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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我们已经完成,并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担保法理论与实务精要》的姊妹篇。《担保法理论与实务精要》主要讨论金融借贷融资以及与担保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实务,偏重实体;而本书主要讨论公证强制执行, 即讨论金融借贷融资的债权人如何仅经强制执行公证程序,而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实现债权的问题,偏重程序。

与《担保法理论与实务精要》不同,本书的阅读人群主要是公证机构的公证执业人员,以及从事金融借贷业务并经常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金融从业人员。从我们多年的公证和律师执业经验看,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公证执业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一方面应当掌握借贷、担保等实体性法律知识和实务,另一方面应当熟知公证强制执行的程序性法律知识和实务,从而最终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掌握防范公证执业和金融业务各项法律风险的知识和技能。所以,本书与《担保法理论与实务精要》一起,既可以作为公证人员防范公证执业法律风险的专业书籍,也可以作为金融从业人员了解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和防范金融借贷法律风险的参考资料。

在具体内容上,本书和《担保法理论与实务精要》的风格一样,在理论论述的基础上,偏重于对实务操作和实务问题的讨论。就此,我们一方面会对公证强制执行的基础理论尽可能透彻地论述清楚,另一方面将会以更多的笔墨借助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和执行异议程序中作出的法院裁定等法律文书,在公证强制执行理论的基础上对实务进行分析和讨论,用实践说明、讨论和验证公证强制执行理论的有效性。

在强制执行公证的实践中,我们发现法官、律师,甚至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普遍有所提高。在结果上,如果公证行业执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不能跟上司法实践的发展,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执行证书就会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和质疑,希望本书能够对公证人员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有所裨益。举一个实践中的例子,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抵押物后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不再增加的问题,实践中有主观说即“依据当事人是否已经知道查封事项”和客观说即“依据人民法院是否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查封措施”两种观点,问题矛盾点在于从人民法院的查封登记是否可以推定当事人已经知晓查封事项。对此,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有所涉及,相应的法条增加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表述,立法上倾向于客观说。对于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工作而言,如果采纳客观说,则会导致公证机构需要审查抵押物是否存在被查封的情形,并根据查封措施和债权发生的时间,对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责任范围在执行证书中给予不同的表述,否则可能侵害抵押物的后顺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导致债权人依据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执行申请部分被驳回。但是,如果依据主观说,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查工作中,即须就对抵押物采取查封措施的执行机关是否通知了抵押权人查封的事宜进行核实和审查,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已经知晓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况下,应当排除查封措施对抵押人责任范围的影响。如何选择,应视人民法院最终普遍的司法实践结果而定。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公证强制执行制度所面对的司法实践不断发展和变化,对公证执业人员的相关法律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认为,公证机构从业人员一方面应当掌握公证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理论,做到运用自如;另一方面应当努力学习新的实体和程序法律知识,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为此,我们在本书第一部分也即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理论,着重介绍该制度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基础,为本书后续实务方面的讨论打下理论基础,也作为我们对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种回应和铺垫。该部分的内容着重处理几个有关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核心问题:第一,为什么债权债务关系经过公证,即可直接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相较于诉讼执行程序,公证强制执行程序有哪些制度上的优势?第二,哪些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经公证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类债权债务关系有哪些法律特征?第三,国家强制力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施予债务人的同时,如何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更进一步,救济程序应当如何设置?可以说,本书在第一部分之后的讨论,均是以第一部分的理论为出发点,无论是我们引述的法院裁定,还是进行的理论和实务分析,都是建立在第一部分的理论基础之上的,都是在一再拷问第一部分通过理论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

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演进和选择,着重介绍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制度演进,介绍该制度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结构的变化,法律制度的调整而发生的变化。从制度演进的角度,讨论我国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如何处理核心的制度问题——在对债务人救济问题上的程序选择和制度设置。

第三部分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应用和解读。可以说,该规定的颁布,使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都迈入了新阶段,其内容对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和演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四部分是关于公证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实体性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该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案外人的哪些实体权利进行救济,论述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法律因素。

第五部分是关于公证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性法律问题,分为两章,分别论述公证强制执行程序的公证部分和强制执行部分,主要包括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出具执行证书的程序以及人民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所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重点是结合第四部分对双方当事人、案外人实体权利救济的讨论结果,讨论应当如何设置救济程序的问题。

第六部分是关于公证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特殊问题,主要是关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轮候查封、移送处置、参与分配、终本执行和终结执行。通过该部分的论述,讨论公证债权文书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所面临的一系列程序性问题,公证人员可借此了解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所须面临的有关执行的一系列程序和问题,反向思考如何改进自己的公证工作,以提供更好的公证法律服务。

本书的完成首先要感谢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没有公证处的大力支持,本书无法完成;其次要感谢我在公证执业中相识的各级法院的专业法官,他们丰富的执业经验成为我在完成本书过程中验证结论的最好的试金石;最后要感谢我的公证业务团队,没有他们分担我日常繁重的公证业务,我不可能有精力完成本书的写作。

陈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于西安·大话南门 qYgBUO3KYhZ1IRDbYsbRsAuKJW6YuAYmRxjSNcY0HoWLh1j03PX0lIBVxqEevb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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