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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依法受保护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吕明 石菲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决议的形式侵害妇女权益的,受侵害方可以积极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刘小芳与黎大壮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5月12日登记离婚。刘小芳与黎小美系母女关系。2004年10月20日,甲方东川村合作社与乙方刘小芳签订确权确利协议,约定:“本农户应确权的人口数贰人,应确利金额合计300元/年;土地收益分配时间为每个收益年的12月31日前后两个月内;协议期限23年,自2005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甲方有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和给付标准及时足额向乙方分配应得土地收益的义务,不得截留、扣缴乙方应得的利益;乙方有服从国家、集体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义务,并依法享受相应的补偿。”

2018年9月1日,东川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征地款分配方案。到会代表一致通过了该分配方案。分配标准为:(1)与本村签订土地确权确利协议并享有确权确利收益分配权利,同时享受现有本村福利待遇的人员,每人分配金额7.9万元。(2)与本村签订土地确权确利协议并享有确权确利收益分配权利,同时因离婚不再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外嫁入妇女,在确定将本人户口迁出本村,并与本村签订自愿终止确权确利协议书,放弃确权确利收益权利时,每人享有1万—3万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2021年6月28日,刘小芳诉至法院,要求东川村村委会支付占地补偿7.9万元。审理中,双方确认确权确利协议中“本农户应确权的人口数贰人”为刘小芳及其女儿黎小美,刘小芳户口未迁出该村,确权确利协议约定的土地收益仍在发放,土地补偿款已由村委会进行了发放。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东川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刘小芳补偿款7.9万元。

法理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议定方式经法定程序决定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但该决定不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是妇女的收益分配权,已经离异但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依然有权参与分配。实践中,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该案的审理有助于纠正部分基层干部、基层自治组织对土地政策及法律规定的错误认识,保护村集体中已婚、离异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层组织民主自治水平,减少类似纠纷的产生。

一、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实质上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为保障集体成员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内部和谐运转,一般而言,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享有参与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权利,且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应当是均等的。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属于农村村民自治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已作出的土地分配方案侵犯个别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提起侵权之诉。

二、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

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一项重要原则。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明确指出:“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村集体中已婚、离异妇女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议定方式经法定程序决定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但该决定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是妇女的收益分配权,已经离异但户口未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然有权参与分配。

刘小芳户口未迁出东川村,仍是该村的合法村民,应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的待遇,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分配权。东川村村委会已针对土地补偿款确定分配方案,故刘小芳有权要求村委会给付补偿款7.9万元。村委会抗辩刘小芳离婚不符合分配标准第一条给付7.9万元的条件,在刘小芳达到分配标准第二条的条件后享有1万—3万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刘小芳的合法权益,不应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普法

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为外嫁、离婚或丧偶而当然丧失,如果妇女在新的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仍享有原家庭户项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地而言,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则,承包地始终由该户内的家庭成员承包经营,但有除外情形:外嫁女或离婚、丧偶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即便其户口已经不在家庭户内,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值得注意的是,该权益通常指向土地利益,而非实际土地。很多妇女会在离婚后要求给付土地或要求就其土地重新造册登记,一般不会得到支持。虽然离异妇女依法与其他原家庭成员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但该权益并非按份共有关系,其无权要求按照份额给付家庭承包地或者按照份额对家庭承包地单独造册登记。此外,对于外嫁女是否必然丧失原家庭户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原则以外嫁女是否在新居住地获得土地为要素。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原家庭,亦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仍享有原家庭承包地的利益,无权径行要求现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土地。 On6p7rECawMZjTXa1vGOjTOiVB41cc7Ar6Oc5pUhRDDcYeskPjTd59Wt4pLBM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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