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通过李悝制定《法经》,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法经》的制定、体例、内容、地位和意义等几个问题。
一、《法经》的制定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法经》的制定者是战国时魏文侯相李悝,魏国人,按照《汉书·艺文志》的说法,是法家学派的创始人。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实行多次变法,其中李悝变法是最成功的一次,这也是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最早的一次。其中李悝制定、颁布《法经》,既是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变法顺利进行的强有力保障。李悝的变法改革,主要包括经济、政治和法律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在经济上,主要推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政策。
所谓“尽地力之教”,就是要求农民尽可能地开垦荒地增加田地面积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法令。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功能,积聚更多的物质财富。正如《汉书·食货志》载:“是时,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百顷,除山泽、邑居三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因此,要鼓励农民最大限度地开垦荒地增加田地数量和采用精耕细作的方式耕种土地增加农业产量。
所谓“善平籴”,就是针对“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的社会问题,认为“善为国者,使民毋伤而农益劝”,那就必须采取丰年由国家平价收购多余的粮食储存起来,用以备荒,具体方案为“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孰。上孰其收自四,余四百石;中孰自三,余三百石;下孰自倍,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孰则上籴三而舍一,中孰则籴二,下孰则籴一,使民适足,贾平则止”;荒年时由国家平价出售这些存粮,以平抑粮价,具体方案是“小饥则发小孰之所敛,中饥则发中孰之所敛,大饥则发大孰之所敛而粜之”。通过国家平衡粮价的方式,防止了商人囤积居奇,使百姓和农民“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这种“取有余以补不足”的方法,不仅有利于民众的生产和生活,而且“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其二,在政治上,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政策。
所谓的“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是指依照才能或功劳赏赐官职和禄位,任用有才能的人,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对那些无功受禄、无劳而食的贵族子弟,李悝斥之为“淫民”,并主张取缔他们的权力、没收他们的财产。在实践中李悝大力提拔和重用有能力、有才能的人,为魏国所用。
所谓“赏必行、罚必当”,是指在赏功罚过方面,必须做到赏罚得当,有功有劳的一定要赏,有过有罪的一定要罚。实践中,他严格“赏必行、罚必当”的措施,从而打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传统。
其三,在法律上,制定《法经》。
李悝在经济、政治改革的基础上,为了巩固改革成果和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政治、经济方面改革,巩固新兴政权,在总结借鉴各诸侯国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二、《法经》的篇目和主要内容
《法经》早已失传,其详细内容已不可具考。记载《法经》主要篇目和部分内容的主要文献有《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明代董说的《七国考》转引西汉桓谭的《新论》,其中《七国考》记载最为详尽。
根据上述文献记载,《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根据《七国考》引《新论》的记载,《法经》可分三部分:正律、杂律、减律。
第一部分正律,包括前四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
其主要内容是惩治盗贼罪的有关规定。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法》《贼法》”,因此《盗法》《贼法》位于法典的前列。所谓的“盗”“贼”,根据《荀子·修身篇》的解释:“窃货曰盗”“害良为贼”。《盗法》主要是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和保护封建私有制和封建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贼法》主要是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和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为了有效地打击盗贼,就需要对触犯了《盗法》《贼法》的人,进行囚捕查办,所以接着制定了《囚法》《捕法》两篇。《囚法》是纠劾、关押人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罪犯的法律。根据正律的内容,《法经》对盗贼罪的惩处是相当严厉的。它规定:“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者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
把犯罪扼杀在意识之中。
第二部分杂律,指《杂法》,是关于《盗法》《贼法》以外的其他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其中《七国考》前后记载杂律的具体内容的名称有所不同,在《七国考·法经》部分开始记载的杂律内容“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与《晋书·刑法志》的记载相同;而后谈到杂律的具体内容,《七国考》中记载为杂律有“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及“逾制”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两者,虽然名称有所不同,但内容大致一致。“六禁”的具体犯罪行为和刑罚为:淫禁,即惩治夫妻正式婚姻关系之外的奸淫行为,“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狡禁,即惩治盗窃官府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政治狡诡行为,“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城禁,即违法翻越城池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嬉禁,即惩治赌博行为,如“博戏罚金三市,太子博戏则笞”;徒禁,即惩治私相聚众或群居行为,“群相居一日则问,三四五日则诛”;金禁,即惩治官员受贿行为,“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逾制”的内容是指惩治官员违制僭越享用不应享用的器物服饰的犯罪行为,“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
第三部分减律,指的是《具法》,相当于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名例律》。从《晋书·刑法志》所说的“具其加减”看,应该包括不同情节予以加减的两个方面,但《减律》名篇,当以减刑内容为主。据《七国考》引《新论》所载,减律内容是指“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三、《法经》的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晋书·刑法志》称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可知《法经》是李悝在参考、总结、汲取了春秋战国以来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春秋以来各国制定成文法的结晶。同时他创立了主要以罪名类型分立篇目并且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区分总则和分则的新的篇章体例结构和主要内容,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唐律疏议·名例篇》记载:“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十八篇……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由此可知,《法经》以后,基本上各个朝代的立法主要是在前朝的基础上有所损益而成,而追根溯源,乃是《法经》。
其次,《法经》的制定和公布,保障了魏国政治、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使得魏国更加富强,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更加巩固。
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
这是《史记·商君列传》记载的秦国太子嬴驷犯法的案例。商鞅在秦国颁布新法整一年,百姓中认为新法不方便的数以千计,这时候,秦国太子嬴驷犯了法,由于太子是储君,于是处罚了太子的两位师傅公子嬴虔、公孙贾。然后秦国民众逐渐依法令行事。十年之后,秦国出现了“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的大治景象。这个案例一是反映了商鞅对“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主张的思考。商鞅新法起初并不被秦人认可,更谈不上遵守法律,太子的犯法使得商鞅思考并分析,为什么新法不被大家认可和遵守呢?商鞅得出结论是:“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于是依照新律处罚了太子的两位师傅。随后人们逐渐形成依法行事。二是对太子师傅的惩罚,反映了商鞅“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三是从案例中看到商鞅新法的部分内容,奖励公战,严禁私斗及严禁议论法令。四是商鞅变法的效果,“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民莫敢议令”,使得民众达到了法出即从,出现了乡邑大治的局面。
这个案例只是商鞅变法的冰山一角,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还要掌握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历史意义。
一、秦国商鞅变法内容
战国时期,在各国的变法改革运动中,秦国的商鞅变法是最成功的一次。
商鞅(公元前390年—前338年),卫国人,姬姓,公孙氏,名鞅,又称卫鞅。因在秦变法有功而被封于商(今河南内乡县东),号商君,因此史称商鞅。他是先秦法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商鞅“少时好刑名之学”,
曾在魏相公叔痤门下担任中庶子(类似家臣),研讨过李悝、吴起等人的法家理论和变法经验,深受公叔痤的赏识。公叔痤死后,商鞅遂携带李悝的《法经》离魏入秦,受到秦孝公重用,于公元前359年与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主持秦国变法,为秦国的富强和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秦孝公死后,遭陷害被车裂而死,但商君死“而秦法未败”。
通过两次变法,在《法经》的基础上,根据秦国变法的实际需要,商鞅对《法经》作了修订、补充,制定了新的秦国法律。其主要内容有如下。
(一)改法为律
商鞅变法首先从名称上改“法”为“律”。在我国古代社会,刑、法、律三者均有法律规范的含义,并且三者之间彼此是不连用的,其出现前后有一个演变过程。
从夏至春秋时期一般称为刑,如《禹刑》《汤刑》《九刑》《竹刑》等,据《说文解字》解释,刑指的是“罚罪”之义。春秋战国之际,多用“法”字,如《被庐之法》《仆区之法》《茆门之法》《法经》等。法字本作灋,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用刑解释法,但又赋予了法“公平正直”的含义。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即像调节音律一样,统一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使其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各守其分,各得其所,明确合法与违法行为,并普遍适用于整个社会,强调“律”的统一性和普遍性,强调法律的实施。
(二)奖励耕战
富国强兵是商鞅变法的目的,因此关于奖励耕战就成了商鞅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1.公布法令“废井田,开阡陌”,在全国全面确立土地私有制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汉书·食货志》亦记载:“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
井田制的废除,土地私有的全面确立,标志着秦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最后确立,从而为秦国颁行奖励耕战的立法提供了前提条件。
2.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商鞅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为了充分发挥新兴地主阶级和农户中劳动者的潜力,商鞅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为了增加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商鞅认为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其他诸侯国的人到秦国开荒种地,对来秦国的山东之民“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此必与其所欲,而不使行其所恶也”。
这些措施,有利于秦国经济的发展。
3.奖励军功,严禁私斗
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对有军功的人,根据其军功大小,分别给予爵位、良田、美宅的赏赐。商鞅规定的秦国的爵位,从最低一级“公士”到最高一级“彻侯”,共二十级,各级都享有与其等级相适应的政治、经济特权,以确立尊卑爵秩等级,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使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十年后,使得秦“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奖励耕战是富国强兵和巩固秦国统治的重要保障,同时按照军功赐爵授禄制代替了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无疑剥夺了旧贵族特权。
(三)取消分封制,普遍推行封建县制
商鞅规定:“令民为什伍”“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
即全面实行秦献公开始的编户制,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什伍以上设乡、邑,乡、邑之上设县,秦国全境共设三十一个县。县级行政组织直接隶属于国君,县令、县丞等地方行政长官,由国君直接任免。从制度上取消了分封制,确立了君主中央集权制度和官僚政治制度。
(四)明法重刑
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商鞅实行明法重刑措施。具体包括明法和重刑两项内容。
所谓“明法”,主要是公布统一的法律,并普及法律。商鞅认为要做到“法必明,令必行”
“行法令,明白易知”,还应当全国设置主法官吏,教百姓懂得法令,即“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
所谓“重刑”,就是轻罪重罚。为了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的天下大治,商鞅认为“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其具体措施为:
1.行刑重轻
即以严厉的刑罚惩处轻微的犯罪行为。商鞅的法律规定,对往路上倒灰这样的小过,处以黥刑,即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
2.刑用于将过
即要仅仅根据犯意的表示来处刑,实际上就是要按照人们的思想倾向来定罪,而不是根据行为来惩治。其原因是商鞅认为刑罚加在人民已经犯了罪的时候,奸邪就不会断绝,“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
3.不予赦宥
商鞅认为,为了确保秦国上下遵守法律,提出“刑无等级”,统一适用刑罚,“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这一规定既否定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也否定了功、善、忠、孝,甚至守法等以前认为可以赦宥罪的各种情理的成分,适用刑罚的唯一准则就是秦律。
4.奖励告奸
奖励告奸是商鞅轻罪重刑的又一项内容。商鞅明令规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5.连坐法
连坐法是指一人犯罪,不仅惩罚罪犯本人,还要惩罚与罪犯有各种身份关系,但没有犯罪的人员的一种刑罚方式,实际上是加重处罚的表现。《汉书·刑法志》载:“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三夷之诛。”商鞅保留的原来法律中的族诛连坐法,进一步把族诛连坐法系统化和严密化,具体包括家族连坐、什伍连坐、职务连坐、士卒连坐。
另外,酷刑也是重刑的表现。据《汉书·刑法志》说,秦起用商鞅,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烹)之刑。
二、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为彻底的一个变法,其意义重大。
首先,商鞅变法改变了秦国落后于山东六国的状况,并为秦的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促进了秦国经济、政治、军事的快速发展,稳定了社会秩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商鞅变法十年之后出现了“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的国泰民安的盛世局面。由于变法的成效改变了秦落后于山东六国状况,使秦国迅速由落后跻身于先进强国之列,受到周天子和诸侯国的重视,“居五年,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
后发展成战国时期最强大的国家,为统一全国的大业奠定了基础,正如王充所言:“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其次,商鞅变法为建立中央集权的国家结构形式奠定了基础。
商鞅在秦国建立县制,县下设乡邑,并由君主直接任命县令和县丞,用官僚制度代替分封制,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君主对官吏的控制。在秦国初具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为以后秦统一全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央集权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作了有益的尝试,为完备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商鞅变法首创了律的法律形式。
商鞅变法,首先改法为律,首创了“律”这种法律形式。使得秦律成为中国法制史的第一部律。此后,律成为中国封建时代主要法典的名称和法律形式,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之前。同时商鞅之律,又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在历史上它又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鲁成公三年(公元前588年)冬,郑国讨伐许国,掠夺田地,四年冬十一月,郑国的公孙申带兵去划定所得许国田土的疆界。许国人在展陂打败了他们。郑伯进攻许国,占领了鉏任、冷敦的田土。晋将栾书率领中军,荀首作为副帅,士燮为上军副帅,救援许国,进攻郑国,占领了汜地、祭地。楚国的子反救援郑国,郑悼公和许灵公在子反那里争论是非,皇戌代表郑悼公发言。子反不能判断,说:“您二位如果屈驾去问候寡君,寡君和他几个臣子共同听取两位君王的意见才可以判断出是非。否则,侧不大了解两国之间的是非。”鲁成公五年(公元前586年),许灵公在楚国控告郑悼公。六月,郑悼公去到楚国争讼,没有取得胜利,楚国人抓住了皇戌和子国。
【思考】结合教材相关内容,分析这一案例反映了春秋时期的哪些法律问题?
后五月而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去之魏。魏人怨其欺公子卬而破魏师,弗受。商君欲之他国。魏人曰:“商君,秦之贼。秦强而贼入魏,弗归,不可。”遂内秦。商君既复入秦,走商邑,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秦发兵攻商君,杀之于郑黾池。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灭商君之家。
【思考】结合商鞅变法,分析商鞅谋反案反映出的法律问题。
楚王急召太子。楚国之法,车不得至于茆门。天雨,廷中有潦,太子遂驱车至于茆门。廷理曰:“车不得至茆门。至茆门,非法也。”太子曰:“王召急,不得须无潦。”遂驱之。廷理举殳而击其马,败其驾。太子入为王泣曰:“廷中多潦,驱车至茆门,廷理曰‘非法也’,举殳击臣马,败臣驾。王必诛之。”王曰:“前有老主而不逾,后有储主而不属,矜矣!是真吾守法之牙也。”乃益爵二级,而开后门出太子,勿复过。
【思考】结合相关知识,分析此案例反映了哪些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