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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
修订说明

在本书第一版于2021年3月出版之时,笔者便已经开始修订书稿了。本书第一版虽有幸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但其主体创作于《民法典》颁布之前,根据文库出版时间要求成稿于《民法典》生效之前,尽管笔者根据《民法典》条文和2020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进行了完善,但第一版不免有所疏漏,也缺乏对《民法典》时代司法实践和学术进展的回应。感谢各位师友读者的大力支持,加上本书在海外学术界也引起了一定的关注,第一版出版后不到一年出版社就已无库存。作为当下的学术著作,这实为不易,也正好给了笔者一个完善和更新的良机。本书第二版进行了全面的完善修订,需要说明的要点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第二次修改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鉴于该司法解释与本书的紧密关系,对该司法解释在全书中不再使用“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来表述,而是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后分别添加(法释〔2003〕20号)和(法释〔2022〕14号)来精确指称。原《民法通则》、原《民通意见》和原《侵权责任法》因为已经废止,不会出现混淆,仍然在法律名称之前加“原”字样。《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法释〔2022〕6号)第七部分“民事责任”中采纳了笔者在本书第一版中的建议,尚有改进余地,也在第二版中一并指出。

第二,根据对《民法典》生效前后100余个致害人不明、建筑物公共下水管道堵塞财产损害案例的深入研究,笔者逐渐认识到不宜将《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的来源不明抛掷、坠落物品致害建筑物区分使用人道义补偿责任直接扩展到这一领域,并在第二版中修正了第一版的观点,特别提请读者注意,也欢迎关注笔者后续就该主题撰写的论文。

第三,鉴于《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或即将制定的《民法典》其他各编司法解释将实质性地替代原《民通意见》,第二版删除了第一版第五章“被监护人致害公平责任论”中“不同体系定位下原《民通意见》相关条文适用的差别”的相关内容。对原《民通意见》第158条、第159条和第161条在原《民法通则》第133条和原《侵权责任法》第32条背景下的司法适用效果差别有理论研究兴趣的读者,敬请参阅第一版相关部分。

第四,因出版周期原因,本书第二版中引用和回应的海内外有关侵权公平责任的最新学术文献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底,如有遗漏,待未来以合适方式予以补充回应。原本希望进一步阐释“侵权公平责任论”与“侵权责任构成论”的理论关联,考虑到这一问题还涉及“侵权责任构成论”的体系构建,计划纳入后者一并展开。

为更简洁地向读者介绍“侵权公平责任论”的内容,并将其置于笔者构建的“侵权责任三论”的体系中,笔者在修改本书书稿的同时,更新了笔者之前制作的“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系列”慕课。在完善原第一辑“侵权责任法总论”的基础上,新制作了第二辑“侵权公平责任论”、第三辑“侵权责任分担论”,并将根据新的研究进展择机制作第四辑“侵权责任构成论”。读者可以在“学习强国”App、中国大学MOOC、“学堂在线”、“智慧树”和超星“学银在线”等平台选修上述课程,也欢迎学界师友批评指正。

感谢刘志阳教授、廖运刚教授和胡乃馨教授协助我查证德语、法语和俄语文献,我的学生王彦朝、帅仁策和王安娜在本书修订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工作。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长期认可和大力支持!尤其是本书第二版能够入选“法律科学文库”,与姐弟篇《侵权责任分担论》成功会师,对另一兄妹篇《侵权责任构成论》尽早成书也是一种督促。

王 竹 法学博士
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
wangzhu@scu. edu. cn
初稿:壬寅年·大暑,岳麓山下
定稿:癸卯年·初六,抚仙湖畔 N1L+MSeH3A6TpCCarRe6QppcqbMMo1BmUDCnaw1k0G5UVKm2gNZhPsHeAbHMRC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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