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商纣子禄父殷之余民。武王为殷初定未集,乃使其弟管叔鲜、蔡叔度相禄父治殷。已而命召公释箕子之囚。命毕公释百姓之囚,表商容之闾。命南宫括散鹿台之财,发钜桥子粟,以振贫弱萌隶。命南宫括、史佚展九鼎保玉。命闳夭封比干之墓。命宗祝享祠于军。乃罢兵西归。行狩,记政事,作《武成》。封诸侯,班赐宗彝,作《分殷之器物》。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于是封功臣谋士,而师尚父为首封。封尚父于营丘,曰齐。封弟周公旦于曲阜,曰鲁。封召公奭于燕。封弟叔鲜于管,弟叔度于蔡。余各以次受封。
……
成王在丰,使召公复营洛邑,如武王之意。周公复卜申视,卒营筑,居九鼎焉。曰:“此天下之中,四方入贡道里均。”作《召诰》《洛诰》。成王既迁殷遗民,周公以王命告,作《多士》《无佚》。召公为保,周公为师,东伐淮夷,残奄,迁其君薄姑。成王自奄归,在宗周,作《多方》。既黜殷命,灭淮夷,还归在丰,作《周官》。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成王既伐东夷,息慎来贺,王赐荣伯作《贿息慎之命》。
武王灭商,为了安定天下,建立了分封制,首先,主要分封自己的兄弟和子侄,把周公封在鲁国,召公封在燕国,封弟叔鲜于管,弟叔度于蔡;其次,分封有功之臣,如封姜尚于齐国;再次,分封先圣王之后,如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及商纣王之子禄父于殷。并在平定淮夷之后,作《周官》,兴正礼乐,制定周礼。
本案例涉及分封制、宗法制和周礼基本问题,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当了解和掌握分封制和周礼的基本内容。
一、宗法制和分封制
要想掌握分封制和礼的内容,首先应当了解宗法和宗法制。所谓宗法,主要是调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内部人与人之间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和世袭地位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宗法制则是以宗法血缘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用族权来维护政权,从而维护贵族制世袭统治的制度。它们的核心内容和完备的条件是嫡长子继承制。根据宗法制的基本规范,每个宗族的正妻所生的长子,即嫡长子被立为宗子,是为大宗,居于同宗中的主导地位;嫡长子之外的嫡子和庶子等余子,是为小宗,处于从属于大宗的地位。
夏商西周的分封制,就是依照宗法制原则进行的。只不过渊源于夏,形成于商的宗法式分封,到西周统治时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宗法制,周王的嫡长子是天下的大宗,世代承继王位。其他嫡子和庶子被分封到各地建立诸侯国。他们在自己的封国内又是同宗的大宗,其爵位和封国的统治权由嫡长子继承,其余子,则作为小宗被分封到各地建立卿大夫之家。同理,卿大夫在自己的封地里是大宗,由嫡长子继承,其余子作为小宗被分封为士,士是最低一级贵族。这样就形成了政治上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上下级关系和大宗、小宗的血缘关系交织在一起的复杂的政治关系。根据上述事例及据《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昔武王克殷,成王靖四方,康王息民,并建母弟,以藩屏周
。”可见西周初年的分封主要在于周王的同宗同姓间进行。但西周又有异姓贵族与功臣的分封活动,不仅限于同姓贵族的范围,案例中的分封有功之臣如姜尚于齐国和先圣王之后: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及商纣王之子禄父于殷,就是很好的例证。但宗法制是其主要依据,正如《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载:“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
为了加强血缘纽带的作用,周王与各异姓诸侯国又通过联姻的方式,成为甥舅关系,使得诸侯国之间非宗即亲,进而加强族权和政权的联系,用族权巩固政权。这样,在周王之下冷冰冰的政治上下级关系中渗入了一层层大宗、小宗的温情脉脉的血缘亲情,从而在国家结构中构筑了政治、血缘的双重关系网。
二、礼
宗法制的完备同样为礼的发展和制度化创造了条件。“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天地鬼神的仪式以及仪式中应当遵循的规范。
夏朝建立,沿袭了原始的规范,经过夏商的发展演变,到了西周,在前人的基础上,周公制定了周礼,正如《论语·为政》所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所谓的周礼,就是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以加强统治集团的力量,就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一整套以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法定的典章制度和完整的礼仪形式。经过周公之礼的立法活动,把有关礼仪的典章制度与各项规范法律化,使之变为调整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正如《礼记·曲礼上》所言:“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古人对周礼有不同的说法,如“经礼三百,曲礼三千”
“礼仪三百,威仪三千”。
关于礼在《周礼》《礼记》等不同著作中也有不同的分类,总的来说有五礼、六礼、九礼的不同说法,如《周礼·春官·大宗伯》将其分为吉、凶、宾、军、嘉五礼。其中吉礼是指祭祀之礼,“事邦国之鬼神示”;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丧礼哀死亡,以荒礼哀凶札,以吊礼哀祸灾,以禬礼哀围败,以恤礼哀寇乱”;宾礼是宾客之礼,规定了外交事务、朝聘会同和诸侯国之间往来应当遵循的礼仪,“以宾礼亲邦国,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时聘曰问,殷眺曰视”;军礼是为军旅之礼,“以军礼同邦国,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嘉礼是宴饮、婚冠、庆贺等喜庆之礼上应当遵循的规范,“以嘉礼亲万民,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以婚冠之礼,亲成男女;以宾射之礼,亲故旧朋友;以飨燕之礼,亲四方之宾客;以脤膰之礼,亲兄弟之国;以贺庆之礼,亲异姓之国”。另外,《礼记·经解》将礼分为朝觐、聘问、丧祭、乡饮酒、婚姻五礼,《礼记·王制》将礼分为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六礼。《大戴礼记·本命》将礼分为“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九礼。但无论怎样分类,其核心内容存在着一致性。正如《礼记·昏义》所言:“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亲亲”在于凸显血缘亲情,同时体现家族中的等级,“尊尊”更多体现的是等级,尤其是政治上的等级。
周公制礼使得周礼法律化,使得周礼成为周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保护统治阶级权益,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的作用,即“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周代法律也因为周礼的法律化,注入了更多的伦理的因素,从而促进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法结合,使得中国社会进入礼治时期。
西周法律的内容除了礼外,还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关于礼刑关系,我们既要看到它们的一致性,也要看到它们的差别。礼和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主要方面,两者关系密切,往往相互补充,互为表里,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
“为下无礼,则不免于刑”,
违礼即违法,违法则入刑,在维护统治方面两者各有所长、缺一不可。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礼和刑的表现形式和作用不同
周礼侧重于典章制度、礼仪、道德规范的规定,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积极主动预防犯罪的规范,主要职能是明确规定人们在处理各种关系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刑侧重于制裁性、禁止性规定,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消极被动的惩治犯罪的规范,主要职能在于对已然犯罪的惩处,起到惩罪于已然的作用。即贾谊所言:“夫礼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二)礼和刑的地位不同
礼和刑虽是西周法的重要构成,但是它们的地位却有主次之分。礼与刑相比,礼是刑的指导原则,居于主导地位,起着支配作用。刑与礼相比,刑必须以礼为指导,居于从属地位,但是礼又不得不借助刑来发挥作用。
(三)礼和刑的适用对象各有侧重
礼和刑的适用依身份不同而有不同的侧重,正如《礼记·曲礼》所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荀子·富国》亦言“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
这说明,礼和刑适用对象是依据人的身份高下来确定的,凡具有士以上的贵族身份者,采用礼乐的形式加以节制;凡属庶人者,则以刑法手段加以控制。
但也并非是绝对的,礼中同样具有普遍性的规范,无论贵族或平民,一体约束,如对家庭内部基本关系的规范,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无论是谁,如有违背,则均会受到刑罚。对于贵族犯重罪的行为,刑同样给予处罚,并非单纯惩办犯罪的平民与奴隶。如周公平定“三监”之乱后,就斩杀叛乱的管叔、蔡叔,流放了霍叔。但是贵族犯罪,可依据“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原则
,不直接受审,处刑也有减免特权,死刑采用秘密处决而不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