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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7年冬天的第一场雪,让陆国明与陈梅这对夫妻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

雪夜货车惹祸端 肇事撞人致伤残

陆国明与陈梅结婚后,在离家不远的地方开了一家小型超市。由于方便了周围居民的购物,加上夫妻两人待人热情周到,商品物美价廉,所以生意十分红火。

尽管开超市的工作十分辛苦,但是天道酬勤,他们的小日子也美满幸福。后来,因为生意越做越大,需要买一辆车去进货。为了省钱,陆国明通过熟人买了一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小货车,这辆车的年检和保险手续都没有,他心里想,反正我只用它进货,就偷偷开吧。

2007年的冬天,天气极其寒冷,光秃秃的树枝空无一叶,地上的积雪已经成冰。那天,陆国明开车去进货。由于雪后路滑,去时他一路上小心翼翼,十分谨慎。回家的时候夜色降临,马路上除了飘落的雪花,几乎没有车辆,陆国明无形中加快了车速。在最后一个路口右转弯时,他突然与一个骑电动车过路口的女人相撞。伴随着一声刺耳的刹车声,那个女人被撞倒在马路上。

这个女人叫姜红英,她当场被撞昏迷了。陆国明看到自己撞人了,急忙从车上下来跑到姜红英身旁。看见姜红英的衣服上淌满鲜血,陆国明马上拨打了报警电话。一会儿,急救车把姜红英送往医院抢救,交警勘察了事故现场,拖走并扣押了肇事车辆。

在严寒的冬季,陆国明本来希望快点回到温暖的家中,但是,天不遂人愿,快到家的时候竟然发生了车祸,将路人姜红英撞伤,不但自己回不了家,还让姜红英住进了医院。

姜红英被送进医院后,医院立即对她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她脑挫裂伤、脊椎骨折、肋骨断裂、左大腿骨骨折,伤势危重,随时有失去生命的危险。医院组织专家对她进行了抢救,在昏迷了整整7天之后,姜红英苏醒了。

在姜红英住院治疗期间,交警对他们双方进行了询问,了解了事情发生的经过:

姜红英在一家纺织品公司工作,当天她加了两小时的班,下班后天已经黑了。她急着赶路回家,所以电动车开得很快。在横过路口时,没有注意到陆国明开车右转弯,她只感到一个黑影撞了上来,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交警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结合双方的陈述,认定陆国明驾驶不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在雪天经过路口时,没有本着安全的原则减速通过,发现姜红英时不能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姜红英在横过路口时,按照规定应当下车推行,但是,姜红英却开着电动车驶过路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过5个月的住院治疗,姜红英出院回家休养。出院时,医生嘱咐她要进行康复锻炼。据医生诊断,她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才能生活自理。

姜红英出院后,做了伤残等级评定,被认定为2级伤残。姜红英定残之后,交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民事调解。由于姜红英提出的赔偿数额和陆国明愿意承担的赔偿数额差异巨大,加上姜红英的伤势治疗终结还需要很长时间,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作出了终止调解的决定。

鉴于陆国明驾驶报废车辆致姜红英重伤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警方对陆国明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最后,法院根据他的悔罪态度和案件情节对他判处缓刑。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和法院判决,陆国明和姜红英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接下来,陆国明和姜红英会怎么处理他们之间的赔偿纠纷呢?

夫妻情断伤离别 肇事赔偿成空话

姜红英受伤后,陆国明和陈梅曾多次前往医院看望,并且支付了她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姜红英对于陆国明一家在发生车祸后的态度没有意见,所以,当她得知可以出院回家进行康复锻炼时,就及时办理了出院手续。

出院后,陆国明和陈梅带着慰问品又上门探望了几次,姜红英由于受伤太重,所以恢复缓慢,花销的费用也不断增加,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陈梅没有想到丈夫的一次莽撞行为,竟然给自己和家庭带来这么大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对陆国明的埋怨越来越多,抱怨他为了省几个破钱,赔上了几年的积蓄。陆国明本来对于自己交通肇事就悔恨不已,又被妻子陈梅整天唠叨,更是心烦意乱。所以,夫妻俩在一起很别扭,动不动就争吵,有的时候甚至当着姜红英的面也争吵,越吵夫妻感情越受伤。很快,陆国明和陈梅陷入了冷战状态,夫妻俩谁也不理谁。陈梅一想,现在家里小超市挣的钱都赔给姜红英做医药费了,看姜红英的伤势,还不知道要负担到什么时候,这日子过的还有什么意思?于是,她萌发了与丈夫陆国明离婚的念头。

陈梅与丈夫陆国明离婚的念头越来越强烈,在一次争吵后她向陆国明提出来要离婚。陆国明每天生活在陈梅的抱怨中,心中也早就烦了,同样有了分手的念头。所以,当陈梅提出离婚的想法后,他马上表示同意。在他们协商分割财产时,陈梅提出除了那辆肇事的车辆外,其余的财产归自己。陆国明不同意,他说:“那辆车已经被交管部门扣押,你这不是让我净身出户吗?”陈梅反驳道:“家里的财产都被你赔光了,你还想要什么?”陆国明感到心中有愧,就说:“家里的财产可以都给你,但是以后如何赔偿姜红英呢?”陈梅说:“车祸是你闯的,跟我无关,你应当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陆国明说:“我这也是为家庭闯的祸啊!”陈梅不同意:“为什么让家庭承担,我让你开车撞人了?”

在不断地争吵和讨价还价声中,陆国明与陈梅办理了离婚手续。他们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除一辆小货车和10万元现金归陆国明所有外,其余的家庭财产都归陈梅所有。陆国明与陈梅领取了离婚证。

一对好好的夫妻因为过不下去分手了,真是一场车祸打得鸳鸯散啊,但是,姜红英的赔偿问题还没有结束,接下来,他们面临的这个棘手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离婚后,陆国明和陈梅专门到了姜红英家,对她说明了夫妻离婚的情况,但是,没有说明夫妻财产分割的情况。陆国明向姜红英表示:“你放心,虽然我们离婚了,但是你的治疗费不用担心,我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当天,他给姜红英留下了2万元,姜红英为他们夫妻离婚而惋惜,但是自己也爱莫能助,对于他们关于赔偿问题的安排也没有表示异议。

为了让姜红英放心,没过多久,陆国明与姜红英就赔偿问题签订了书面协议,除了已经支付的款项以外,陆国明再分期赔偿姜红英医药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补助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画押,并且到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

协议签订后不久,陆国明支付了第一期赔偿款5万元。但是,到了第二期付款10万元的时间,陆国明却没有出现。姜红英给他打电话,他说在外地打工挣钱,过几个月给她汇过来。姜红英等了几个月,陆国明还是没有动静,姜红英在电话里就不客气了,质问他:“你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想赖账啊。”陆国明马上表态,下午就汇款,让她去查。等到了下午,姜红英到银行自动柜员机上一查,陆国明只汇给她5000元。姜红英就又打电话给陆国明。他解释说没有挣到钱,让她耐心在家等。

姜红英急着拿钱治病,她哪有时间耐心等。于是,她三天两头打电话催陆国明,一开始陆国明还敷衍她,到后来索性关机了。姜红英一气之下,又到公证处办理了执行证书公证。

执行证书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逾期未履行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约定的债务人,经公证处的调查核实并无争议后,对债权人出具的附有执行期限和执行标的的一种公证文书,债权人执此公证书可直接到有管辖权(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

姜红英拿着公证过的执行证书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对陆国明进行了执行,由于陆国明确实没有了财产,法院无法执行到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款项,于是,法院因为陆国明暂时无力支付欠款而中止执行。

姜红英没有想到,一贯态度很好的陆国明竟然会赖账,而且法院也拿他没有办法,尽管他没有钱的理由很充足。但是,自己治病也需要钱啊!难道你陆国明没钱,自己就自认倒霉吗?姜红英觉得这口气实在难以下咽,接下来,她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情了债未了 赔偿义务不容推

陆国明答应赔偿姜红英50万元,结果竟然以没有钱为由逃避责任。姜红英咽不下这口气,决定去找陆国明前妻陈梅。她来到了分给陈梅的超市,向陈梅讲了陆国明赖账的事情,希望陈梅能够劝陆国明依约履行赔偿义务。陈梅听了以后对她说:“我们离婚以后一直没有联系,他的具体情况我也不知道。你既然联系不上他,我肯定也联系不上他。”姜红英一听陈梅的意思是不管这个事,心里就有些不高兴了,她说:“你们曾经是夫妻,还有孩子,难道平时从不联系吗?”陈梅说:“他把家都败完了,我还跟他联系什么?”姜红英生气地对她说:“如果你也联系不上他,那只有你先替他还款了。”陈梅干脆利落地拒绝:“我们已经离婚了,我没有义务替他还账,他的事他自己承担。要赔钱,你找他去要。”

姜红英找陈梅无功而返,陈梅既不愿意联系陆国明,也不愿意替他赔偿,理由是他们已经离婚。姜红英回到家后想,他们夫妻以前关系很好,为什么在发生车祸后离婚,而且陆国明还远离家乡到外地打工,陈梅超市经营得很好却不赔偿,难道他们是为了逃避债务欺骗自己假离婚?难道陈梅离婚了就对自己没有赔偿责任了?

姜红英感到陆国明和陈梅的离婚中另有名堂,经过向律师咨询以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梅对陆国明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立案后,择期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姜红英诉称,被告陈梅与陆国明曾经是夫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有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梅答辩称,她与陆国明离婚时已经约定由陆国明承担对原告姜红英的赔偿责任,并且通知了原告,原告没有表示异议,所以,希望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诉讼双方陈述的事实,总结本案有如下几个法律焦点问题:

一、原告姜红英的赔偿款是不是陆国明与陈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法点释义: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陆国明的交通肇事行为虽然发生在他与陈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这种因为侵权所产生的债务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债务,如借款、贷款等行为,陆国明个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他和陈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人们有着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陆国明交通肇事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他个人的债务,因为陆国明不是为了家庭利益,而是个人交通违章所产生的债务。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由于陆国明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是过失,不可能存在与陈梅的合意,就是说他们没有事先沟通,且该交通事故给陆国明带来的仅是经济损失,属于没有利益的性质,陈梅并未从中分享利益,故该交通赔偿款只能是陆国明的个人债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判断夫或妻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是看这种行为是不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使行为所带来的是坏的结果,夫妻双方仍应对此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负责。陆国明交通肇事当天是为家庭经营的超市驾驶小货车外出购货,该经营行为所得将直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交通肇事就发生在此过程中。姜红英的赔偿,是陆国明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他与陈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二、原告姜红英与被告陆国明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否证明赔偿问题已经属于陆国明的个人债务?

我国婚姻法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也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谁负债谁偿还;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本案中,原告姜红英与被告陆国明签订了书面赔偿协议书,认定由陆国明承担赔偿姜红英的义务,陈梅未出现在这个赔偿协议之中。陈梅正是根据这一点抗辩交通事故赔偿是陆国明的个人债务,与她无关。她的理由能够成立吗?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说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以此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陆国明是造成姜红英受伤的侵权人,所以,他应当承担对姜红英的民事赔偿责任。陆国明与姜红英签订的赔偿协议明确了赔偿主体是陆国明,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案的赔偿问题应当认定为陆国明的个人债务,陈梅没有义务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陆国明与姜红英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仅从交通肇事的角度出发,明确了行为人陆国明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涉及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来源。由于陆国明和陈梅在离婚时没有向姜红英说明他们共有财产的分割情况,因此,不能用赔偿协议书来证明姜红英已经同意由陆国明用他个人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性质没有发生转变。

三、陆国明和陈梅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是否影响姜红英向陈梅提出赔偿请求?

一种观点认为,陆国明与陈梅离婚时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并且这一分配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姜红英在得知他们离婚的消息时,作为正常人也应当知道他们肯定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道理她可以要求他们先赔偿再分配,但是,她没有主张这个权利,说明她已经放弃要求他们共同赔偿的权利。所以,离婚后,陆国明应当用分配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姜红英的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陆国明与陈梅的离婚协议中虽然没有涉及车祸赔偿责任的承担,但这并不影响姜红英向他们任何一方主张清偿债务。由于他们在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没有征求姜红英的意见,陆国明放弃大部分财产的结果,造成了他们夫妻以协议方式侵害姜红英合法权益的后果。故离婚协议仅解决了陆国明和陈梅之间内部的财产分割问题,并未改变婚姻存续期间他们与姜红英之间的外部关系,姜红英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陈梅主张赔偿。

最后,法院认为,该交通事故赔偿款为陆国明与陈梅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人的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姜红英,故应由两人共同对外承担清偿义务。

法律链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案发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编入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规定了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还将劳务报酬、投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定义,对于此类问题今后的处理指明了方向。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姜红英诉陈梅赔偿案一审判决后,陈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款已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没有证明其系个人债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姜红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陈梅与陆国明想通过离婚摆脱赔偿烦恼的目的没有实现,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利益。同时,这个案件也启示我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有特别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外,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以,夫妻之间在进行重大财产处置时,一定要取得配偶的同意。 1BG1gFJpF9lnN9QfBoepuu8dn8sKN2cK+zAAEh/LNdDofa8Z74ssogrjPnQfYh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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