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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2008年的秋天,秋高气爽,阳光高照,在经历了严酷夏日的煎熬后,秋天的阳光总会让人心情愉悦。但是,让宋丽永远忘不了的一幕是,她家的沙发上竟然躺着一个陌生的死者,茶几上还放着残留的饭菜和两只酒杯,丈夫张唐则消失得无影无踪。这个离奇的案件是怎么回事呢?

家中惊现暴死者 丈夫失踪有嫌疑

那天,宋丽的心情也像天空一般晴朗,她哼着小曲下班回家。走到家门口,她发现房门虚掩着。这个时候老公张唐应该还没有到下班的时间,宋丽心中一种不祥的感觉油然而生,她浑身立即紧张了起来。

宋丽轻轻地推开门,一眼望去发现家中空无一人,她大声喊道:“张唐,你躲在哪里了,给我出来!”屋里寂静无声,宋丽心里开始发毛,她害怕地大声叫道,“是谁在我家里?快出来!”

房间里还是没有动静,宋丽小心翼翼地向屋里走去,突然看见一个男子直挺挺地躺在客厅的长沙发上,用上衣蒙着头。她心里想,好你个张唐,胆子越来越大了,下班回来早也不干家务,竟然蒙头大睡。她上前一把就把那人上衣抓起来,口中叫道:“天黑了!快起来做……”“饭”字还没有说出来,她的喉咙就卡住了。因为她看到的不是她老公张唐,而是一个陌生的男人,那个男人瞪着两眼呆呆地盯着她,脸上没有任何反应。

宋丽顿时吓得汗毛竖了起来,她像丢了魂似的夺门而出,一边跑一边喊,救命啊!快来人啊!她的尖叫声响彻整栋大楼,楼下值班的保安迅速赶了过来,扶住吓得全身战栗的宋丽,连声问她怎么回事?听到喊叫声的邻居们也都纷纷围了过来,七嘴八舌地追问她发生了什么事?

宋丽掩面哭泣,脸色惨白,嘴唇发抖,哪里还说得出一个字来,只是一面哭一面用手指着自己家里的方向。小区保安和邻居们赶到她家,推开门往里一瞧,只见一个男人躺在客厅的长沙发上,双眼圆睁,双手紧握。他们围上前去叫那个男人,但男人没有任何反应。胆大的人上前用手推推,一动不动;一摸,人都凉了。大伙倒吸了一口冷气,屋里气氛顿时紧张起来,有人急忙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奇怪的是这边电话还没有打完,那边急救车就已经赶到了。由于当时现场很混乱,谁也没注意到这个问题。医生经过检查,确认那个男人失去了生命体征,已经死亡,没有抢救的必要了。

一会儿工夫,警车也呼啸着驶入小区,民警们迅速跑到宋丽家,跟医生交换了意见,了解了死者的情况后,设置了警戒线。

紧接着,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房门是自然开启的,门锁没有被撬。屋里客厅整洁,没有搏斗的痕迹。茶几上有两盘凉菜,两个小酒杯,一瓶喝了一半的白酒,还有两个一次性的茶杯,里面泡着袋装茶叶,烟灰缸里有几个吸剩下的烟头。那个已经死亡的男人仰卧在沙发上,衣着完好,发育正常,身材中等,右手虎口处有灼伤痕迹。客厅壁柜前地上散落着钳子和螺丝刀,壁柜的门呈开启状态,里面是室内电表箱。

经过分析,警方初步认定进门的壁柜处是第一现场,死者躺的沙发是第二现场,判断结果是死者死亡后被挪到了沙发上,并且脸部被盖上了衣服。根据现场勘验得到的情况,民警把宋丽叫到警车内做笔录。受到惊吓的她此时情绪虽然好些,但仍然显得惊魂未定。她把下班回家发现死者,以及她呼叫求救的情况向警方进行了陈述。民警问:“你是否认识他?”宋丽摇摇头说:“不认识。”民警问:“你家里有几个人?”她说:“还有我老公张唐。”民警问:“他现在在什么地方?跟你联系过没有?”宋丽回答不知道老公在哪里,两个人也没有联系。民警让宋丽给张唐打电话。

民警的提示突然让宋丽回过神来,她刚才因为受惊吓头脑已经变得一片空白,此时才明白这件事有可能和丈夫张唐有关。现在打不打电话呢?按照她的本意不想当着他人面打电话,因为她要自己先弄明白张唐与死者之间发生了什么事。可是当着民警的面她又不敢不打。于是,她从包里拿出手机给张唐打了过去。结果,张唐的手机语音提示已经关机。她看着民警询问的眼神,解释说:“他手机已关机。”民警听了以后眉头皱了起来,向她要了张唐的手机号码。宋丽分辩道:“这事肯定跟他没关系,他胆子像老鼠一样小。”但是,民警没有接她的话茬,而是迅速安排人员查找张唐的下落。

为了尽快确定死者的身份,警方连夜召开了案情分析会。经过分析,他们一致认为死者与张唐的失踪存在着某种联系。于是,警方决定围绕着张唐的社会关系和工作单位进行调查,以此作为案件的突破口,尽早确定死者的身份。很快,死者的身份就得到了确定,他是张唐的同事,名叫王旭强。张唐的同事都说他们俩平时关系很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部门经理在回答警方询问时也说,死者王旭强和张唐在他手下工作,平时关系很要好。昨天死者是和张唐一起离开的公司,当时他们请假说去办事,下班前会回来。后来,他们都没有回公司,自己因为事情多,也没有过问。没有想到,他们竟然一个死亡,一个失踪。显然,张唐的失踪跟本案有密切联系,警方为此把张唐列为犯罪嫌疑人。

损人害己酿灾祸 走投无路去自首

警方的痕迹鉴定报告不久也出来了,在房屋内提取的物品上有张唐和王旭强两个人的指纹。警方结合在现场勘验时发现房门没有破坏、室内没有打斗痕迹、茶几上还有剩余食物等情况,判断张唐曾经与死者王旭强在一起喝过酒,是最后一个和死者接触过的人。那么,失踪的张唐犯罪嫌疑自然上升,只要抓住了张唐,案件的真相就会水落石出。于是,警方把工作重点放在抓捕张唐上。办案民警为此告诫宋丽,一旦知道张唐的下落立即报警,如果有包庇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宋丽在获知丈夫与本案有关系后,不知如何是好。只有找到丈夫张唐,才能查明事实真相。于是,她也开始四处寻找张唐。这时候,又一件让她措手不及的事情发生了。

死者王旭强的亲属认定张唐就是杀害王旭强的凶手,在警方勘察结束撤除警戒线后,他们涌入了张唐家,在屋子里拍桌子砸板凳,骂声、哭叫声缠绕在一起,还在张唐家设立灵堂祭奠亲人。

家里出现了死人,加上活人这么一闹,宋丽也不敢在家住了,她回到了娘家。由于张唐一直联系不上,她心里也一直七上八下,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到了半夜时分,宋丽的手机响了,她一看是个固定电话号码打来的,心里预感一定是张唐,就马上接通了电话。果然是丈夫张唐打来的电话,他听清是宋丽后开口就问:“家里怎么样了?”宋丽马上哭道:“什么怎么样了?人死在家里你说能怎么样,这个死人跟你什么关系?他为什么死在咱们家?你们俩到底干了什么事?”张唐沮丧地回答:“他是我的同事,他的死跟我无关。”宋丽又问:“既然跟你无关,那你为什么要躲起来?”张唐解释道:“你放心!我真没有杀他。”宋丽不相信,“既然没有杀他,你为什么不回来?”张唐叹了一口气:“我们当时在干坏事,警察知道也饶不了我。再说,他突然死在咱家,当时就我们俩,我怕说不清楚,先躲几天再说吧。”宋丽说:“不行!警察正找你呢,只要人不是你杀的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你回来到公安局把情况说明白就可以了,干吗要到外面躲……”宋丽的话还没有说完,张唐那边就把电话挂断了。

张唐一方面跟妻子宋丽说同事的死与他没有关系;另一方面又说干了坏事要躲起来,不愿意向警方说明情况。宋丽和张唐通完话以后,心里就更加没底了。丈夫张唐到底和死者在一起干了什么坏事?这个王旭强到底是怎么死的?

张唐在外面躲了两天,他怕警方监控妻子的电话,每天只用公共电话跟宋丽短时间通话。宋丽反复规劝他向警方自首说清楚,张唐的心理压力也越来越大,知道躲得了今天躲不了明天,最后他挺不住了,只好在宋丽陪伴下到公安局投案。

张唐到公安局以后,说出了事发当天的经过:王旭强和张唐在单位关系比较好,张唐曾经在单位发牢骚说:“天气这么热,家里空调冰箱用电量直线上升,太浪费钱了。”王旭强听后笑着对他说:“我有办法帮你把电费省下来。”张唐不相信地问:“你有什么高明的办法?”王旭强说:“这个办法一点儿都不高明,但是管用,就是偷电。”张唐一听摆摆手说:“不行,电业局发现了怎么办?再说你又不是电工,会弄吗?”王旭强说:“我保证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两个人如此这般一商量,张唐与王旭强打定了偷电省钱的主意。

案发那天,王旭强对张唐说:“今天单位没有什么事,走,去你家把活干了。”张唐心里明白他讲的“干活”,就是在电表上做手脚。于是,两个人请假后来到了张唐家。

进了张唐家门,王旭强说:“天太热,你弄两个菜,先喝两杯,休息一会儿再干活。”张唐心里正过意不去,一听马上说好,就到厨房弄了两个凉菜,拿出一瓶酒来,两个人就喝了起来。酒喝到一半,王旭强说:“不能喝了,一会儿喝醉了干不成活了。”说着,他就站起来去干活。

张唐坐在沙发上喝茶。突然,张唐听见王旭强一声喊叫,抬头一看发现他已经躺倒在地上,手脚抽动了几下,就陷入了昏迷状态。张唐吓得急忙把王旭强抱起来放在沙发上,一边给他做人工呼吸,一边喊着他的名字。但是,王旭强当时已经没有任何反应了,张唐趴在他胸前听了听,心跳已经停止,并且呼吸也没有了。

张唐急忙拨打120求救。打完急救电话后,他看着无声无息的王旭强,出了一身冷汗,怎么办?同事给自己帮忙死了,如何向他家人交代?不报警吧,死人是天大的事情,瞒也瞒不住;报警吧,两个人因不光彩的偷电行为发生了事故,而且房间里就他们两个人,根本说不清楚王旭强的死跟自己是否有关系。要不要告诉宋丽?告诉她也解决不了问题,只会让她徒增烦恼。张唐脑子里当时高速运转,始终打不定主意怎么办。最后,他下定决心,三十六计走为上,先躲起来看看风头再说。因此,当宋丽回家发现王旭强的尸体后,邻居刚报完警,120急救车就赶到了现场,原因就是张唐逃跑前先打了急救电话。

在抓捕张唐期间,法医对死者王旭强进行了尸检,其体表存在生前电烧伤,尸体损伤不符合自杀特点,结论死者系电击死亡。根据张唐投案后的陈述,警方进行了现场复原,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及张唐平时与王旭强的关系,确认张唐的陈述是真实的,王旭强死于电击的意外事故,本案构不成刑事案件。于是,警方撤销了刑事立案。同时,告诉王旭强家属可以火化尸体。

一个大活人和张唐一起偷电死亡,尽管张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对于他偷电的违法行为和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警方和死者的家属都不会置之不理,那么,张唐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处罚赔偿接踵至 法院审判解疑惑

虽然警方对于案件的刑事立案侦查有了结论,但是,张唐企图偷电的行为和王旭强死亡的后果有关。为此,警方决定对张唐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警方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向张唐告知,他的偷电行为虽然未遂,但是,违法行为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拟对他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并告知张唐依法享有陈述和辩解的权利。

张唐在被警方告知后,申辩说偷电的想法是王旭强提出来的,并且王旭强主动上门改动电表。在整个事件发展过程中,他始终是被动的,现在他刚解除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已经遭受了相应处罚,不应当再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对于张唐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复核后,指出张唐关于王旭强先提出偷电想法的陈述,由于王旭强已经死亡无法得到证实,所以其辩解依法不能认定。偷电的行为发生在张唐家,他是不法利益的受益者,此前警方对于张唐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的强制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不属于同一性质,张唐先前被拘留的天数可以折抵治安拘留的日期,但是,不影响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因此,对于张唐的申辩不予采信。

不久,警方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指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由于张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该法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较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之规定,对张唐处以15日行政拘留,1000元罚款。以前被刑事拘留的日期可以一日折抵一日。张唐接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以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生效后,张唐被警方送往拘留所执行。

张唐摆脱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并且违法行为还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他与警方的交道算是告一段落。但是,他的麻烦还远没有结束。

王旭强亲属并没有因为警方已经对张唐进行过处罚就善罢甘休,张唐在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完毕前脚回到家,他们后脚就跟了进来。在张唐家焚香烧纸,让张唐给王旭强遗像鞠躬祭拜。宋丽要报案,被张唐劝止,张唐觉得对王旭强的死亡有愧,怀着赎罪的心理,对于王旭强亲属折磨他出气的要求一一满足。但是,王旭强的亲属并没有因为他态度好而停止下来,他们觉得光做这些还远远不够。

一个企图偷电的行为,搭上了王旭强生命,也搭上了张唐的自由和尊严,但是,王旭强亲属并没有停止的意思,他们向张唐提出80万元的巨额赔偿要求。

张唐听了以后苦笑着说:“你们让我做什么都可以;但是,让我拿这么多钱赔偿没有道理。”王旭强亲属说:“就是为了给你家帮忙,我们才失去了亲人。王旭强是家里的顶梁柱,他上有老下有小,你不赔钱谁赔钱。如果你不赔钱的话,设在你家的灵堂我们永远不撤。”

听到这句话以后,憋了这么长时间的张唐终于忍不住了,“王旭强给我帮忙出的事我不否认,但是,帮忙是他自己主动提出来的;触电也是他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我对于他的去世也感到万分痛苦。让我出点钱可以,但是,你们不能让我赔偿80万元啊!一是责任不全在于我,二是我也拿不出那么钱,你们不管怎样也得讲讲道理吧。”王旭强亲属一看张唐不愿意掏钱赔偿,就一不做二不休,在张唐家继续设灵堂,每天搞得房间里烟熏火燎。宋丽认为他们太过分了,就给张唐的单位领导打了电话,希望他们出面调解一下。

单位派工会马主席来到张唐的家中,倾听了双方的意见。宋丽说,他们在自己家里设灵堂,已经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同时,也干扰了邻居的生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希望单位领导劝说王旭强亲属撤掉设置的灵堂,赶快退出她家。王旭强亲属说,王旭强是在他家死的,根据家乡的习俗,必须在他家设置灵堂,祭奠要过七七四十九天,每天除了烧纸有点儿烟以外,不影响任何人的正常生活。

当着工会马主席的面,双方越说火气越大,很快就吵成了一团。马主席把他们分开,并分头进行调解。他对王旭强家属说,你们失去亲人的心情我可以理解,但是你们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希望你们能够清醒理智地看待和处理这件事。他对张唐夫妻说,王旭强死于偷电虽然不光彩,但是,人命大于天。他又死在你们家,亲属有点过激行为你们也要理解。当务之急,是让他们尽快撤掉灵堂,赔偿问题可以通过法院解决。你们先出一部分钱,我劝他们离开。在马主席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张唐同意先给王旭强家属5万元,赔偿问题双方通过打官司解决。王旭强家属接到5万元后,把灵堂撤了,离开了张唐家。

王旭强亲属很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通知张唐应诉,并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指出,王旭强因为给被告张唐帮忙,不幸触电身亡,张唐作为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和利益的享受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张唐承担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减去已付5万元,还需支付75万元。

张唐答辩道,给自己帮忙是王旭强提出的,在帮忙的过程中他自己不小心触电身亡,自己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补偿原告一定的费用。

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对于王旭强的死亡后果,张唐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看他对王旭强的死亡有无过错?

法点释义:民事过错

民事过错,亦称过错侵权责任,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张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王旭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帮助他人偷电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还主动提出为自己改装电表,并且在喝酒后动手干活,不慎造成触电身亡的后果,王旭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自己既没有提出让王旭强帮忙的要求,也没有实施任何与王旭强死亡有关的不当行为,所以,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愿意在合理的前提下补偿王旭强的亲属。

王旭强亲属则认为,张唐利用死无对证污蔑王旭强主动要求给他帮忙,辩解不能成立。从王旭强触电前和触电后张唐的表现来看,他有过错应当赔偿。王旭强到张唐家是在张唐同意并陪同下进的房屋,张唐明知王旭强不是电工,还在提供酒菜之后放任王旭强从事危险的带电作业,从而导致他触电后果的发生。对此,张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王旭强触电后,张唐没有及时进行救助,也没有等候急救医生来,而是自行确认王旭强死亡后离家出逃。如果他坚持抢救到医生来的话,或许王旭强还不一定死亡。所以,王旭强的死亡与张唐的行为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张唐在王旭强死亡的事件中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意见,指出王旭强应张唐之请为其改装电表的事实,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帮工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张唐明知王旭强不是电工,还同意让他带电作业,在王旭强死亡的事件中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人身损害赔偿

案发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侵权责任”列入第七编,对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规定,即自愿参加文体活动损害自担以及受害人可自力救济扣留侵权人财物等。人身损害赔偿事项中,增加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规定。其中,跟本案有关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张唐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比例,王旭强亲属认为,由于王旭强是在张唐劝酒后从事的带电危险作业,所以,应当判定张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张唐认为,王旭强自称能够改装电表,由于生活中人们少不了与水电打交道,所以,他相信王旭强可以胜任该项工作,这符合日常的生活习惯和常理,是常人的合理注意,作为普通人他难以甚至无法预料王旭强会触电身亡。况且,在发觉王旭强触电后,他及时进行了救助。因此,王旭强的死亡,是其本人操作行为不慎造成的,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自己可以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王旭强承担70%,自己承担30%。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旭强明知自己不具备带电作业的能力,仍然对电表进行改装,自身行为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王旭强应当承担次要的责任,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张唐全额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张唐明知偷电行为违法,仍然让王旭强帮助实施偷电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承担70%的赔偿义务。最后,法院在确认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后,据此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张唐赔偿王旭强家属30余万元,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张唐主动进行了赔偿,案件画上了一个不圆满的句号。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其实本案这场悲剧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只是由于张唐的贪心,为了节省几度电钱,反而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麻烦,经济上的损失不说,还搭上了同事一条性命。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纪守法、珍爱生命,千万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这就是本案留下的血的教训! yP/3GyRt7HRXooL8rfCYYVRlUzXxyryLz/WxrV0j8IinWhF/2EY0pqazHTfH5l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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