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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几点认识

(1)“以人为本”,即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从“存在论”的角度看,人与其他自然物一样,人与其他自然存在物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从这一观点出发,往往导致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不能遭受任何破坏,这是一种没有明确目的的行为。从“价值论”的角度看,人类具有不同于其他自然物的特殊性、创造性,人源于自然而又超越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类主动地保护生态环境,是为了全面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更有利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一种“价值”的创造,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

(2)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有条件的,是以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全局利益为条件,对自然环境也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度。不是无条件地与自然和谐共处。如人与洪水的和谐共处,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和洪水宣泄滞蓄场所都得到合理的安排,在一定防洪标准下,修建必要的堤防和水库,同时安排必要的排洪出路,而不是无条件地废弃堤防和拆毁水坝;在特殊情况(大洪水、特大洪水)时,要保护人的主要生存和发展空间,同时给洪水安排特殊的滞蓄场所和宣泄出路。又如在水资源紧缺地带,既要保护重点生态系统的持续生存,又要允许适度开发利用一部分水资源,保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定水平。

(3)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人类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精神。 MSBH/VoUJrdK5vrgh46ti1TnX99iLtV6pEy6qhmmHv6xcHs/V6mQjdkF+Zvbk4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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