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其基本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经济和电网运行客观规律的要求。
电力系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一般由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发电厂、变电站和千万个用电户,通过各种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互相联结而成。与现代大工业生产类似,为实现多工艺、多工序、多工种,以及上下级的相互密切配合,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产品质量,电力系统生产运行也需要进行统一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即对电力系统实施统一调度。
然而,电网调度又有它的特殊性。由于电力生产具有发、输、配、用同时完成等特点,电网内各部门是一个紧密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在电力生产过程中,每一瞬间都要求平衡稳定和协调一致。
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和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电网调度任务由简单到复杂,由一级调度到多级调度,逐步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管理体系。作为电网运行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电网调度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电网内发、输、变、配电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向用户可靠供电,以及各类电力生产工作有序进行。我国电网运行控制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安全第一、集约高效”原则。
为保证我国大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我国电网运行控制系统中的调度机构设立为国家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国调”)、区域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国家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简称“分中心”)、省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省调”)、地区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地调”)和县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地调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简称“县调”)五个等级,要求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职能范围内实施调度管理。凡并入电网的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必须服从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具体来说,各级调度机构的职责如下:
(1)国家级调度机构。国家级调度机构是我国电网的最高级调度机构,负责国家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负责跨区域电网联络线和跨区域消纳的大型枢纽电站调度,对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并负责制定全网调度运行的相关政策、标准和制度。
(2)区域级调度机构。区域级调度机构接受国调的调度指挥,负责区域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负责跨省联络线和跨省消纳的大型电站的调度运行,负责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并负责制定区域电网运行的标准和制度。
(3)省级调度机构。省级调度机构接受上级调度指挥,负责省级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负责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并负责制定省级电网运行的标准和制度。
(4)地区级调度机构。地区级调度机构接受上级调度指挥,负责地区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负责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5)县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接受上级调度指挥,负责所辖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电力系统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全国联网的逐步形成,特别是特高压交直流输送通道建设,使得电网物理形态和运行特性均发生显著变化。交直流系统相互耦合,直流送受端系统相互作用,特高压系统与500kV电网相互关联等系统特性,使电网运行的一体化特征日益突出,各级调度联系日益密切。为适应电网运行的一体化,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我国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基础上,对现有电网调度和设备运行监控,实施集约融合和统一管理,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业务流程、标准体系和技术手段,促进各级调度和设备监控的一体化运行。在原有5级调度机构的基础上,实现了国分调(国调和分中心)一体化调度运作、省级调度运行和地县调(地调和县调)一体化调度运作的“三级管控”的运行模式,并对相应调度机构的工作职责和调管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国调和分中心实施一体化运作后,对国家电网实施统一调度管理,负责330kV以上电网调控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直调有关电厂;承担±800kV直流、750kV(重要枢纽站)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运行集中监控、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业务;负责制定公司电力调度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国家电网的调度控制运行,承担调度运行、设备监控、调度计划、水电及新能源、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燃料等专业管理职责,协调各局部电网的调度关系;负责统筹协调与电网调度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
(2)省调负责省级电网调控运行,调度管辖省域内220kV电网和终端500(330)kV系统,直调所辖电厂;承担省域内±660kV及以下直流和750kV(重要枢纽站除外)、500kV、330kV枢纽站变电设备运行集中监控、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业务;直辖市可将220kV变电站纳入市调统一监控;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电力调度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承担所辖省级电网调度运行、设备监控、调度计划、水电及新能源、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燃料等各专业管理职责;负责统筹协调与所辖省级电网调度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
(3)地调和县调实施一体化运作后,负责地区电网调控运行,调度管辖10~110(66)kV和终端220kV系统;承担地域内35~220kV和330kV终端站变电设备运行集中监控、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业务;考虑地域差异性,地(县)调 10~35kV的调控范围可因地制宜调整;负责配网故障研判及抢修协调指挥业务;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电力调度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承担所辖地区电网调度运行、设备监控、调度计划、水电及新能源、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等各专业管理职责;负责统筹协调与所辖地区电网调度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
电网调度机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时,需要符合市场经济和电网运行客观规律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相一致的,其具体要求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电网调度工作要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
(2)电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以满足社会的用电需要,应遵循价值规律。
(3)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证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利益,使电力生产、输送、使用各环节直接或间接地纳入市场经济的体系之中。
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是指电能生产、输送、使用过程中的内在规律性,它至少包括以下四点内容:
(1)同时性,即电能的生产、输送、使用是同时完成的。
(2)平衡性,即发电和用电任何时候都要平衡,这样才能保证电网的频率和电压在正常范围之内。
(3)电网事故发生突然,发展迅速,波及面大,影响严重。
(4)电网的发展越来越大,技术越来越复杂,而大电网能更合理地利用能源资源,节约投资,调剂余缺,提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
因此,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要求电网运行组织严密,技术装置先进可靠,并通过统一调度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将电网客观存在的优越性变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