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定价,通俗点说,就是如何计算保险产品的保费,这光在精算师考试里就要花两三门大科目去测试掌握情况,再加上实务工作中会遇到无数种在教科书和考试材料上无法预知的情况,因此在这本面向非精算专业人士的书中肯定是无法讲述清楚的。
但是,可以从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和大家间接解说一下保险公司的定价原理。 保险公司有三个利润来源,也就是常说的三差:死差(发生率差)、利差和费差。
下面用一些极其简化的例子和你们说一下这三差,也请注意,我们在实际产品定价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会远复杂于这些例子。
死差: 比如保险公司在设计某款寿险产品的时候,预期每1000个人中会有10个人死亡(所谓的“预定发生率”),但是最后只有8个人死亡,少发生的2个人死亡带来的死亡成本减少就是死差益;反之,如果最终有13个人死亡,那么多出来的3个人的死亡成本就是死差损。
根据产品不同,国内人身险产品定价参考了包括目前最常用的法定的《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和《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也包括国家统计机构出版的各种人口、卫生统计年鉴里的数据,还包括再保险公司提供的发生率和保险公司(主要是大型保险公司)的自身承保经验等。
基础定价发生率将根据实际承保经验的发展会有适时更新,比如《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就是监管指导中国精算师协会对原《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进行的修订更新。
顺带一提,编制《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的基础数据规模之大、质量之高,称为世界第一亦不为过。
……覆盖自重疾险产品问世至2018年底20余年的全部历史数据。项目组先后四次组织全行业补充数据信息,梳理疾病保险产品约2900款,摘录疾病160种,收集承保数据近4亿条、理赔数据约587万条。同时,针对约75万件未知癌症病理、死亡不明确、病因不明确等赔案信息不完整问题,组织保险公司通过查询原始卷宗等方式进行人工补录。
插播这个内容的原因,和在本书的前面部分介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一样,就是想说明我国在金融业很多方面的工作实际是领先于国际的。
利差: 保险产品定价都会使用一个预定利率。打个比方,年利率是3.5%。如果保险公司进行投资后实际获得的年回报率是4%,那么4%-3.5%=0.5%就是当年获得的利差益;反之,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低于3.5%,就会形成利差损。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由于财险公司多数都是短期险产品(即保险期间为一年期或以下),利差对财险公司的利润影响不会非常明显,但对销售的保单保险期间动辄数十年的人身险公司来说,利差对它们的利润影响会非常大。学过一些基本金融知识的人肯定知道,即使每年有0.5%的投资收益率差异,由于有复利的影响,在几十年的跨度下最终差别也是惊人的。
费差: 如果保险公司运营一个保险产品,预计每获得1000万元毛保费时将需要100万元的费用(所谓的预定费用率),但是最后只付了80万元的费用,那么这20万元省下来的钱就是费差益;反之,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就是费差损。
这三差之和就是某个保险产品为保险公司带来的利润 。
说到这里,大家可以猜猜,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自这三差中的哪一差呢(请注意本书的讨论范围已经缩小到人身险公司了)?
你可能会想,保险公司就是干保险的,肯定是赚发生的保险事故比预期少的钱。
错!目前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尤其是人身险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是利差,而且占比非常大,其次才是死差,最后才是费差(很多保险公司实际都是费差损)。
死差并不是保险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原因是:目前死差的根源,比如死亡率或者经验波动更高的重大疾病发生率,及其对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期,其实都相对比较稳定了,定价时保险公司对预期发生率也会留有一定安全边际,保险公司能较好地判断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概率和预期发生的概率不会相差太大。
不仅如此,一个具备良好风险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经常会选择把这些发生率风险通过再保险 转移给再保险公司,以进一步减少死差经验的波动。
还有,由于各种原因,比如为了达成保险公司经营最主要指标的保费收入,目前保险公司很大一部分主推销售产品,是保费很高但保障内容较低的所谓“储蓄型产品”和看起来是保障型但是又有相对很高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比如终身寿险和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这里的储蓄型产品的风险保额 比较低,用个粗略的比方,可以简单地认为,储蓄型保险产品的1000元保费只能买回来1200元保额。保费中的大部分,比如其中的900元都要用于投资给你带来投资收益的,而只有50元才是为你带来真正的保险保障的风险保费成本。这么一丁点保费占比的风险保费,可想而知能贡献出多少死差。
因而,利差对保险公司利润的贡献非常大。在一定程度上,国内人身险公司被认为是投资公司也是有道理的。
我其实想从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带出一个话题:既然死差不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那么发生保险事故后会不会出现你经常在新闻中看到的,保险公司看起来总是故意不赔?
我在这里先要抛出一个被人嫌弃的观点:
中国的保险公司是弱势群体。
看到这句话,很多人心里肯定立刻骂娘。
俗语有云“一人卖保险,全家不要脸”,大家都耳熟能详,我们从事保险行业的也都知道。
到社交媒体上随机以某个保险公司的名字作为关键词搜索,大概率都能找到投诉这个保险公司“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的新闻。
但我刚才不是说了,现在人身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自投资收益。虽然保险公司确实能通过“故意”少赔拒赔一百单节省下来一点成本,但这种“收益”不如让自己资产管理部门的同事好好把投资收益率做上去0.1%来得更简单些。冒着被消费者去监管部门投诉、拉横幅、营业场所中断日常工作秩序,甚至自己员工有被责骂、殴打等风险,就为了省那么点钱,没有太大必要。
刚才也有提及,现在一个风险管理良好的保险公司都会为自己的承保风险进行周全的再保险安排,甚至不少时候理赔的很大一部分金额实际是背后的再保险公司兜底,保险公司只占一小部分,为了带来更好的“容易赔”知名度,很多保险公司还乐意赔,加速赔。
所以,我要认真地说: 只要符合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事故定义的理赔,并且如实完成了投保时需要你回答的投保告知,通过了核保,无论你买的是大保险公司还是小保险公司的保单,保险公司一定会赔,概无例外。
但是,还是请注意,你的理赔必须符合保险条款定义。比如,你不能拿原位癌的诊断证明去索赔重大疾病保险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因为重大疾病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里的恶性肿瘤责任标准定义,已经明确将原位癌排除在外了 。
产品定价时计算的保费就是不包括原位癌的发生率的。市场上有通过轻症(可以认为是病情相对较轻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额外保障原位癌风险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但是一分价钱一分货,同等条件下的产品保费肯定会更高。
很多人觉得诸如重大疾病保险中的定义实在“烦琐冗长”,但正是因为“烦琐冗长”,才能保证疾病的可量化性,大家才能在实务中进行客观的医疗鉴定操作,进一步统计出可以用于保险产品定价的疾病发生率。
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个人是支持把保险条款写成“像裹脚布一样又臭又长”的,这其实是在保护消费者。
像重大疾病保险中最基本的25种(2007年制定)或者28种(2020年制定)标准重大疾病定义,都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发布的,并不是由某家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业自己随随便便说了就算的。
索赔“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定义”的保险金,是保险公司最常做出的拒赔理由之一,也正是因为这种“拒赔”,经常莫名地造成保险公司故意不赔的形象。我的建议是,保费既然都已经付了,除了销售人员的讲解,自己也应该好好看一下保险合同,这毕竟是自己花的钱。
阅读保险条款有个简单窍门, 重点关注保险条款里“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两节即可 ,任何保险公司的任何保险合同都有这两节。我们精算工作者在做定价的时候一般只看这两节就够了。
但是,如果你有一天真的碰到了保险事故,而你觉得保险公司还是会“故意不赔”,你该怎么办?
各地银保监局都提供了消费者保护机制,你们可以通过银保监会官网 查找你居住地对应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联系方式,在有理赔纠纷的时候,这个可以是你觉得找保险公司客服没用后的替代方式。
另外,还记得前面我说过留了一个“大招”吗?
这里要用一个道德风险的案例展开下去:
每年保险公司都会接到不少很特别的索赔,当然,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这里无法进一步透露具体信息。这些索赔的其中一个典型,就是不少都是由同一被保险人先后在很多家不同保险公司投保某个特定保险产品责任。虽然在每家保险公司那里可能买的保额并不多,但是所有保险公司下的合计总保额非常高。
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直至目前都没有系统性的、可靠的大额保单信息共享机制,在这种集中投保发生时不能有效地监测警示,做不到第一时间拒保,最后这些保险公司都承保进来了,接着该被保险人很快就报告出险了。
出现这种可疑行为没关系,因为保险公司开门做生意,就预料到会遇到这种问题。保险公司的理赔核赔人员也不是吃素的,出事后的理赔调查结果显示出险过程疑点重重,并且各家保险公司终于发现该被保险人短期内多家投保,于是各家保险公司联合拒赔。
可事情远没有那么容易结束。调解无效后,此时保单受益方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进入诉讼环节,甚至经常出现保险公司认为已经掌握确凿证据大概率会胜诉的案件最后败诉了。
我说的这种案例不是个案,经个人粗略估计,目前保险公司5%—10%的赔款,都和这种不完全满足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理赔有关,这个比例在健康险特别是重大疾病保险的赔付中可能更高。
以目前的环境,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事件当事人有利益冲突时,通常认为金融产品具有复杂性,作为个体消费者的保险事件当事人经常处于纠纷中更需要被保护的位置。并且舆论上也常有“保险公司那么有钱,无论谁对谁错,保险公司都应该赶紧息事宁人”这种看法。
这也是我一直说保险公司是弱势群体的原因之一。诚然前面说过目前死差不是国内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但是也不希望它变成亏损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