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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背景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水土资源是生态系统从低等到高等不断演替的物质基础,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与水土资源的状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众多自然因素中,一个结构稳定、匹配和谐、良性循环的水土资源系统必然承载着复杂多样、稳定高级的生态系统,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类目繁多的自然生态产品和服务;反之,相互对立、互为干扰、不断恶化的水土资源系统则必然伴随着低等简单、不断退化的生态系统,不仅不能承载人类社会的正常发展,还可能引发倒退,甚至危及人类社会生存。因此,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水土资源系统保持良性循环并不断向更高级别演替。

在生态文明这一新的发展阶段出现之前的漫长岁月里,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经历了无知—探索—教训—不断改善的曲折发展过程,终于从对抗、征服、改造升华到人与自然和谐与共的状态。在一次次遭遇大自然的报复和不断觉醒中,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也从掠夺式开发转变为保护性利用。对水土资源利用也从无序、过度、大规模破坏性开发利用逐步转变为保护与利用相互协调的合理开发。但是,历史欠账太多,造成我国当前水土流失依然比较严重的局面,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不仅如此,我国大部分区域自然地理条件很容易诱发形成水土流失,以及庞大经济体和社会体的发展对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强度不断提高,将水土资源的保护置于更大的困难之中。简单地说,就是保护水土资源的投入十分有限,单纯依靠国家财力完全不能满足当前治理与保护的需求。为破解这一难题,众多专家学者根据国际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和国内森林、河流水质保护实践,提出了水土保持补偿的对策,通过水土资源保护的受益者向保护者付费、水土资源损毁者向受影响者付费的方式,激励保护行为和遏制破坏行为,从而积聚更多财力、物力和人力投入水土资源保护中。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和水土保持行业管理部门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水土保持补偿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理论层面,国内学者重点关注水土保持补偿的理论基础、补偿方式与实现途径、政策措施等热点问题,并开展了相关研究,初步提出了全国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的理论框架,主要包括预防保护类、治理类和生产建设类等三类水土保持补偿,明确了各类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的补偿主体和对象、补偿方式、额度测算方法、政策建议等要素。在实践层面,20世纪80年代初国务院颁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2年)关于对水土保持设施等损坏赔偿的规定,被看作水土保持补偿制度的雏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提出了水土保持效益补偿和生产建设项目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随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并出台有关征收标准的配套管理办法,各省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水土保持补偿制度,在全国针对生产建设项目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的实施,在预防和减轻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产建设项目区及其上下游、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以及提高生产建设单位相关人员保护水土资源意识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还没有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当前实际的、权威的补偿标准定价指标体系和测算模型,导致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实际征缴中还受到一些困扰。一方面,目前执行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相关行业补偿标准、水土保持重点治理投入标准、各类生产建设单位行业发展水平等宏观指标确定的,缺乏依据区域水土保持功能价值的定量化标准支撑,生产建设单位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合理性的争论一直都未停止;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要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并纳入国家生态补偿制度体系,即针对区域间、流域间水土保持效益享用和付费的补偿机制,被称为横向水土保持补偿,也由于定价模型的缺失未能有效开展。同时,水土保持功能在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占据的份额、水土保持工作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贡献率等的评价也缺乏定量化指标的有效支撑。因此,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补偿标准,推动水土保持补偿深入开展,亟待开展水土保持补偿标准定量化方面的系统研究。

有鉴于此,本书在借鉴国内外生态服务价值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依据水土资源保护和利用特征、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自然地理特征,结合国家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成果,开展水土保持补偿标准定量化研究,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补偿标准提供重要支撑,促进水土资源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水土保持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2svY2BXJOyFqSpKtXjW8w8vUBR4V6kD2yK5k32yZ3igYQBpnVGK3IJ5ZRER7ua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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