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告以后,考虑到该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通知并组织潜在投标人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场地大小、水文、气候等条件。
(1)现场踏勘的目的是什么?
(2)现场踏勘的内容是什么?
现场踏勘是指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以后,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通知并组织潜在投标人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潜在投标人可根据是否决定投标或者编制投标文件的需求,到现场调查,进一步了解招标者的意图和现场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有用信息并据此作出是否投标或投标策略以及投标价格决定 思考 (1) 。
投标人如果在现场勘查中有疑问,应当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有时间解答。
招标人应主动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所有现场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对承包项目的现场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包括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环境等情况,一般应至少了解以下内容 思考 (2) :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3)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4)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等。
(5)施工现场的环境,如交通、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
(6)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即工程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工棚、堆放材料的库房以及这些设施所占地方等。
(1)必要资料、数据的收集与整理。
(2)必要的一些表格准备。
(3)招标人踏勘中介绍的内容及确定踏勘行走路线。
(4)专业介绍人员的准备。
(5)踏勘现场条件准备,如行走道路、边界、生产加工条件、交通条件、地上、地下障碍物和安全条件等。
(6)人、车进入踏勘现场条件准备,以及车停放场地准备等。
(1)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地点召集潜在投标人。
(2)组织潜在投标人前往项目现场。
(3)依据确定的行走路线,介绍现场的各种施工条件及边界条件。
(4)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5)踏勘结束。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问题。
投标预备会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在预备会上对招标文件和现场情况做介绍或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
在投标预备会上还应对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所有参加投标预备会的投标单位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单位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报招标管理机构核准同意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1)宣布投标预备会开始。
(2)介绍参加会议单位和主要人员。
(3)介绍问题解答人。
(4)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招标文件中的疑问问题;勘察现场中的疑问问题;对施工图纸进行交底。
(5)通知有关事项。
(6)宣布会议结束。
(1)及时整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必要时,对一些有争议的或是没有完整回答的问题,与有关业务人员协商,给出完整的回答。
(2)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3)注意发放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需留下必要的记载,以证明澄清与修改发给了投标人,并要求其书面确认。
某项目规定于某日上午9时30分在某地点集合后,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采用了以下组织程序:
(1)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地点集合。在上午9时30分,招标人逐一点名潜在投标人是否派人到达集合地点,结果发现有两个潜在投标人还没有到达集合地点。与这两个潜在投标人电话联系后确认他们在10分钟后可以到达集合地点,于是征求已经到场的潜在投标人,将出发时间延长15分钟。
(2)组织潜在投标人前往项目现场。
(3)组织现场踏勘,按照准备好的介绍内容,带着潜在投标人边走边介绍。有一个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中发现有两个污水井,询问该污水井及相应管道是否要保护。招标人明确告诉该投标人需要保护,因其为市政污水干线管路。其他潜在投标人就各自的疑问分别进行询问,招标人逐一进行了澄清或说明。随后结束了现场踏勘。
(4)招标人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书面澄清,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发给了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5)现场踏勘结束后3日,有两个潜在投标人提出上次现场踏勘有些内容没看仔细,希望允许其再次进入项目现场踏勘,同时也希望招标人就其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招标人对此表示同意,在规定的时间,这两个潜在投标人在招标人的组织下再次进行了现场踏勘。
本案中,招标人在组织过程中,第(1)、(5)两步存在问题。第(1)步中,招标人逐一点名确认潜在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参与现场踏勘活动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需要保密的信息的规定。第(5)步中,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中的两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做法,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的规定。
本案中,招标人的组织过程存在不足。如第(3)步中,招标人的准备不充分,没有安排好一个统一的路线,没有将本次招标涉及的现场条件进行一个完整的介绍,比如案例中潜在投标人询问的污水井、污水管道问题等,就属于该类问题。同时为了保证参与现场踏勘活动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人介绍的信息,招标人的介绍应针对参加了现场踏勘的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介绍,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