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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水土保持功能概念

国内学者对如何定义水土保持功能进行了有益探索。余新晓等(2007)认为,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是指在水土保持过程中所采用的各项措施对保护和改良人类及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综合效用,包括保护和涵养水源功能、保护和改良土壤功能、固碳释氧功能、净化空气功能和防风固沙功能。柳仲秋(2010)在比较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的不同概念表述基础上,对执法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水土保持功能”这个专门的法律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水土保持功能指陆地表面的各种类生态系统所发挥或蕴藏的有利于维护和提高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作用”。这里各种类生态系统可以具体指一个池塘、一块农田、一片森林,也可以指最大的生态系统生物圈。

在水土保持法律文件中,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批复》(水保〔1996〕393号)第一次采用了“水土保持功能”的术语,表明“水土保持功能”正式从一个学理概念转变和提升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含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39号)中的规定,水土保持功能是指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所发挥或蕴藏的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防灾减灾、改善生态、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保护水土资源功能,包括预防和减少土壤流失,防止和治理石化、沙化等土地退化,提高土壤质量和土地生产力,拦蓄地表径流、增加土壤入渗、提高水源涵养能力等;二是防灾减灾功能,包括减轻下游泥沙危害、洪涝灾害,减轻干旱灾害,减轻风沙灾害和滑坡泥石流危害等;三是改善生态功能,包括增加常水流量,净化水质,保护和改善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增加林草植被覆盖,改善生物多样性,改善靠近地层的小气候环境等;四是促进社会进步功能,包括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农村生产结构,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城乡生活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导则》(SL 717—2015)进一步丰富和细化了水土保持功能的内涵,明确了水土保持功能主要包括土壤保持、水源涵养、生态维护、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农林产品供给等。《中国水土保持区划》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蓄水保土、农田防护、水质维护、拦沙减沙、防灾减灾、人居环境维护等方面。 tO4SFJRU/M7M9p0u7IhSSs8V5risD65e59SAa50maJdomqz1DGMOSWWfHuXCNI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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