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买房,应该加女方的名字吗?”
这个问题引起网友热议,也反映了当下社会的聚焦热点。
张女士说:“婚前买房,当然应该加上女方的名字,一个男人口口声声说爱你,除了一纸婚约,什么都不愿意给你,这样的男人,我是不会跟他登记扯证的。”
吕先生说:“我父母和我一起凑钱买的房子,就应该只写我自己的名字。如果女方也出了一部分资金的话,那么我愿意写两个人的名字,今后也一起还房贷。这个世界,早就男女平等了。”
刘女士说:“离婚后我带着3岁的儿子生活,如果再婚,需要这个男人有房,最好把我儿子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
周女士说:“按照法律来说,如果在婚前把我的名字加上去,我先生的房子就有我的一部分。但我没让他那么做,我认为爱情不应该被物质所束缚。再说了,我自己也有这个实力。后来,我用自己的存款也买了一套房子,大家各有一套自己的房子。现在,我们的生活过得很幸福。”
赵先生说:“在我的想法里,我爱的女人想要什么,只要我能够办得到的,都会尽量满足她。房产证加上名字是小事,既然爱她,加个名字有什么了不起的。”
被大众瞩目的房产证,在婚前究竟要不要加上女方或者孩子的名字?
相爱的男女,进入婚姻就结为了一个“共同体”,意味着建立实质性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
根据婚姻法律规定,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主要涉及夫妻财产制度、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财产继承权。其中,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财产继承权,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发生。前者是当配偶一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时,需要另一方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履行扶养义务;后者是当配偶一方死亡时,生存方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只有夫妻财产制度,是男女双方进入婚姻后自始至终必须面对的问题。
夫妻财产制度,涉及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是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极大丰富,房产成为夫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当大的财富价值。婚房往往是集一家几代之力所购置,对这一重大财产的归属问题,法律非常重视,进行了专门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由此可见,关于夫妻房产问题,法律已经分门别类进行了规范。其中,婚房归属,法律的态度是明确的。一是婚前或婚后父母为夫或妻一方购买的房子,谁出钱买房,产权就归属于购买方的子女,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如果是共同出资,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则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房产;三是夫或妻一方婚前首付购买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产权属于购房者,贷款及房产增值部分费用,由产权一方支付给另一方。
网友的热议,基于对婚后女方权益保障的心理预期,也受到原婚姻法律关于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结婚8年后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规定的影响,更有对婚姻实质的考量,是当今经济、文化、男女两性关系等社会心理的综合反映。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婚姻是人生大事。
婚房,打散了不少鸳鸯。房产证上要不要加上对方的名字,众说纷纭,在这个现实问题面前,几家欢喜几家愁。
就法律规定来说,婚房产权非常明晰。简单来说,就是谁出钱买房,产权就归属于这一方。从实际情况来看,男方购房的比例相对较高。但也有相当比例的房产首付是女方家支付的,这样的规定相对中性,对买房一方进行产权保护,并不单纯保护男方或女方。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中蕴含的理念,一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尊重公民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权;二是以男女平等、女性广泛参加工作为国情基础;三是鼓励现代女性独立,不仅仅把婚姻作为安身立命的寄托。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只对房屋所有人发放。加上名字,就意味着成为房屋产权人之一,是房产价值的分享者。当然,加与不加,同意不同意,这是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事情,法律不做干涉,双方可以通过坦诚的沟通来解决。
如赵先生那样真心愿意加上女方名字,则是皆大欢喜。可以是双方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按份共有。其比例可以双方各一半,可以一方多一方少,只要协商一致即可。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名字的具体方法,可以按照赠与或买卖方式来办理,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包括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等。
如吕先生那样认为自己买的房子就应该写自己的名字,态度明朗,权利意识清晰。当然,这需要得到女友的理解,双方能够就此进行平等、理性的协商。
如周女士那样认为爱情不应该被物质所束缚,用自己的存款购置房产,体现了现代女性的独立意识。妈妈的独立对子女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这种独立,使得妈妈在家庭中具有较大话语权,更加赢得丈夫的尊重,减少因为经济问题的争吵,营造出和谐的家庭氛围,引导子女自立、自信、开朗、乐观。
如张女士那样认为就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以考验男方的责任心,是把自己的未来寄托在了男方身上,体现了“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传统观念,当然也是社会保障给予的安全感不足而在人们内心的折射。不加名字就不登记结婚,有可能导致双方反目为仇而分手。也有可能男方屈就而结婚,但是心存芥蒂。婚后,惯性思维之下,为时时考量丈夫对自己的“爱”,妻子极有可能养成向丈夫随手要钱的习惯。这种婚姻中的妈妈,对于子女来说是一个负面的样本,难以培养孩子的自立精神,也为后来的婚姻家庭生活埋下诸多问题。
如刘女士那样要求再婚时男方把自己儿子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爱子之心可以理解,但如同交易条件,不利于再次缔结婚姻,而且具体操作手续繁琐,费用高企。
婚姻中,再好的夫妻也要谈钱、谈财产,因为柴米油盐是婚姻的日常。那么,就给婚姻的日常多一点幸福的可能吧。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一定是双方发自内心的愿意,在爱情的甜蜜中,增加一份美好。
明确不加名字就不结婚,或者为了结婚而加名字,将房产作为砝码,计较了利益,就偏离了纯洁,给爱埋下隐患,双方难免不欢而散。
《朱子家训》中说:“嫁女择佳婿,毋索重聘;娶媳求淑女,勿计厚奁。”古人尚且有如此认识,何况我们现代人!期待男女平等的现代观念深入人心,期待社会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期待社会保障的力度更加强韧,期待独立的妈妈培养更多自主的孩子,期待人们在物质丰富的前提下对婚姻的认知更加纯粹。
爱情是婚姻的前提,选对了那个彼此珍爱的人,共同为爱经营一生,才是安全与幸福的王道!
正如著名诗人纪伯伦所说:
当爱召唤你时,
跟随它,
尽管它的道路艰难而险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