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年),晋文公重耳伐卫,分其地予宋国,卫国亲近楚国,当听说楚国战败,卫成公害怕,于是逃离,先逃到楚国,又逃到陈国。使元咺辅佐叔武摄政去接受盟约。有人在卫成公面前毁谤元咺说:“他已立了叔武做国君了。”元咺的儿子角跟随卫成公,卫成公派人杀了他。元咺并没有因此而废弃卫成公的命令,还是奉事叔武回国摄政。六月,晋国人听任卫侯回国。公子歂犬、华仲用箭射死了出来迎接卫成公的叔武,辅佐叔武的元咺逃奔到晋国。
卫成公和元咺争讼,宁武子作为卫成公的诉讼人,针庄子作为卫成公的代理人,士荣作为卫成公的答辩人。卫成公没有胜诉。作为诸侯领袖的晋国杀了士荣,砍了针庄子的脚,认为宁武子忠诚而赦免了他。逮捕卫成公,把他送到京师,关在牢房里。宁武子负责给卫成公送衣食。元咺回到卫国,立公子瑕为国君。
鲁僖公三十年(公元前630年)春,晋侯使医衍毒杀卫成公,宁俞贿赂医生,少放一些毒药,卫成公得不死,鲁僖公为卫成公求情,分别献给周襄王和晋文公十对玉,周襄王允许了。秋季,卫成公被释放。卫成公派人贿赂周歂、冶廑两人杀了元咺和子适、子仪。卫成公回国。
鲁文公十四年(公元前613年),周公阅打算和王孙苏在晋国争讼,周匡王违背了支持王孙苏的诺言,而让周卿士尹氏和周大夫聃启在晋国为周公阅诉冤求理。赵宣子调停了王室之间的纠纷而使各人恢复了原来的职位。
鲁成公十一年(公元前580年),晋国的郄至和周室争夺鄇的土地,周简王命令刘康公、单襄公到晋国争讼。郄至认为温邑本为郄氏所有,鄇为温的别邑,自应归其所有,于是郄至说:“温地,过去就是我的封邑,所以不敢丢失。”刘康公、单襄公说:“以前周朝战胜商朝,让诸侯据有封地。苏忿生据有温地,做了司寇,和檀伯达封在黄河边上。苏氏投奔狄人,又和狄人不合而逃到卫国。襄王为了慰劳晋文公,将温地赐给了他,狐氏、阳氏先住在这里,然后才轮到您。如果要追查过去的原因,那么它是周天子属官的封邑,您怎么能得到它?”晋厉公下令要郄至不要争夺。
卫成公和元咺争讼案,是指卫国的国君和卫国大臣元咺,围绕着元咺和叔武是否执行卫成公命令的真相与否而展开的诉讼,而诉讼的裁断者是晋国,结果是晋国处罚了卫的大臣,并囚禁了卫成公。后在周王和鲁僖公的求情下,释放了卫成公。
周公阅与王孙苏争讼案,说的是周王的属臣周公阅和王孙苏诉讼,而诉讼的裁断者是晋国赵宣子,并且周匡王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支持者参与了诉讼。
晋郄至和周室争夺鄇田案,是发生在周王和晋国贵族之间为争夺鄇田的诉讼,周天子为一方当事人,而诉讼的裁断者是晋厉公。
通过这三个案例我们看到周天子的司法权力已经下移,春秋霸主晋国代替了西周时期周王审理各诸侯之间和诸侯国内部的重大争讼案件。卫成公和元咺争讼案是其中一例;周王不仅丧失了审断诸侯间诉讼的权力,就是自己王室内部的纠纷也要求助于春秋霸主,周公阅与王孙苏争讼案可见一斑;更有甚者,晋国贵族郄至竟敢挑战周天子的权威,在晋国与周天子分庭抗礼,争夺土地。由此可见,一方面周天子自己的诉讼也要求助于春秋霸主;另一方面周天子的权力的衰微不仅仅只体现在司法领域,还体现在其他领域,这些案例预示着周王权力的全面衰落。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我们不仅要了解和掌握春秋时期在法律方面王权衰微的表现,并且还要了解其不是独立的,而是礼崩乐坏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春秋时期王权衰微的表现
春秋时期王权衰微主要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
(一)春秋时期各国立法和公布成文法
孔子言“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礼乐征伐诸侯出。”
周朝的立法权自应出自周王,但是到了春秋时期,本来属于周王的立法权力开始转移到各个诸侯国。各个诸侯国开始法律制度的变革,纷纷制定新的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维护自己统治的需要,尤其是以维护私有制为中心的成文法的公布最为典型。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历史意义
1.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春秋时期王权衰微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布成文法。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是郑国。公元前536年(周景王九年,郑简公三十年),郑国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从而开公布成文法之先河,“郑人铸刑书”
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随后于公元前513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亦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这是继郑国子产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成为第二个正式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
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无疑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公布成文法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用“法”这种方式代替原来的神权方式和礼治方式。
这种新型的治国方式的一个最显著特点是公开法律,实行“事断于法”,
冲破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的局面,动摇“临事制刑”的秘密刑的司法传统。同时,成文法的公布,一方面提高了法的地位,另一方面还使得广大民众知晓法的内容,为法的执行和遵守提供了可能,这就既使得民众了解了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又约束了贵族和官吏的不法行为。
其次,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提高民众的社会地位,促进社会的发展。这种用“法”以新的标准代替以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有利于打破被血缘固化的身份等级制度,虽不能达到今天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仍能有利于激发社会各阶级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事实上郑国和晋国成文法的公布,确实促进了这两个国家的发展。
(三)其他的立法情况
根据史料,除了郑国和晋国两次典型地公布成文法,比较重要的立法活动还有:
1.郑国
郑国的大夫邓析私自制定法律——竹刑,因邓析将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而得名,史称“竹刑”。在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通过执政驷颛代表国家的确认,使得原为邓析所私造并无法律效力的竹刑,具有法律效力。
2.晋国
据史书记载,晋国自文公以后,除铸刑鼎外,还有三次立法活动。
第一次是晋文公之时“作被庐之法”。
被庐,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举行大蒐(搜,检阅军队)礼,制定“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晋国执政赵盾制定《常法》。《左传·文公六年》载:赵宣子(即赵盾)“始为国政,制事典(改施政之方针),正法罪(预先制定刑法,按犯罪者罪行轻重,予以处断),辟狱刑(辟,理也,设置一定司法官吏,以受理未经决断之案件),董逋逃(董,督也,追捕惩治因犯罪而逃亡者),由质要(由,用也,质要券契也,要根据契书来裁断民事方面的纠纷),治旧洿(洿,同污,治理洿秽),本秩礼(贵贱不失其本),续常职(官有废缺,使贤能者任其职),出滞淹(提拔贤能人才)。既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
第三次是晋国执政范宣子制定的刑书。范宣子在晋平公时期,任执政,制定刑书。据说这部刑书“施于晋国,自使朝廷承用,未尝宣示下民”。
可能当时并未公布。
3.楚国
依照文献可知,楚国在春秋时期制定了《仆区法》和《茆门法》。
《仆区法》是楚文王所制定。《左传·昭公七年》记载,芋尹无宇曰:“吾先君文王(楚文王),作仆区之法。”杜预注:“仆区,刑书名。”服虔曰:“仆,隐也。区,匿也。为隐匿亡人之法也。”不仅严禁隐匿逃亡之人,而且规定“盗所隐器,与盗同罪”。
《茆门法》是楚庄王(又称荆庄王)制定。茆门,也叫雉门,是宫门之一,《茆门法》是有关王宫宫门之禁的法律。《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载:荆庄王有茆门之法,“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溜者,廷理斩其辀,戮其御”。廷理,楚国的最高司法官。根据《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马不得践踏屋檐下排水的长槽,违者,砍断车辕,处死驾车者,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四)周天子司法权力的旁落
西周之时,周王掌握着最高的司法权,天下重要的案件,均由周天子听断。春秋时期,司法审判活动的主要变化是周天子司法权力旁落,春秋霸主代替周王行使最高司法权。
首先,春秋霸主代替周王行使审理各个诸侯国之间纠纷的案件和诸侯国内部的重大争讼案件的权力。卫成公和元咺争讼案是其中一例,卫国大臣元咺不是向周王而是到晋国提起诉讼,卫成公到晋国应诉,这说明了周天子和各个诸侯国承认了霸主晋国最高司法权的地位。虽然期间,表面上从维护周天子尊严出发,把囚禁卫文公的权力还给了周王,但是囚还是放,周王只有求情的份,掌握决定权的却是晋文公。
其次,春秋霸主代替周王审理王室内部纠纷最高司法权。周王不仅丧失了审断诸侯间诉讼的权力,就是自己王室内部的纠纷也要求助于春秋霸主,周公阅与王孙苏争讼案可见一斑。
最后,春秋霸主有审理周王涉讼案件的权力。周天子成为诉讼的一方,这在西周是不可能出现的,但是在春秋时期却出现了晋国贵族郄至竟敢挑战周天子的权威,在晋国与周天子分庭抗礼,争夺土地的诉讼案件,周天子成为诉讼被告人。对此,由霸主来审理案件。由此可见,周天子权力的衰微不仅仅体现在司法领域,这些案例预示着周王权力的全面衰落。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司法权力旁落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春秋时期会出现公布成文法的司法权力旁落的现象呢?
春秋时期正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变时期。代表着土地国有制的井田制遭到破坏,分封制逐步让位于郡县制,王权逐渐旁落,各诸侯国相互兼并,争夺霸权地位。在诸侯国内,卿大夫专权,架空诸侯,政权逐渐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
在经济上,井田制遭到破坏。春秋以后,随着铁制工具在农业的应用和牛耕的普遍推广,为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提高农业生产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到了春秋晚期,在公田之外,出现了大量的“私田”。由于私田的不断增加,反过来影响着“井田制”的存在和发展。同时各国为了能在诸侯国中立足,至少不被其他诸侯国兼并,唯一能做的就是壮大自己的实力,发展经济。因此在维护统治需要和私田的推动下,各个诸侯国开始变革土地和赋税制度。公元前685年,齐国“相地而衰征”,根据土地肥瘠征收赋税。公元前645年,“晋于是乎作爰田”,《左传·僖公十五年》服虔、孔晁注云:“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
改易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鲁国开始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公元前548年,楚国实行“书土田”,“量入修赋”,进行土地登记,按照收成的多少缴纳赋税。郑国子产“作封洫”,
改革田制,承认土地私有。这些记载,都说明井田制已经遭到破坏,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政治上,到春秋时期周王逐渐失去了驾驭诸侯的权势,大权旁落,王室衰微,各大诸侯相互攻伐,兼并不断,在诸侯国内的郡县制代替分封制。公元前493年,晋国赵鞅在一次战前的誓师大会上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说明当时已经有了郡县制的萌芽,一种新的国家结构形式开始出现。
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变化,预示着在诸侯国内,诸侯的统治权力逐渐强大和集中,与周天子相比,呈现出了强枝弱干的局面。天子无力维护独尊的地位,诸侯朝觐周天子和纳贡的义务也由周天子转向霸主,鲁国曾朝觐于晋、楚两国。
本来“国家大事,在祀在戎”。除了春秋初年之时,周天子有能力讨伐不臣外,其后周天子的这一权力旁落到春秋霸主手中,霸主随时可以召集盟国讨伐敌人,并能裁决诸侯国之间的争端。诸侯国在相互兼并中,周天子的土地亦成了他们抢夺的对象,结果,周天子的土地只剩下洛阳周围,与小国的土地相差无几。
由于实力的衰落,更使得诸侯轻视周天子,甚至出现郑周交战中“郑师合以攻之,王卒大败。祝聃射王(周桓王)中肩”的“诸侯失礼于天子”的事件,
纵观春秋时期,诸侯僭越于天子之事,已成普遍现象,“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
礼制和礼治全面崩溃,而这又是春秋时期周王权力和公布成文法的司法权力旁落的很好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