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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制度

1.3.1 建设项目责任制度

1.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了各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但是,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都不明确。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1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根据《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职责、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及考核和奖惩等要求。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1)建设项目法人。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建设项目法人的设立。

1)设立时间。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筹备组主要由项目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2)备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向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3)要求。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3)组织形式和职责。

1)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2)建设项目董事会职权。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提出项目开工报告;研究解决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总经理职权。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4)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总经理还应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建立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经过国家计委或有关部门、地方计委专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董事长的任免,先由主要投资方提出意见,在报经项目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主要投资方任免;国家参股项目,其董事长在任免前须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认可。

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总经理的任免,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项目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国家参股项目的总经理,董事会在聘任或解聘前须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认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所聘请的总经理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委(计经委)。在项目建设期间,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领导职务。

(5)考核和奖惩。建立对建设项目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项目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进行定期考核;各投资方负责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计委负责对有关项目进行考核。必要时国家计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根据对建设项目的考核结论,由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奖罚;由董事会对总经理奖罚。建立对项目董事长、总经理的在任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另行制定。根据对项目的考核,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投资方同意,董事会可决定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奖金可从工程投资结余或按项目管理费的一定比例从项目成本中提取;对工期较长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奖金从单项工程结余中提取。凡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分别予以撤换和解聘,同时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单位投资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应作为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制应是项目管理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取得相应资格,并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期限和内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及全面管理。

(1)项目建设相关责任方管理。项目建设相关责任方应在各自的实施阶段和环节,明确工作责任,实施目标管理,确保项目正常运行。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和监督管理,应在工程开工前签署质量承诺书,报相关工程管理机构备案。项目各相关责任方应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宜采用例会、交底及其他沟通方式,避免项目运行中的障碍和冲突。建设单位应建立管理责任排查机制,按项目进度和时间节点,对各方的管理绩效进行验证性评价。

(2)项目管理机构与项目团队建设。

1)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实现目标的责任,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领导,接受组织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和考核,负责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使用和动态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启动前建立,在项目完成后或按合同约定解体。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应遵循下列规定:结构应符合组织制度和项目实施要求;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运行程序和责任制度;机构成员应满足项目管理要求及具备相应资格;组织分工应相对稳定并可根据项目实施变化进行调整;应确定机构成员的职责、权限、利益和需承担的风险。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步骤:第一,根据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及合同要求明确管理任务;第二,根据管理任务分解和归类,明确组织结构;第三,根据组织结构,确定岗位职责、权限以及人员配置;第四,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第五,由组织管理层审核确认。

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应履行管理制度,应履行管理程序,应实施计划管理,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应注重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价。

2)项目团队建设。项目建设相关责任方均应实施项目团队建设,明确团队管理原则,规范团队运行。项目建设相关责任方的项目管理团队之间应围绕项目目标协同工作并有效沟通。项目团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立团队管理机制和工作模式;各方步调一致,协同工作;制定团队成员沟通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各方共享的信息平台。同时,项目管理建设应开展绩效管理,利用团队成员集体的协作成果。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对项目团队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制定明确的团队目标、合理高效的运行程序和完善的工作制度,定期评价团队运作绩效。同时,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应统一团队思想,增强集体观念,和谐团队氛围,提高团队运行效率。

(3)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职责与权限。建设工程项目各实施主体和参与方法定代表应书面授权委托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中应履行的职责;组织或参与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目标进行系统管理;主持制定并落实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负责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各类资源进行质量监控和动态管理;对进场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安全、质量和使用进行监控;建立各类专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有效的安全、文明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评价项目管理绩效;进行授权范围内的任务分解和利益分配;按规定完善工程资料,规范工程档案文件,准备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受审计,处理项目管理机构解体的善后工作;协助和配合组织进行项目检查、鉴定和评审申报;配合组织完善缺陷责任期的相关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下列权限: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参与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参与组织对项目各阶段的重大决策;主持项目管理机构工作;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源使用;在组织制度的框架下制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参与选择并直接管理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参与选择大宗资源的供应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与项目相关方进行直接沟通;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授予的其他权利。

1.3.2 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承发包制度简介

建筑工程承发包方式也称“工程承发包方式”,指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之间经济关系的形式。交易双方为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商为业主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建设任务,并从项目业主处获取相应的报酬。建筑工程承发包制度是我国建筑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按承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可以分为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和专项承包。全过程承包又称“统包”“一揽子承包”或“交钥匙”,指承包单位按照发包单位提出的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对建筑工程全过程实行总承包,直到建筑工程达到交付使用要求;阶段承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工程的承包形式,如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等;专项承包,又称专业承包,指承包单位对建设阶段中某一专业工程进行的承包,如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施工阶段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等。

按承发包中相互结合的关系,可分为总承包、分承包、独家承包、联合承包等。总承包,也称“总包”,指由一个施工单位全部、全过程承包一个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分承包,也称“二包”,指总包单位将总包工程中若干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给专业施工企业施工的方式;独家承包,指承包单位必须依靠自身力量完成施工任务,而不实行分包的承包方式;联合承包,指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向发包单位承包一项建筑工程,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统一与发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共同对发包单位负责的承包方式。

按承发包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可分为施工图预算包干、平方米造价包干、成本加酬金包干、中标价包干等。施工图预算包干,指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编制的预算,一次包死的承包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也称“单价包干”,指按每平方米最终建筑产品的单价承包的承包方式;成本加酬金包干,指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商定的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包干价格的承包方式;中标价包干,指投标人按中标的价格和内容进行承包的承发包方式。不同的承发包方式有不同的特点,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均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协商一致,互惠互利。

2.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吸引承包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

(1)术语释义。

1)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筑单位(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筑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筑任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2)建筑工程投标:是指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3)工程招投标制度:也称为工程招标承包制,它是指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招投标方式以实现工程承包的一种工程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的建立与实行是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单纯运用行政办法分配建设任务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保护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

(2)招投标范围与标准。

1)相关法律。《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2)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2000〕3号令),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门2013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该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最新要求。2018年国务院批准施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16号令),对《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招投标工程项目进行具体规定:“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3)招投标的流程与步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一般来说,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

(4)规范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对建筑工程投标管理作如下规定。

1)招标计划。项目招标前,应进行投标策划,确定投标目标,依据规定程序形成投标计划,经过授权批准后实施。同时,应识别和评审下列与招投标项目有关的要求:招标文件和发包方明示的要求;发包方未明示但应满足的要求;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的相关要求。

根据投标项目需求进行分析,确定招标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招标目标、范围、要求与准备工作安排;招标工作各过程及进度安排;投标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与代理方以及合作方的协作;投标风险分析及信息沟通;投标策略与应急措施;投标监控要求。

2)投标文件。根据招标和竞争需求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投标文件:响应招标要求的各项商务规定;有竞争力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案;有竞争力的报价。应保证投标文件符合发包方及相关要求,经过评审后投标,并保存投标文件评审的相关记录。评审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标满足招标要求的程度;技术标和实施方案的竞争性;投标报价的经济性;投标风险的分析与应对。

3)其他。依法与发包方或其他代表有效沟通,分析投标过程的变更信息,形成必要记录。应识别和评价投标过程风险,并采取相关措施以确保实现投标目标要求。中标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建设项目合同制度

(1)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第15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它的签订、履行、变更和消灭除了受到《建筑法》的约束外,也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

1)按照承包的工程范围和承包关系分类:①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设计-建造及交钥匙承包合同);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2)按照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性质分类:①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④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类:①固定价格;②可调价格;③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

(3)规范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对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1)一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应建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责任,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实施合同的策划和编制活动,规范项目合同管理的实施程序和控制要求,确保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的合规性。严禁通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方式订立和实施建设工程合同。

项目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合同评审;合同订立;合同实施计划;合同实施控制;合同管理总结。

2)合同评审。合同订立前,项目管理职责应进行合同评审,完成对合同条件的审查、认定和评估工作。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组织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和评估。合同评审应包括:合法性、合规性评审;合理性、可行性评审;合同严密性、完整性评审;与产品或过程有关要求的评审;合同风险评估。合同内容涉及专利、专有技术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时,应对其使用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予以澄清或调整。根据需要进行合同谈判,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合同条款和内容。

3)合同订立。应依据合同评审和谈判结果,按程序和规定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应符合下列规定:合同订立应是组织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相关资质管理与许可管理的规定;合同应由当事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合同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应加盖单位印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生效时,应依照规定办理;合同订立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

4)合同实施计划。项目管理组织应规定合同实施工程程序,编制合同实施计划。合同实施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合同实施总体安排;合同分解与分包策划;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应与其他管理体系协调一致。应建立合同文件沟通方式、编码系统和文档系统。承包人应对其承接的合同做总体协调安排。承包人自行完成的工作及分包合同的内容,应在质量、资金、进度、管理架构、争议解决方式方面符合总包合同的要求。分包合同实施应符合法律和组织有关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

5)合同实施控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实施控制的日常工作应包括下列的内容:合同交底;合同跟踪与诊断;合同完善与补充;信息反馈与协调;其他应自主完成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实施前,组织的相关部门和合同谈判人员应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应包括下列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及合同待定问题;合同实施计划及责任分配;合同实施的主要风险;其他应进行交底的合同事项。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合同实施过程定期进行合同跟踪和诊断。合同跟踪和诊断应符合下列要求:对合同实施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分类处理,查找合同实施中的偏差;定期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偏差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通报合同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实施偏差结果制定合同纠偏措施或方案,经授权人批准后实施。实施需要其他相关方配合时,项目管理机构应事先征得各相关方的认同,并在实施中协调一致。项目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合同变更的管理工作,将合同变更文件和要求传递至相关人员。合同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变更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规模时,应由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变更或变更异议的提出,应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变更应经组织或授权人员签字或盖章后实施;变更对合同价格及工期有影响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项目管理机构应控制和管理合同中止行为。合同中止应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合同中止履行前,应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中止履行时,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相应担保时,应报请组织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合同中止或恢复履行,如依法需要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告或履行核验手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有关手续;合同中止后不再恢复履行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实施合同索赔的管理工作。索赔应符合下列条件:索赔应依据合同约定提出;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索赔应全面、完整地收集和整理索赔资料;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应按照约定或法定的程序和期限提出;索赔报告应说明索赔理由,提出索赔金额及工期。

合同实施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按下列方式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请求第三方协调;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6)合同管理总结。项目管理机构应进行项目合同管理评价,总结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总结报告。合同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合同订立情况评价;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合同管理工作评价;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评价;其他经验和教训。组织应根据合同总结报告确定项目合同管理改进要求,制定改进措施,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保存合同总结报告。

1.3.3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也叫工程建设监理,国际上属于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1995年12月15日,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活动的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某一实施阶段的监理,如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等。我国目前应用最多的是施工阶段监理。

1.原则与特性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可见,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监理的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

(1)服务性。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务的承包,而是服务,工程监理机构将尽一切努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证项目的目标一定实现,它也不可能承担由于不是它的缘故而导致项目目标的失控。《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规定“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要求“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2)独立性。独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的对象,否则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3)公正性。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公正性。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4)科学性。工程监理机构拥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它将应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制度和作用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建设监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工业发达国家的资本占有者,在进行一项新的投资时,需要一批有经验的专家进行投资机会分析,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确立后,又需要专业人员组织招标活动,从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建设监理业务便应运而生,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充实完善,逐渐成为建设程序的组成部分和工程实施惯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3.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与一协调。三控制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三管理为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一协调主要指的是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工作。

(1)三控制。

1)投资控制。投资控制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力求在建设工程中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基本原理是把计划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目标值,在施工阶段,定期进行投资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通过比较发现并找出实际支出额与投资目标值之间的偏差,然后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以确保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这种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是动态的控制过程。要有效的控制投资项目,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包括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项目投资控制者及其任务,以使项目投资控制有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能分工;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包括重视设计方案选择,严格审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渗入技术领域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从经济上采取措施,包括动态的比较项目投资的实际值和计划值,严格审查各项费用支出,采取节约投资的奖励措施等。

2)进度控制。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根据进度总目标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编制计划并付诸实施,然后在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对出现的偏差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修改原计划后再付诸实施,如此循环,直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仅需控制的最终目标是确保建设项目按预定时间交付使用或提前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是建设工期。

影响建设工程进度的不利因素很多,如人为因素、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因素、机具因素、资金因素、水文地质因素等。常见影响建设工程进度的人为因素有:

a.建设单位因素:如建设单位因使用要求改变而进行的设计变更;不能及时提供建设场地而满足施工需要;不能及时向承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付款。

b.勘察设计因素:如勘察资料不准确,特别是地质资料有错误或遗漏;设计有缺陷或错误;设计对施工考虑不周,施工图供应不及时等。

c.施工技术因素:如施工工艺错误;施工方案不合理等。

d.组织管理因素:如计划安排不周密,组织协调不利等。

3)质量控制。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建设单位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能具有一般产品共有的质量特性,如适用性、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和属性外,还具有特定的内涵。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主要表现在适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与环境的协调性。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形成起到不同的作用和影响。影响工程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人、机、料、法、环。人员素质、施工设备、工程材料、工艺方法、环境条件都影响着工程质量。

(2)三管理。

1)合同管理。合同是工程监理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订立合同是为了证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品或者劳务,它是订立双方责、权、利的证明文件。施工合同的管理是项目监理机构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既可视为施工合同管理的全过程。

2)安全管理。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的要求;二是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各方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理管理体制,确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检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3)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分析、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处置,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目标保障。工程风险管理是为了降低工程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轻或消除风险的影响,以最低的成本取得对工程目标保障的满意结果。

(3)一协调。一协调主要指的是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系统中活跃着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勘察实施单位、监理单位、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

在系统中监理单位具备最佳的组织协调能力。主要原因是: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委托并授权的,是施工现场为宜的管理者,代表建设单位,并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利,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管理;监理人员都是经过考核的专业人员,它们有技术,会管理,懂经济,通法律,一般要比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有着更高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和监理经验,能有驾驭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有效运行;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根据有关的法令,法规有自己特定的权利。

4.实施程序

(1)成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业主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进行及时的调整。

(2)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是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3)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并报建设单位核备。

监理实施细则应分专业编制,体现该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以达到规范监理工作的目的。

(4)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1.3.4 建设工程项目目标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目标管理

目标管理,简言之就是将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化,同时建立目标系统,以便统筹兼顾进行协调,然后在执行过程中,予以对照和控制,及时进行纠偏,努力实现既定目标。工程项目的目标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中重要的工作内容,因其涉及内容繁杂、利益方众多、建设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原因,在建设执行过程中,项目目标会受到各方面影响。项目目标的设置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可控,一定意义上直接决定项目建设的成败。

(1)工程建设项目中目标系统的建立。

1)项目目标确定的依据。工程项目决策之初,无论投资方、承建方、协作方或政府,均会有一定的目的或利益期望,这些目的与利益期望,只要可行(即经过项目的控制和协调后是可以实现的),也可以认为是项目目标的雏形。其中可能包含项目建设的费用投入与收益、资源投入、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健康/安全/环境(HSE)、风险控制率、各利益方满意度,以及其他特殊目标和要求。此外,目标的确定还应遵循在政策法规之下的原则。

由于每个项目均有其唯一性,每个项目目标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但HSE、质量、费用与进度在绝大多数工程项目中,都是相对重要的控制要求。

2)有效目标的特征。有效目标应该具备以下特点:明确、具体、可行(可操作)、可度量和一定的挑战性,而且这些目标也需要得到上级或相关利益方的认可,亦即与其他方的目标一致。项目目标应该有属性(如成本)、计算单位或一个绝对或相对的值。对于成功完成项目来说,没有量化的目标通常隐含较高的风险。

3)总目标与目标系统。工程项目涉及面广,在很多方面均会有控制要求,因此需要设立多个总目标,而且在总目标之下,也需要设立多个子目标用以支撑或说明各类控制要求和建设期望。比如项目的投资、产能、质量、进度、环保等要求就属于总目标之列;在化工建设中就投资控制而言,这些投资可能由几个工段组成,而这几个工段中,包含设计费、采购费、建安费、管理费等,这些分项控制要求均属于项目投资总目标下的子目标;又如在设计变更控制目标下,则又可分解为不同专业的目标;再如拟定进度总目标后,则可能分解为项目策划决策期、项目准备期、项目实施期和项目试运行期等。项目总目标与多个子目标就构成了一个目标系统,成为项目建设研究和管理的对象。

(2)目标系统的建立方法。

1)完整列出该项目的各类期望和要求。其中可能包含的方面有:生产能力(功能)、经济效益要求、进度要求、质量保证、产业与社会影响、生态保护、环保效应、安全、技术及创新要求、试验效果、人才培养与经验积累及其他功能要求。准确研究和确定项目工作范围;按照工程固有的特点,沿可执行的方向,对项目范围进行分解,层层细分,建立工作分解结构(WBS),全面明确工作范围内包含哪些环节和内容,以此作为目标细分的依据。工作分解结构的末端应该是可执行单元,对应的目标亦即可执行目标。

2)建立目标矩阵。以项目期望目标为列,以WBS结构为行,建立目标矩阵。识别目标矩阵中重要因素,作为重要控制目标;根据重要控制目标情况,设置相关专职或兼职职能岗位。项目目标矩阵及重要控制目标识别是项目职能岗位设置及团队组建的基础,亦即组织分解机构(OBS)组建的依据。

(3)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在项目实施之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与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协商制定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应属于组织内部明确责任的系统性管理文件,其内容应符合组织制度要求和项目自身特点。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制定应依据下列信息:项目合同文件,组织管理制度,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组织经营方针和目标,项目特点和实施条件与环境。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宜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管理实施目标;组织和项目管理机构职责、权限和利益的划分;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环保、文明、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目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的内容和要求;项目所需资源的获取和核算办法;法定代表人向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委托的相关事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应承担的风险;项目应急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理的原则和方法;项目管理效果和目标实现的评价原则、内容和方法;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和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原则;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奖惩依据、标准和办法;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解职和项目管理机构解体的条件及办法;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及之后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组织应对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认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奖惩规定,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奖励或处罚。同时,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应根据项目实施变化进行补充和完善。

2.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目标管理

施工项目管理的对象是施工项目寿命周期各阶段的工作。广义的施工项目是指从投标、签约开始到工程施工完成后的服务为止的整个过程,它与狭义的施工项目不同。狭义的施工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签约后开始到验收、结算、交工时为止的一段过程。这里所谈的施工项目是指广义的施工项目管理过程。施工项目寿命周期可分为五个阶段,构成了施工项目管理有序的全过程。

(1)投标、签约阶段。业主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和建设准备、具备了招标条件以后,便发出广告(或邀请函),施工单位见到招标广告(或邀请函)后,从作出投标决策至中标签约,实质上便是在进行施工项目的工作。这是施工项目寿命周期的第一阶段,可称为立项阶段。本阶段的最终管理目标是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建筑施工企业从经营战略的高度作出是否投标争取承包该项目的决策;决定投标以后,从多方面(企业自身、相关单位、市场、现场等)掌握大量信息,编制既能使企业盈利、又有力可望中标的投标书;如果中标,则与招标方进行谈判,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符合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

(2)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交易关系正式确立后,便应组建项目经理部,然后以项目经理为主,与企业经营层和管理层、业主单位进行配合,进行施工准备,使工程具备开工和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

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成立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建立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是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平面图,用以指导施工准备和施工;制订施工项目管理规划,以指导施工项目管理活动;进行施工现场准备,使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利于进行文明施进行文明施工;编写开工申请报告,待批开工。

(3)施工阶段。这是一个自开工至竣工的实施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项目经理部既是决策机构,又是责任机构。经营管理层、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的作用是支持、监督与协调。这一阶段的目标是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达到验收、交工的条件。

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安排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努力做好动态控制工作,保证质量目标、进度目标、造价目标、安全目标、节约目标的实现;管好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处理好内外关系,管好合同变更及索赔;做好记录、协调、检查、分析工作。

(4)验收、交工与结算阶段。这一阶段可称作“结束阶段”。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协调同步进行。其目标是对项目成果进行总评、评价,对外结清债务,结束交易关系。本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工程收尾、进行试运转;在预检的基础上接受正式验收整理、移交竣工文件,进行财务结算,总结工作,编制竣工总结报告办理工程交付手续;项目经理部解体。

(5)用户服务阶段。这是施工项目管理的最后阶段。在交工验收后,按合同规定的责任期进行用后服务、回访与保修,其目的是保证使用单位正常使用,发挥效益。在该阶段中主要进行以下工作:为保证工程正常使用而作必要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进行工程回访,听取使用单位意见,总结经验教训,观察使用中的问题,进行必要的维护、维修和保修;进行沉陷、抗震性能等观察,以服务于宏观事业。 /2DHTwnvYtd5FARPq6DZXc/0+1Y/WCdjjorayxhMEDxIm4uPzsF3Xyk2Of0owS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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