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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诉即办的和合共生:条例出台、职能转变和首都治理现代化

推动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接诉即办改革的第四个阶段,这也是“以接诉即办为牵引的超大城市治理‘首都样板’”的实现途径。在这一阶段,接诉即办改革需要超越前面的三个环节,回到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一些基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问题,着眼于推动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这一阶段,接诉即办改革至少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是在接诉即办改革本身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使得接诉即办改革具有可持续性;二是将接诉即办的理念、价值、哲学引入整个首都治理体制机制改革中,对职能转变、制度改革、共建共治共享等进行探索。应该说,北京市当前在第一个方面的探索上取得了较大突破,成功出台了《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它被称为“为民服务法”、“制度保障法”、“深化改革法”和“首都原创法”。在第二个方面,北京市当前正在探索中,这就需要进一步总结接诉即办的治理经验、理念和价值,为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思想和智慧。

正确处理好改革和法治之间的关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既需要通过改革来完善法治,又需要通过法治来促进改革,实现改革与法治之间的良性互动。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意味着,要使得接诉即办改革具有可持续性,让市民诉求驱动超大城市治理有生命力,就需要在制度上和法律上保障接诉即办改革。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发布,这是市民诉求驱动超大城市治理可持续性迈出的坚实一步。《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共五章38条,主要规定了接诉即办的功能定位和制度内涵、接诉即办工作体系、接诉即办全流程工作机制和主动治理机制等四个方面内容,这事实上是对接诉即办改革前面的“吹哨报到”、“接诉即办”和“主动治理、未诉先办”等三个环节的系统总结,通过法律方式将治理实践固化下来,为接诉即办改革的可持续性奠定了制度基础。2022年9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强调,一年来,全市上下深入推进条例贯彻落实,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市民诉求驱动超大城市治理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条例实施取得了良好开局。群众普遍反映,诉求响应更快、问题解决更及时、回访评价更满意。同时也提出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诉能力需要提升、办理机制运行仍有堵点、主动治理须持续跟进、保障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等问题,并针对这些方面提出了改进意见。

接诉即办改革要发挥牵引超大城市治理的作用,就需要通过引入接诉即办的理念、价值和哲学,围绕民生领域的重点问题,及时发现超大城市治理的弱项、短板和不足,在职能转变、体制机制改革、协同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等方面下功夫,切实提升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这意味着,接诉即办改革至少在引入理念、解决问题和完善体制机制等三个方面可以促进首都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让其“牵引”的作用得到较好实现。接诉即办改革的背后是改革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强调协同治理,注重“主动治理、未诉先办”,重视干部的担当作为,重新回归党的群众路线,夯实基层基础,切实通过解决问题、预防问题和提升能力来解决民众的急难愁盼,让人民生活幸福。很显然,这些理念、价值和哲学不仅适合接诉即办的问题领域和治理情景,还能够应用于更广泛的治理场域和治理情景,这也是检验接诉即办改革外部效度的试金石。与此同时,由于接诉即办改革是以市民诉求为基础,市民诉求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广、层次多,既有“七有”“五性”问题,也有城市治理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正在建构超大城市治理所面临的“问题空间”和“问题边界”。对这些“问题空间”和“问题边界”的持续关注,可以提升超大城市治理的针对性,真正解决超大城市治理的棘手难题,实现城市治理的可持续发展。以接诉即办改革的理念、“问题空间”和“问题边界”为基础,北京市就可以着眼于一些基本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体制机制改革、制度变革和治理革命,这是提升超大城市治理韧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LOybH6vcm+CwLLDw1s+1Lh6uTZos/9bmfip4+52zCSz77HYmuYWSlU4cMc563pq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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