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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消防基础知识

第一节 物质燃烧与火灾

一、物质燃烧
(一)火

火是一种以释放热量并伴有烟、火焰或两者兼有为特征的燃烧现象。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火,燃尽了茹毛饮血的历史;火,点燃了现代社会的辉煌。人类为了得到火,编织了无数的神话故事。

(二)燃烧及燃烧必须具备的条件

1.燃烧

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或发烟现象。

2.燃烧的必要条件

物质燃烧过程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可燃物、氧化剂和温度(引火源)这三个必要条件,而且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能发生燃烧现象。无论缺少哪一个条件,燃烧都不能发生。但也不是说只要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存在,就必然发生燃烧现象,还必须是在这三个因素相互作用时才能发生燃烧。

(三)燃烧的5个阶段

燃烧现象也可以说燃烧的生命周期分为以下5个阶段:

(1)燃烧初起阶段。

(2)燃烧发展阶段。

(3)猛烈燃烧阶段。

(4)燃烧下降阶段。

(5)燃烧熄灭阶段。

二、火灾的分类

物质燃烧并不代表是火灾,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和温暖,有时火是人类的朋友,有时火是人类的敌人。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

人类能够对火进行利用和控制,是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说人类使用火的历史与同火灾作斗争的历史是相伴相生的。人们在用火的同时,不断总结火灾发生的规律,尽可能地减少火灾及其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在遇到火灾时,人们需要安全、尽快地逃生。

(一) GB 50140—2005分类法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根据燃烧物质及其特性,将火灾划分为A、B、C、D、E 5类。

1. A类火灾

A类火灾是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物质的火灾。

2.B类火灾

B类火灾是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物质的火灾。

3.C类火灾

C类火灾是指可燃气体,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4.D类火灾

D类火灾是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5.E类火灾

E类火灾是指带电物体和精密仪器等物质燃烧的火灾。

(二) GB/T 4968—2008分类法

《火灾分类》(GB/T 4968—2008)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分为A、B、C、D、E、F 6类。

1. A类火灾

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干草、煤炭、棉、毛、麻、纸张、塑料(燃烧后有灰烬)等火灾。

2.B类火灾

B类火灾是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3.C类火灾

C类火灾是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4.D类火灾

D类火灾是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火灾。

5.E类火灾

E类火灾是指带电火灾,如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6.F类火灾

F类火灾是指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三、火灾的等级标准

根据2007年6月26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新的火灾等级标准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一般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火灾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采取“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4)事故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二节 消防工作

一、灭火方法与防火方法
(一)灭火方法

1.冷却灭火法

即根据可燃物质发生燃烧时,必须达到一定的温度这个条件,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燃烧的物质上,使可燃物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从而使燃烧停止。

2.隔离灭火法

即将已着火物体与附近的可燃物隔离或疏散开,从而使燃烧停止。

3.窒息灭火法

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空气流入燃烧区,使燃烧物质缺乏或断绝氧气而熄灭。

4.抑制灭火法

使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游离基消失,形成稳定分子,从而使燃烧反应停止。消防工作中常采用此方法灭火,常使用的灭火器有干粉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

(二)防火方法

一切防火措施都是为了防止产生燃烧的条件,防止燃烧条件互相结合、互相作用。

1.控制可燃物

可燃物是燃烧过程的物质基础,所以对可燃物质的使用要谨慎小心。在选材时,尽量用难燃或不燃的材料代替可燃材料。具体措施包括用水泥代替木料建筑房屋,用防火漆浸涂可燃物以提高耐火性能;对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厂房,采用抽风或通风方法以降低可燃气体、蒸汽和粉尘在空气中的浓度;凡是能发生相互作用的物品,要分开存放等。

2.隔绝空气

具体措施包括使用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过程应在密封的设备内进行,对有异常危险的生产,可充装惰性气体保护;隔绝空气储存某些化学危险品,如金属钠存于煤油中,黄磷存于水中,二硫化碳用水封闭存放等。

3.清除着火源

具体措施包括采取隔离火源、控制温度、接地、避雷、安装防爆灯、遮挡阳光等,防止可燃物遇明火或温度升高而起火。

4.阻止火势、爆炸波的蔓延

为阻止火势、爆炸波的蔓延,就要防止新的燃烧条件形成,从而防止火灾扩大,减少火灾损失。具体措施包括在可燃气体管路上安装阻火器、安全水封;机车、轮船、汽车、推土机的排烟和排气系统戴防火帽;在压力容器设备上安装防爆膜、安全阀;在建筑物之间留防火间距,筑防火墙等。

二、消防
(一)消防的含义

消防是指包括防火与灭火在内的同火灾做斗争的一种专项工作。此特定的词义,是从历史上逐渐演变来的。我国古代并没有消防一词,当时是多采用“火禁”“火政”“防火与救火”“放水”等词或词组。唐代时期叫“火政”,其方针是:“防为上,戒为下,救次之”。消防一词是清朝末年由日本传到我国的。当初,它的含义是消除与预防火灾、水患等灾害。后来约定俗成,专指消除与预防火灾,简称消防,才具有现代人们所共知的词义,并沿用至今。因此,消防具有两个意思:消——救火,防——防火,消防是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统称。有组织参与灭火救援的人员和队伍,人们习惯称为消防员和消防队。

(二)消防日、消防报警电话和消防徽章

1.消防日

我国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消防日。11月9日刚入初冬,冬季风干物燥是火灾多发季节,是我国紧锣密鼓开展冬季防火的重要时节。公安部于1992年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全国消防日。

2.消防报警电话

119是我国的火灾报警电话号码,与消防日暗合。“1”也读作“幺”,跟“要”字同音,“119”就是有火情“要要救”的意思。

美国的火警电话是911,并不是发生“9·11”事件后才确定的。2001年之前911就是美国的紧急救援电话,而不只是火警电话。美国选用911的原因是当打电话求助时,因某种原因而看不清老式电话机拨号盘,911这三个数字是最不用看清楚而最容易拨到的号码。911是报警电话,类似于我国的110。我国目前也正在进行110、119、120、122电话的整合,将来只剩一个110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3.消防徽章

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自2018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式服装配发前,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和警种学院人员停止使用武警部队制式服装和标识服饰,统一穿着无武警标识的作训服,并在作训服左兜盖上方佩戴消防救援队伍身份标识牌。2018年10月9日,公安消防部队移交应急管理部交接仪式正式举行,50年的消防现役史即将告一段落了,随之而来的是全新的应急管理部消防局。消防部队改革转隶以后,主要由原来的现役体制向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消防局,承担救灾救助工作,还要针对各种特殊灾害,打造出若干个特勤队、攻坚组、专业队,成为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综合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来满足各种复杂的特殊灾害救援的需要。

图1-1-2-1 中国消防徽章

应急管理部同时发布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标识牌式样及佩戴规则。标识牌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作,配发对象为在编在职干部、队员和消防专业院校学员。凡不在配发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得佩戴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标识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高等专科学校学员佩戴干部标识牌,消防救援队伍队员、消防员学校学员佩戴队员标识牌。中国消防徽章,即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徽标,如图1-1-2-1所示。中文部分是“中国消防救援”,英文部分是“CHINA FIRE AND RESCUE”。FIRE在英语里有好多意思,这里指火灾;RESCUE在英语里有拯救、救助、救济等意思。

三、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一)消防工作的方针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方针不仅是人民群众长期同火灾作斗争的经验总结,而且也正确反映了消防工作的客观规律,体现了防和消的辩证关系。重点强调单位全面负责消防的安全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的。

(1)预防为主。要在同火灾的斗争中,把预防火灾的工作作为重点,放在首位,防患于未然。

(2)防消结合。在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把“消”作为“防”的一部分,辅助预防不足的措施,使防和消的工作紧密结合为一体。

(二)消防工作的原则

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各单位都应按照这一原则,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单位全面负责就是:“谁主管、谁负责”。简要来说,就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由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自己负责,谁主管哪项工作,就要对哪项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国务院办公厅于1987年3月21日《关于制止重大火灾事故的通知》中提出来的。

单位全面负责还包括“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意思是,谁主管哪项工作,谁就对那项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负责,即一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当然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依靠群众的原则

消防工作是一项具有广泛群众性的工作,只有依靠群众,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才能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做好群众工作,要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向群众普及消防知识,提高群众的消防意识和防灾抗灾能力。要组织群众中的骨干,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的防火、灭火工作。

3.依法管理的原则

依法管理就是单位的领导和主管或职能部门依照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事务进行管理。要依照法规办事,加强对职工群众的遵纪守法教育,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者严肃追究,认真处理。

消防法规不仅具有引导、教育、评价、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而且具有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强制作用。因此,任何单位都应组织群众学习消防法规,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依照法规的基本要求,制定相应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或工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消防安全管理走上法制的轨道。

4.科学管理的原则

科学管理就是运用管理科学的理论,规范管理系统的机构设置、管理程序、方法、途径、程度、工作方法等,从而有效地实施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消防安全管理要实行科学管理,使之科学化、规范化。消防安全管理只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富有成效。首先,必须遵循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要知道火灾发生的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技术领域的扩大和物质生活的提高而增加的规律;火灾成因与人们心理和行为相关的规律;火灾的发生与行业、季节、时间相关的规律等。其次,要学习和运用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并与实践经验有机地结合起来。还要逐步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以取得最佳的管理效果。

5.综合治理的原则

消防安全管理在其管理方式、运用管理手段、管理所涉及的要素以及管理的内容上都表现出较强的综合性质。消防管理不能单靠哪一个部门,只使用某一种手段,要与行业的、单位的整体管理统一起来;管理中不仅要运用行政手段,还要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和思想教育的手段进行治理;管理中要考虑各种有关安全的要素,即对人、物、事、时间、信息等进行综合治理。

四、消防工作的性质、特点和任务
(一)消防工作的性质

消防工作是人类在同火灾做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专门工作,它是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社会安全保障性质的措施。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全社会成员的关心、重视、支持、参与下才能搞好。消防管理已渗透到人类生产生活的一切领域之中,从而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社会性;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在生产、工作和生活过程中,人们对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对生产一时失神、失控、失误,就有可能酿成火灾,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经常性;纵观多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尽管致灾原因复杂,但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火灾乃源于一人一事一时之误,这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一条真理,只有人民群众的广泛积极参与,才能控制、消除火灾事故的发生,这又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群众性。

(二)消防工作的特点

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群众性,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乃至每个家庭和个人,它同时又是一项知识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与科学技术息息相关。消防工作具有社会性、经常性、行政性和技术性等特点。

(三)消防工作的任务

消防工作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三节 2019年新版《消防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制定和修订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以主席令形式首次颁布。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一次,于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4月23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版《消防法》共有7章74条。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消防法》总则中指出:制定消防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2018年成立应急管理部,将原公安部管理的消防工作成建制移交给应急管理部,因此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火灾预防
(一)消防安全规划与布局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3)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二)消防安全检查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一般单位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大型群众活动消防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六)明火作业消防规定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七)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运输规定

(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3)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消防产品

(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3)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4)依照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5)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九)装修电器燃具产品

(1)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2)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3)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4)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十)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

(1)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三、消防组织
(一)消防组织的多种形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二)单位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上述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志愿消防队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四、灭火救援
(一)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二)报警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三)火灾扑救

(1)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2)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3)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4)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5)根据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四)火灾现场总指挥权限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五)火灾调查

(1)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2)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3)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五、监督检查
(一)政府部门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1)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4)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5)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6)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7)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六、法律责任
(一)罚款

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罚款并拘留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拘留并罚款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四)拘留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五)刑事责任

违反《消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贯彻执行《消防法》
(一)“四知道、五熟悉”要求

1.“四知道”

知道单位基本情况、地址、电话等,知道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知道单位防火负责人,知道单位志愿消防组织。

2.“五熟悉”

熟悉单位消防水源、道路、设施,熟悉单位的建筑情况,熟悉单位工艺流程,熟悉火灾危险性程度,熟悉单位的防范措施。

(二)消防工作“四懂、四会”的内容

1.“四懂”

一懂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二懂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防火措施;三懂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灭火方法;四懂组织疏散逃生的方法。

“四懂”的目的是要求每个在岗职工,不但要懂得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而且还必须把本岗位生产、经营、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搞清楚,还要懂得本岗位有哪些预防火灾的措施、具体办法、具体条文、具体内容,自觉地在本岗位生产、经营、工作中严格执行。在做好本岗位防火工作的基础上,万一本岗位发生了火灾,能采用有针对性的灭火方法,即什么物质着火,采用什么方法扑救,而且会使用消防器材,发生火灾知道怎样组织疏散人员安全逃生。

2.“四会”

一会报火警(火警电话 119);二会使用消防器材;三会扑救初起火灾;四会逃生自救。

“四会”的目的是要求:①发生火灾时除利用身边就近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外,能迅速向应急管理消防队报火警;②对单位所配备的消防器材,每个员工都要学会正确的使用方法,做到道理上会讲、拿起来会用,同时要搞清楚每种消防器材的功能;③要求每个在岗员工都要会扑救初起火灾,因为初起阶段是扑灭火灾的最佳时机,初起时火源面积不大,火焰放出的辐射热小,烟和气体的对流速度比较缓慢,只要灭火方法得当,比较容易扑灭,甚至一个灭火器、一盆水、一锹土就能解决,从而避免火灾带来的损失;④逃生穿过浓烟时,切不可迎烟雾直立身体行走,要用湿毛巾、手帕或撕碎衣服捂住口,人的身体尽量贴近地面,弯腰低位或用手足爬行寻找安全出口。

(三)遇到火情报警须知

1.用电话拨打“119”报警

(1)报警时,要讲清楚起火单位、村镇名称和所处城区、街巷、门牌号码;要讲清楚是什么东西着火,火势大小,是否有人被围困,有无爆炸危险品等情况;要讲清楚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和所用的电话号码。注意倾听消防队询问情况,并准确、简洁地给予回答,待对方明确说明时方可挂断电话。

(2)报警后立即派人到单位门口、街道交叉路口迎候消防车,并带领消防车迅速赶到火场。

2.向周围群众报警

(1)在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如工厂车间、办公楼、居民宿舍区等,可用大声呼喊和敲打发出声响器具的方法报警。

(2)向群众报警时,应尽量使群众明白什么地方、什么东西着火,是通知人们前来灭火还是紧急疏散逃生。向灭火人员指明起火点的位置,向需要疏散人员指明疏散逃生的通道和方向。 wHEwW0mQHP3SDq1QxIgTsI9gzpkBa3CsU9WQHLIOL8Gu/CyY/ROvhYvqRnkRHM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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