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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权试点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针对如何推进水权制度建设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2012年国务院3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提出“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节约水量交易机制,构建交易平台,保障农民在水权转让中的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强调要积极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推行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思路,并指出推动建立水权制度,明确水权归属,培育水权交易市场,但也要防止农业、生态和居民生活用水被挤占。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提出要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方式,开展水权交易平台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建立健全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培育和发展水权交易市场。《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提出鼓励通过依法规范设立的水权交易平台开展水权交易,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201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加快水权水市场建设,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和进场交易。

水利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将水权制度建设作为重要改革任务。2014年1月印发的《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开展水权交易试点,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2014年7月印发的《水利部关于开展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4〕222号)明确包含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7省市开展水权试点工作,试点内容主要包括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权交易和开展水权制度建设三个方面。2016 年 4 月印发的《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对交易主体和期限、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平台运作规则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规范水权交易行为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水权制度建设,自2003年起,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与内蒙古自治区共同开展水权转换试点工作。截至2017年,试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为缓解内蒙古黄河流域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多赢”的效果,在未增加黄河取水总量的前提下,为当地工业项目提供了生产用水,促进了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拓展了水利融资渠道,灌区节水工程建设速度加快,提高了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了水资源优化配置;保护了农民合法用水权益,输水损失减少,水费支出下降,为农民赢得了实惠。水权转换试点探索了一条农业支持工业、工业反哺农业的经济社会发展新路,有利于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有利于保障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黄河水权转换试点的意义重大,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在大江大河上开展的水权市场实践,是我国水权市场探索进程中的重要范例,对我国水权市场的发展有深远意义,也标志着我国水权制度建设全面从理论走向实践。受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委托,内蒙古农业大学于2017年开展了“内蒙古黄河流域引黄地区农业、工业节水潜力分析”研究,为总结内蒙古自治区水权试点实践经验提供数据支撑,为全国层面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和示范。 CmFsK0hQu/J1o8ORmC014zVNShwz2A5FwIgW1B1xkfZVEWqtoQmdTRxB5YWZ6/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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