“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在裁断贵族和官吏的案件中,法律规定了对于贵族、官吏的司法特权,“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这是八议制度的渊源,法律还规定可以宽宥和赦免的情形,称为“三赦”“三宥”,其中“三宥”是为:“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三赦”是为“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后,作出判决。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凡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者,还允许上诉,是为乞鞫,相关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复审。
(五)典狱官的责任
西周统治时期非常重视典狱官的责任。周穆王颁布的《吕刑》中,曾规定典狱官承担“五过”责任。所谓“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过的意思是,“一是官,涉及过去或现在在同一衙门的官员,或者其他官员请托,或者屈服于权势;一是反,报德或者报怨;一是内,内亲干预,或关连内亲,或者妻妾以及其他亲近女性的请求;一是货,典狱官受贿索贿;一是来,涉及过去或一直交往的友人或受其请托,或者与诉讼当事人私下交往,受其请托”。
典狱官出入人罪,依法应当同坐,以其罪处罚,因此典狱官要详审精察,克己私意。
三、夏商西周的监狱
夏商西周的监狱均称之为“圜土”。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据《墨子·尚贤下篇》记载:“昔者傅说,居北海之州,圜土之上。”《周礼·秋官·大司寇》言:“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圜土”,或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构筑圆形的土墙,以关押犯罪者。周代监狱,又称为囹圄,周时还设置了管理监狱的官吏司圜,“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史记》中有夏桀“召汤而囚于夏台”,
商“纣囚西伯羑里”。
可见夏台、羑里因囚禁汤、周文王而成为监狱的代称。
西周恭王三年三月壬寅当日,周王在丰都举行建立太常的典礼,矩伯庶人在裘卫那里取了朝觐用的宝璋,作价贝八十串,根据折价给裘卫田一千亩。矩又取了两个赤玉的琥,两件鹿皮披肩,一件杂色的椭圆围裙,作价贝二十串,折成田三百亩。裘卫详细告知了伯邑父、荣父、定伯等执政大臣,大臣们命令三个职官:司徒微邑、司马单旟、司空邑人服,到场付给田。
【思考】试结合本章相关内容,分析该案比较集中地反映了西周哪些法律问题?如果交易双方一方违约的话,能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需要做哪些准备?司法官听断的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