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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征地移民的法规依据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法规依据

龙滩水电工程实施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环境保护等工作,严格依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批文等开展。

一、征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龙滩水电站工程(广西部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225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龙滩水电站(贵州部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78号)。

国土资源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11月26日上报《关于请求批准龙滩水电站坝区建设征用土地的请示》(桂政报〔2001〕73号)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林地审字〔2002〕01号)对坝首施工区征占林地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林地审字〔2003〕023号)对龙滩水电站(贵州部分)占用征用林地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林地审字〔2003〕27号)对龙滩水电站(广西部分)占用征用林地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龙滩水电站坝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2〕76号)对龙滩工程施工区用地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4〕131号)对龙滩广西库区淹没用地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6〕671号)对龙滩贵州库区淹没用地的批复。

二、移民

1990年11月,国家能源部对中南院关于《红水河龙滩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函。

1992年5月,国家能源部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对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龙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批复函。

2000年6月,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对中南院上报《龙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水库淹没处理设计专题报告》的批复函(电力〔2000〕36号)。

2001年3月,中南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委托,编制完成的《红水河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工作大纲(审定本)》及《红水河龙滩水电站招标设计阶段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细则》。

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家《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家《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

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中南院《龙滩水电站截流水位线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阶段验收工作大纲》。

中南院《龙滩水电站截流水位线下库底清理技术要求》。

中南院《龙滩水电站330m高程以下广西库区淹没处理任务和验收办法》。

中南院《龙滩水电站330~355m高程之间广西库区淹没处理任务和验收办法》。

中南院《龙滩水电站355m高程以上广西库区淹没处理任务和验收办法》。

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规范、政策及技术标准等。

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职责

2000年龙滩水电工程建设初期,建设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由龙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由国家电力公司、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龙滩公司等单位派出的代表组成,负责指导、检查、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从2001年2月开始,龙滩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和补偿投资概算负责完成龙滩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等任务内容,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应工作,龙滩公司给予密切配合。贵州省政府及黔南州、黔西南州、安顺市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及河池市、百色市人民政府,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五个(州)市的有关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或归口)移民工作专门机构,按照统一规划,分别负责辖地范围龙滩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的组织领导工作。移民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省(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对龙滩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负总责,将任务、资金、权利、责任分解落实到市(州)、县和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县为基础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2006年7月7日起,龙滩移民工作依据国务院新颁布《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内容,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一、龙滩公司(业主)
(一)机构

龙滩公司1999年12月成立时指定一名副总经理分管龙滩工程征地移民和环保水保管理工作。2001年2月,公司在工程建设部内设立移民环保处,配备2名干部,负责征地移民和环境保护的日常工作。龙滩水电工程开工建设后,施工区移民搬迁、环保水保建设与管理工作日趋繁重,龙滩公司于2002年8月撤销工程建设部内的移民环保处,组建移民环保部,干部职工增至6人。

(二)职责

参与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委托设计单位及时开展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参与有关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审查工作。

会同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筹措并及时拨付移民补偿投资,参与监督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和移民资金的使用。

与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

对移民安置规划的重大变更和补偿投资的调整,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及时组织编制专题报告,并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和招投标工作。

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配合国家和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审计。

申报和协助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参与移民群体突发事件的处理。

二、省(自治区)级
(一)机构

贵州: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贵州省移民办),2009年5月更名为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以下简称贵州省水利水电移民局)。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广西库区移民开发局),2007年8月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以下简称广西区移民管理局)。

(二)职责

根据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按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与龙滩公司签订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及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包干协议。

根据包干协议,按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方案及补偿投资完成移民安置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内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履行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做好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

与龙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

与龙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组织有关市(州)、县和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工作。

受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与库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移民安置工作,及时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组织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按要求向龙滩公司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

负责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主持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监督重要、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招标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移民资金管理,按国家审定的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和有关财务规定,分解、分配移民资金。并对移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家和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稽查审计。

组织本行政区内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编制检查验收报告,报送国家、省(自治区)有关部门。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

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

协调移民群体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市(州)级

龙滩库区涉及的市(州)级人民政府有贵州省的黔南州、黔西南州、安顺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河池市、百色市共5个,各市(州)均成立了移民工作管理机构。

(一)机构

贵州:黔南州移民开发局(现为:黔南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黔西南州移民开发局(现为:黔西南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安顺市移民开发局(现为:安顺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

广西:河池市移民开发办公室(现为:河池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百色市移民开发办公室(现为:百色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二)职责

市(州)级人民政府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行政区移民安置工作,承担本行政区移民安置和补偿投资双重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具体负责本地区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概算投资制定本地区的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安置标准及投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概算。及时向省(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处理。

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

组织编报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资金使用年度计划,以及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

负责本行政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做好移民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审计。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协助、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招投标和验收工作。

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检查验收报告。

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

处理移民群体突发事件。

四、县级
(一)机构

龙滩水库正常蓄水位375米时淹没涉及贵州、广西两省(区)的10个县,即贵州省的罗甸、望谟、册亨、贞丰、镇宁5县;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天峨、南丹、乐业、田林、隆林5县和国有雅长林场。

贵州库区:罗甸县移民开发局(现为:罗甸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望谟县移民开发局(现为:望谟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册亨县移民开发局(现为:册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贞丰县移民开发局(现为:贞丰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镇宁县移民开发办(现为:镇宁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

广西库区:天峨县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现为:天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南丹县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现为:南丹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乐业县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现为:乐业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国营雅长林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田林县移民局(现为:田林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隆林县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现为:隆林县移民工作管理局)。

(二)职责

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贵州、广西两省(区)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县移民安置工作,承担本县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包干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按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的要求,组织本县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具体负责本县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概算投资制定本县的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及投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概算。

组织本县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共同完成本县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报本县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及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按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完成本县的移民安置实施任务。

做好本县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组织移民安置项目招标工作。

负责本县移民资金的管理(包括分解、兑现和结算等),严格财务管理,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负责国家和贵州、广西两省(区)人民政府有关移民方针、政策的宣传,做好移民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向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负责编制本县移民安置工作的检查验收报告。

负责办理移民迁建用地手续,配合专项复建用地手续办理。

负责处理移民群体突发事件。 o+pb8VNHRtIX9EHaoIfej0MdjqMHZDsdSmhl2Y25lK94mPwXVKoup7r6pHrwz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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