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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述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了袭警罪,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jbKLBN256TnkwsvrRtheQyPVUL24UHfmKLb6y7lr9ROOef3LgDXHGRQB17uWhI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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