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事程序法理论,正在从原有的单纯帮助、服务个体实现具体法律关系中实体权利的价值目标,向国家通过建构和维护有序、权威、安全和高效的民事程序规则,履行向社会整体性地提供秩序和安全的司法保障职能的价值目标转进。在这一过程中,民事诉讼理论中原有的对实体上的个体正义诉求,部分被程序上的整体秩序诉求所取代;而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因为兼及民事实体法律制度中的自由价值内核,以及法治国家对民事司法程序的秩序要求,兼顾了实体和程序的诉求,从而在部分民事纠纷类型中具备了替代诉讼程序的能力,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