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空间作业定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在污水井、排水管道、电缆隧道、集水井、电缆井、热力井、燃气井、自来水井、有线电视及通信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等可能存在中毒、窒息、爆炸的有限空间内从事施工或者维修、排障、保养、清理等的作业活动均为有限空间作业。
2.有限空间危险特征(符合任一项或一项以上)
(1)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2)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进入者的物料。
(3)内部结构可能将进入者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等)。
(4)存在已识别出的健康、安全风险。
3.有限空间作业危害特点
(1)有限空间作业属高风险作业。如操作不当或防护不当可导致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的地点多样化。如船舱、储罐、管道、地下室、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电缆隧道、通信人孔、热力管沟、发酵池等。
(3)许多危害具有隐蔽性并难以探测。如作业前即使对有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合格,作业过程中,内部环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仍有增加和超标的可能。
(4)多种危害可能共同存在。如化粪池中存在硫化氢中毒危害的同时,还存在甲烷燃爆危害。
(5)某些环境下具有突发性。如开始对有限空间检测时,各项气体指标合格,但是在作业过程中突然涌出大量的有毒气体,造成中毒。
(6)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危害,可能具有多发性。如在有限空间发生电气设备火灾后,不仅有火灾危害,还会有气体中毒危害等。
(7)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危害大多数情况下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其主要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培训教育、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等。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有关术语较多,详见表1-2-1。
表1-2-1 有限空间作业的有关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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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于2007年12月2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6号令的形式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控、治理。
最近正在修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计划修订后的名称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经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曾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予以修正。其主要内容如下:
(1)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2)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3)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4)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min。
(5)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min,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6)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3.《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经2014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7年3月6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在内的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因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已体现在于2015年修正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中。其主要内容如下:
(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4.《呼吸防护用品选择、使用和维护》(GB/T 18664—2002)
根据《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中4.23.1的规定,适用于IDLH环境的呼吸防护用品如下:
(1)配全面罩的正压型自给式呼吸防护器(Self-Contained Breathing Apparatus,SCBA)。
(2)在配备适合的辅助逃生型呼吸防护用品前提下,配全面罩或送气头罩型的正压供气式呼吸防护用品。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使用过滤式的呼吸防护用品。
5.《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其人员防护。该标准共八章,分别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一般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特殊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
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2942—2006)
本标准规定了在有限空间内进行涂装、热工作业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该标准共六章,分别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涂装作业安全和热工作业安全、安全管理。
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
本标准规定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有关人员的职责、控制措施和相关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密闭空间作业的职业危害防护。该标准共有十三章,分别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和缩略语、一般职责、综合控制措施、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密闭空间作业的准入管理、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评估程序、与密闭空间作业相关人员的安全卫生防护培训、呼吸器具的正确使用、承包或分包、密闭空间的应急救援要求、准入证的格式要求。
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本规范共五章,分别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9.《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
为加强城镇排水管道维护的管理,规范排水管道维护作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操作,提高安全技术水平,保障排水管道维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排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维护安全作业。本规程规定了城镇排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维护安全作业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城镇排水管道维护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985年曾颁发的《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85同时废止,由现批准的《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代替,作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6—2009,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0.6、第 3.0.10、第 3.0.11、第3.0.12、第4.2.3、第5.1.2、第5.1.6、第5.1.8、第5.1.10、第5.3.6、第6.0.1、第6.0.3、第6.0.5、第7.0.1、第7.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程共有8章和1个附录,分别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维护作业、井下作业、防护设备与用品、中毒窒息应急救援。附录是下井作业申请表和下井安全作业票。
10.《关于在污水井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152号)
通知指出,今年北京市连续发生多起有限空间急性中毒窒息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提醒、警示现场作业人员认清危险,避免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现就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通知规定了警示标志设置范围、设置内容和设置要求,并对这一工作提出了四条要求。
11.《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承发包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安监发〔2011〕30号)
通知指出,根据北京市“打非治违”工作总体部署,市安委会办公室对部分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有限空间作业的承发包管理普遍存在安全责任划分不明、承包单位安全条件不合要求、发包单位未实现有效安全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有限空间作业承发包行为,强化承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现就加强有限空间作业承发包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是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安全条件,二是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三是强化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四是加强对发包行为的监督检查。各单位需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依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关于在污水井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查承包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如不符合条件,不得发包。
12.《关于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信息公示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30号)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北京市安委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信息公示牌制度。要求各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充分认识设置信息公示牌必要性,明确信息公示牌设置和内容要求,加强管理、及时维护,督促落实、强化监督。
13.《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DB 11/852.1—2012)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分级、基本要求、作业前准备和作业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热力、燃气、给排水、环境卫生、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涉及的地下有限空间常规作业及其管理,其他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可参照本部分执行。共有七章,分别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作业环境分级、基本要求、作业前准备、作业。本标准明确了有限空间定义,提出了有限空间作业的技术安全要求,在全国首次提出了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分级指标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为。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分级、基本要求、作业前准备和作业的安全要求。
14.《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2部分:气体检测与通风》(DB 11/852.2—2013)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气体检测、通风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热力、燃气、给排水、环境卫生、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涉及的地下有限空间常规作业及其管理,其他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可参照本部分执行。共有五章,分别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气体检测、通风。本标准是在《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则》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模式要求,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及缺氧环境的检测及强制通风的技术要求、操作程序和安全管理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指导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北京市有限空间规范化、精细化管理。鉴于地下有限空间气体检测与通风作业中气体检测的内容、检测仪预警值和报警值的确定、气体检测方法、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等环节属于保证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关键环节,本标准将条款4.2.2、4.3、4.6.2、5.2、5.3.2设置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
15.《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3部分:防护设备设施配置》(DB 11/852.3—2014)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有限空间作业防护设备设施基本要求、安全警示设施、作业防护设备、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配置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热力、燃气、给排水、环境卫生、通信、广播电视设施涉及的地下有限空间防护设备设施配置,其他地下有限空间防护设备设施配置可参照本部分执行。本标准对防护设备设施产品性能、安全性能,以及地下有限空间管理单位和作业单位应对所配置的防护设备设施实施的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本标准旨在指导和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和管理单位对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是切实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基础,是提升作业安全水平的保障。鉴于防护设备设施科学、合理配置不仅对保障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起到关键性作用,而且是地下有限空间从业单位应遵守的最基本要求和开展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附录B防护设备设施配置表,规定了在不同作业环境以及应急救援情况下,地下有限空间作业防护设备设施配置种类和具体的配置要求。强制条款中涉及附录B,表B.1中要求配置的设备设施应与作业环境危险程度相适应,同时用人单位要根据不同作业环境条件和状态(作业状态或应急救援状态)配置不同种类及数量的防护设备设施。
16.《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京安监发〔2009〕8号)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该规范共有四章,分别是总则、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附则。
1.《电力行业缺氧危险作业监测与防护技术规范》(DL/T 1200—2013)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日常生产中进行缺氧危险作业的监测技术和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力行业日常生产过程中进入缺氧危险环境作业的监测、危险评估和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的管理。本标准根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2010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国能科技〔2010〕320号)进行制订。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依据和参照了国家和电力行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及相关规定,并结合了电力行业缺氧危险作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标准的目的是加强电力行业缺氧危险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范电力行业缺氧危险作业环境的监测和防护,预防窒息、中毒等事故发生,保护职工职业安全健康,促进电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2.《电力缺氧危险作业监测技术规范》(Q/GDW 11121—2013)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条文如下:
4.3 有限空间作业
4.3.1 进入井、箱、柜、深坑、隧道、电缆夹层内等有限空间作业,应在作业入口处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员应事先与作业人员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4.3.2 有限空间作业应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辨识,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种类并进行评估监测,做好记录。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3.3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4.3.4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氧气含量应在19.5%~23.5%。有害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不符合时应采取清洗或置换等措施。
4.3.5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前应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危险有害因素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3.6 在有限空间作业中,应保持通风良好,禁止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3.7 在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环境中作业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检测的时间不宜早于作业开始前30min。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4.3.8 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配备安全和抢救器具,如:防毒面罩、呼吸器具、通信设备、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4.3.9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使用安全矿灯或36V以下的安全灯,潮湿环境下应使用12V的安全电压,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按规定配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在金属容器等导电场所,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导电场所外面,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4.3.10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应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4.3.11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应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4.3.12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
4.3.13 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3.《国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国网电网安质〔2016〕212号)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条文如下:
4.3 有限空间作业
4.3.1 进入井、箱、柜、深坑、隧道、电缆夹层内等有限空间作业,应在作业入口处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员应事先与作业人员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4.3.2 有限空间作业应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辨识,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种类并进行评估监测,做好记录。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3.3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4.3.4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氧气含量应在19.5%~23.5%。有害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不符合时应采取清洗或置换等措施。
4.3.5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前应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危险有害因素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3.6 在有限空间作业中,应保持通风良好,禁止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3.7 在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环境中作业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检测的时间不宜早于作业开始前30min。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4.3.8 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配备安全和抢救器具,如:防毒面罩、呼吸器具、通信设备、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4.3.9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使用安全矿灯或36V以下的安全灯,潮湿环境下应使用12V的安全电压,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按规定配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在金属容器等导电场所,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导电场所外面,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4.3.10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应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4.3.11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应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4.3.12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
4.3.13 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4.《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规定》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规定》共10章51条。其中,第一章总则有5条,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有11条,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有3条,第四章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有9条,第五章有限空间动火工作有6条,第六章有限空间应急处置有7条,第七章承发包管理有7条,第八章有限空间气体检测仪、通风设备和呼吸防护用品有3条,第九章考核与处理有2条,第十章附则有2条。附录8个,分别为有限空间分类、进出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单、作业环境分级、防护设备设施配置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有限空间作业指导卡、部分有毒有害气体预警值和报警值、修编说明。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气体检测与通风、第3部分:防护设备设施配置)》(DB 11/852.1—2012、DB 11/852.2—2013、DB 11/852.3—2014)、《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外单位进入公司所辖有限空间作业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循“谁批准、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现场作业班组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包括有限空间场所进行的安装、检修、巡视、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有限空间分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储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电力生产有限空间场所主要有电缆隧道、电缆管井、污水井、暖气沟等。
主要是对专业管理部门、有限空间设施资产管理单位、有限空间设施运维管理单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单位以及有限空间作业单所列人员职责。
(一)申请人职责:负责填写“申请单”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将工作计划报有限空间设施运维管理单位。申请人由作业负责人担任或由有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担任。
(二)批准人职责:负责审核进入有限空间工作的必要性和施工单位班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情况,气体测试仪、通风设备情况填写是否齐全,监护人是否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批准人应由有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担任或由有限空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
(三)核查人职责:“申请单”批准后,由有限空间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核查人确认作业单位是否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人可由有限空间设施运维管理单位专责人及以上人员担任。
(四)许可人职责:“申请单”核查后,由有限空间设施运维管理单位许可人负责配合。现场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测试仪、通风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监护人是否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许可人可由有限空间设施运维管理单位专责人及以上人员担任。
(五)作业负责人职责
(六)作业者职责
(七)监护者职责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确定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辨识,对有限空间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种类并进行评估检测,做好记录。检测值作为有限空间环境危险性分级(见附录3)和采取防护措施的依据。
第十六条 作业负责人在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设备符合要求后(见附录4),方可安排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前,应进行有限空间内气体准入检测,并做好记录。检测为一级环境时不应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见附录5),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指导卡(见附录6),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与个体防护装备,并与监护人员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
第三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有限空间:
(一)作业人员出现身体不适;
(二)安全防护设备或个体防护装备失效;
(三)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
(四)监护人员或作业负责人下达撤离命令。
第三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工程承发包、业务外包、业务委托安全管理规定,审查承包(受托)单位是否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如不符合条件,不得发包。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备设施:应具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以及氧气、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机械通风设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信工具;安全绳、安全带、三脚架、安全梯等;安全护栏及警示标志牌;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有限空间现场监护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
第四十一条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申请单》报项目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本章主要对有限空间气体检测仪、通风设备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使用维护和班组配备标准进行规定。
附录4:防护设备设施配置表
续表
续表
2019年5月13日下午,山东省临清市明运河截污闸门沟渠清理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教训惨痛。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9年5月15日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出的六点要求同样适用于电力行业的有限密闭空间,应抓紧贯彻落实。
1.提高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春夏交替,涉及市政施工、排水养护、污水处理、供水、燃气、热力等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的工程项目增多,安全隐患增加。各地要深刻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督促行业相关企业(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将压力传递到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坚决杜绝凭经验、心存侥幸的麻痹思想,确保住建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安全稳定。
2.有限空间作业重点关注范围
有限空间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各地要重点关注:泵站、蓄水池、检查井、闸井、渠道、箱涵、棚盖河道、地下管廊等,没有顶板、顶棚、上盖等的半敞开空间,因作业可能引发泥水扰动、气体输送、消耗氧气的空间,与其他设施(构筑物)相连通可能造成有害气体通达的局部空间,以及一些工程建设未移交、设施维修改造后进行垃圾清理、设备调试等小微作业空间。
3.加强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地要充分利用雨天等施工间歇期,多层次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措施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对新上岗的一线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重点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法规概念,提高安全管理知识水平和作业技能,坚决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作业前首先明确场地是否属于有限空间,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安排专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业相关企业(单位)要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形成长效机制,通过安全专家讲座、业务骨干交流、印刷安全手册、现场应急演练等形式,针对行业中出现的典型事故案例,剖析事故过程,用血的教训警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切实增加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打牢安全生产基础。
4.增加作业安全防护装备投入
从事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和运行维护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投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安全性高、实用性强、舒适性好的通风、检测、照明、通信、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设备和仪器必须要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关键时候拿得出,用得上。城市排水管渠特别是污水和雨污混流管渠容易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因此原则上要禁止操作人员直接进入管渠(包括检查井、污水提升泵站)开展作业。要积极购置、采用机械疏通车、机器人等自动化装备和机具,提升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落实安全作业基本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或省有关安全生产和运行维护规章制度,按照《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严格遵守作业程序。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配备监护人员,以防突发事件。现场监护作业人员要落实作业备案、现场应急等安全生产措施,避免发生中毒、触电、爆炸、溺水、坠落等各类伤亡事故。严禁在有限空间作业环境不达标和人员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作业。
6.制订应急预案、科学施救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和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制订中毒、窒息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一旦发生安全意外,监护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用作业人员自身佩戴的安全带、安全绳将其迅速救出。确需进入有限空间抢救时,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好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并在专人监护下进行抢救,及时有效地进行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降低意外事故造成的次生损失,严禁盲目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