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消失的尿液

“老师,我能请教一下吗?”

在一所护士学校的演讲会上,我做了题为“尸体会说话——由死窥生”的演讲。演讲刚刚结束,我正在把用过的幻灯片塞进包里准备回家时,听到了这个声音。

我抬起头,见一位女生站在面前。

我想她大概有问题要问,便等她再次开口。

她先报上了姓名。等会儿,我在哪儿见过她!我试图从朦胧的记忆中抽出一点线索,可一下子又想不起来。

“我是以前曾经麻烦过您的律师的女儿。”

这么一说,一位律师和蔼的面容浮现在我的脑海中。

“哦,是这样啊!失礼失礼!当时是我添了麻烦啊!令尊还好吧?”

“很遗憾,他两年前因病去世了。”

“哦,是这样啊!”

我记得他年纪并不大,真是生死有命啊!

“不过,家父生前一直很高兴,说托了先生的福,打赢了那场官司。”

“别那么说,我只是凭着‘会说话的尸体’,为死者代言而已。”

我结合当天演讲的题目,半开玩笑地回答道。许是心有灵犀,律师女儿的脸上露出了柔和的笑容,像极了她的父亲。

她的父亲来我家咨询已经是十多年前的事情了。

事情起于某案件受害人的父亲打来的一通电话。他似乎从电视或是书上知道了我的姓名,便向出版社询问我的联系方式,说无论如何要向我咨询。出版社来电话问我是否可以告诉他。我想他大概有什么放不下的事情需要咨询,决定接听他的电话。

我大致听了一下案子的概况(案情于后详述),决定先确认他是否已咨询过律师。这样可以了解咨询人的认真程度,看他究竟是只想让我听听他的抱怨,还是真心想要弄清案件真相。

“是的,咨询过了。我和律师商量了,决定请先生做二次鉴定,所以给您打了这个电话。”

“哦,那您来我家一趟吧。”

“啊?!那太谢谢了。”

电话那头的男人声音很兴奋,可我的心情却不那么亢奋,反倒很沉重。男人自称是受害人的父亲,我只是答应见个面,他就欣喜若狂,满心以为有救了。可是,我究竟是否接受二次鉴定的委托,一向是仔细查阅收到的资料后才会决定。

“真是造孽啊!”听着咨询人介绍情况,有时我会感到强烈的同情。

举个例子。有一次一位女性前来咨询。

独生儿子幸运地考上了东京的大学,来到东京开始了独立生活。母亲在乡下总是担心他“生活得可好”“吃得可好”。

然而有一天,她突然接到警察的电话,说“您的儿子去世了”。

母亲急忙赶到东京,闯进眼帘的却是自己最爱的儿子面目全非的样子。

警察说明了情况,告诉她“您的儿子疑似自杀”,她不能接受。

“我的儿子才不会自杀呢!”母亲告诉警察。

由于找不到遗书,她认定这是一起伪装成上吊自杀的他杀案。

警察问她:“有什么人你觉得可疑吗?”她回答说:“是的,肯定是那男人!”警察认真调查取证后说服她道:“不是他哦。”但她说什么都不接受,便来我这里咨询。

她大致说了一遍案情,流着泪道:

“先生,警察说是自杀,但我认为我的儿子绝对是被人杀害的。犯人杀害了我的儿子,至今仍在这世上自由自在地活着。这决不能容忍!”

想到她失去爱子的心情,我不禁心生同情。受她的心情感染,我仔细查阅了尸体表现。尸体向我这样倾诉:

“妈妈!您可能会认为我是被人杀害的,但我是自杀的。活下去太辛苦,我自绝性命了。妈妈,对不起!妈妈给了我爱,好不容易把我养大。我厌倦再活下去了……所以,妈妈,根本没有什么犯人,别再找了。忘了我吧,早日去过您自己的人生吧……”

尸体的声音不容无视。

我不是偏袒警察,他们的侦查并不马虎。尽管他们会极为罕见地因侦查失误而出错,并为此让我们法医学家进行二次鉴定,但基本上他们都会依据法律进行尸检或解剖,仔细查找隐藏在背后的事实真相,做出判断。

不能因为遗属的感情所向而推翻这一切。即使在感情上主张不会自杀而是他杀,但如果没有物证,就不可能推翻国家的决定。要想翻案,就必须同律师好好商量,搜集证据,长期作战。

“这位妈妈,我理解您作为母亲的心情,但您的儿子说,自己不是被杀的,而是自杀的。”

我这样说道,拒绝了这次二次鉴定的委托。

我不会因为能收到鉴定费,就顺着咨询人,捏造出无中生有的东西来做鉴定,说她儿子死于他杀。

来咨询的人多是失去了孩子的母亲。这也许是出于母性的本能,女性在肉体上与孩子相连。这些孩子中儿子多于女儿。

“我儿子被当作自杀处理了。但他肯定是被人杀害的,拜托您做个二次鉴定。”

如此前来委托鉴定的母亲大概占到全部的七成左右。

“××宝宝,起来啊!”

我当法医的时候,曾经遇到过一位母亲拼命要让遭遇交通事故被轧扁的孩子站起来的事情,使我感到椎心之痛。母亲的思子之情是那么强烈而深沉。而子女委托二次鉴定父母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医疗事故。也许可以说,这种情况反映出了世态真相。

言归正传。受害人是一位少年,他的父母来到我家,一同前来的还有一位律师。他就是本节开头所述,演讲会后与我打招呼的那位女子的父亲。

案件的梗概如下:

儿子是个初中生。有一次同平时关系不好的少年因为些许小事吵起架来,放学后要去学校后门一决胜负。

对方一伙儿好像有四五个人,但其中一人对他的伙伴说“在这儿等着”,就与儿子两人一起进了山林。他们一对一地打了起来,作为受害者,儿子冷不丁被踹到腹部,“唔唔……”呻吟着扑倒在地。加害的少年慌了手脚,叫来了等在附近的伙伴们。跑过来的少年们也发现受害少年情况不对,赶紧求救,叫来了救护车。受害少年被送到了医院,一个半小时后死亡。当时医院出具的验尸证明书上写的是“死因不明”。

加害少年被逮捕,开始了一场少年审判。收治受害少年的那家医院的结论是死因不明,所以尸体被送到一所大学进行司法解剖,结论如下:

“与伙伴打架时,外力作用于腹部,引起神经性休克死亡。”

审判长认为只做一次鉴定缺乏客观性,便委托另一所大学进行了二次鉴定。审理不公开,做法与通常的审理有些不同。也许在少年案件的审理中,这样做理所当然。

二次鉴定的结论是:

“因应激性心肌病而死亡。”

结论说,受害人的大动脉口非常狭窄,肾上腺皮质层也非常薄。受害人由于此种体质上的因素诱发应激性心肌病而死亡,属于因病身亡。

第一位大学教授的鉴定结论是,打架时腹部受到猛踹引起神经性休克导致死亡,即因打架而死亡。但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另一位大学教授,给出的鉴定结论却是:死因不是打架,而是旧病发作,属于因病死亡。

前者是外因死,后者是内因死,两次鉴定结果截然相反。

审判长仔细审阅了两个鉴定结果,最终认定后者的鉴定可信度更高。结论是,尽管受害人腹部被踹,但腹部没有皮下出血,内脏也没有损伤,所以外力不大,难以断定为神经性休克致死。

于是,法院宣判死者是“因应激性心肌病而死亡,属于因病死亡”,认为“与打架没有因果关系”,决定对那位加害的少年免于起诉。

接到判决后,孩子的父母和律师一起来到我家,向我咨询。

“明明是打架致死,判决却说我儿子是因病死亡。而且认定杀害我儿子的一方无罪,免于起诉。怎么想这都不对!”

少年的父亲在我面前力陈。

听了他的话后,我说:

“法院委托的两所大学都是日本的优秀大学。各自的法医学家都做了鉴定,法庭最终采信了后者的鉴定。我已经没有可能提出新的见解了。”

这是真心话。我想,如果鉴定仅仅出自某一所大学,也许结果会有错。但法院委托两所大学做了鉴定,已经出了结论,已经不可能再从中推导出更新的鉴定结论。

听了我的解释,少年的父母叹了口气。考虑到迄今的经过,我的说法不难理解。就在这时,那位律师开了腔,想把话题引到闲谈上。

“上野先生,您知道应激性心肌病吗?这个病名,我以前听都没听说过。”

的确,刚才听这位父亲说明时,我对后面那位大学教授给出的“应激性心肌病”这个病名很在意,因为我也没怎么听说过。

根据律师介绍,这个病主要发生在那些因公司裁员而被解雇、快被逼到自杀境地的中高龄人群中,想来与白天疯玩、吃饱喝足倒头就睡的普通孩子不会有什么缘分。听说这位死亡的少年还加入了体育俱乐部,热衷于运动,这就更加无缘了。

据后面那位大学教授的鉴定书称,应激性心肌病不会突然发病。发病数年前就会出现晚上失眠等焦虑性神经官能症,心脏也会不正常,这时打起架来一兴奋,便会引发休克。

教授是这样解释的:少年不是被踹身亡的。即便被踹,在没有发生皮下出血和脏器损伤的情况下,也不会出什么问题。用显微镜仔细观察少年的心脏,发现心肌状态不正常。不幸的是,打架时心脏的负担突然加大。鉴定书还附上了很多外国的文献,写得理论性很强,审判长因而认定这位教授的意见是正确的。

可是,按常识考虑,被公司解雇、为明天的生计而烦恼的人才会得应激性心肌病,而年纪轻轻的孩子也会得这个病吗?这个疑虑在我心头无法抹去。

“那能让我先看下材料吗?”

最先给我的是两位大学教授出具的鉴定书。基本介绍已经听过,我决定回头再慢慢阅读。

“还有别的吗?”

“先生,还有就是这个……”

说着,那位父亲从手头的包里取出来一套发生意外时少年所穿的西服。

“原来是被收押用作物证的,少年的庭审已经结案,还了回来。”

我一一确认装在塑料薄膜袋里的物品。

先是一件衬衫,再是一条裤子,泥土还沾在上面。

通常归还物证时都会洗得干干净净,但不知道为什么,这些东西好像是原样归还的。不过,这件事却最终把审判扳到对受害方有利的方向上来了。真是人生祸福谁人知!那位父亲把物品一一摊在沙发茶几上。

最后拿出来的是少年穿的白色三角裤。

“这位爸爸,这是……”

我指着附着在上面的疑似血的东西问道。

“我想大概是血吧。”

“照附着的部位看,是血尿啊。”

“血尿?”

少年的父母表情惊讶。

“你们看啊。”

我赶紧拿过施行解剖的教授出具的鉴定书。

一看,上面写着“膀胱内无尿液”!

尸体解剖后认为膀胱内没有尿液。也就是说,受害者在现场被踹失去意识后小便失禁,所以膀胱是空的。这可以从物证直接认定。

“这可是下腹部被踹喔,所以血尿流了出来。可不是什么因病死亡啊!”

几乎在我说这话的同时,少年的父母和律师叫了起来:

“对!”

第一位鉴定人,那位大学教授的鉴定结论是受害人被踹导致休克,但却没有拿出重要的被踹证据。既然没有其他可以判断死因的证据,打架被踹,又有苹果大小的轻度腹膜外出血,于是就推定为外伤性休克。如此而已。

为什么鉴定时没有把受害人的内裤当作依据呢?

尸体在大学进行解剖时,这些东西都由警察作为物证收押着,教授并未看到。可以说,这就是大学与法医院的差距所在。

在大学进行解剖时,受害人被脱光全部衣物,裸体放在解剖台上。相比之下,法医则是要到现场,检查所有什物,然后再脱去衣物,进行验尸、解剖,所以法医可以综合了解案件的经过。

法医学鉴定人本来就应该观察现场,了解打架过程,检查衣物损坏等情况,然后脱去受害人衣物,观察裸体尸体等,做认真的调查,在充分了解案件内容的基础上再进行解剖。

第二鉴定人,即做出因病死亡鉴定的另一所大学的教授,是在看了第一鉴定人的鉴定证明书后进行鉴定的,他认为有苹果大小的轻度腹膜外出血不足以引起休克死亡,内脏又没有破裂,因而主张死因并非神经性休克,而是应激性心肌病。

“清楚了,这事我接下了。”

我答复了三位来访者。他们一定感到像是抓到了救命稻草,脸上露出了放心的微笑。

“请您关照!”

我更加仔细地研究尸检表现,出具了一份这样的鉴定书:

“第二次鉴定认为,如果是外力作用于腹部引起神经性休克导致死亡,相应部位的皮肤以及皮下组织就应该有出血现象,或者内脏会产生挫裂伤等重大损伤。但以上情况均不存在,因此认定,致死原因并非神经性休克。

“然而事实未必如此。

“我认为,充分存在‘不留下外伤痕迹而发生神经性休克’的可能性。”

何以见得呢?

因为被踹的地方是腹部。

“腹部没有保护内脏的骨骼,只受皮肤和肌肉等组织的保护,所以具有柔软性。腹腔中有胃和小肠、大肠等富有弹性的脏器,有极大的吸收外力的能力。

“因此,不能因未见痕迹就否定与死因相关的外力作用的存在。这在腹部外伤等意外事故的解剖案例中屡见不鲜。在拳击比赛中,强壮的拳击手腹部受到击打时也会在没有明显外伤的情况下被击倒在地。这也是佐证这种情况的一个例子。”

我先举了这样的例子。

然后我才谈及前面提到的“存在血尿”一事。

“受害人白色裤衩右后部可见拳头大小的红褐色污染。这不是血液,而是血液被某种液体稀释后附着其上的痕迹。这是如何形成的呢?根据尸体表现,这一部位附近既无外伤痕迹,也无粪便污染,因而认定其为膀胱黏膜出血产生的血尿为妥。”

那么,血尿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呢?

我是这样鉴定的:

“兹做如下判断:从膀胱中未见尿液可知,右下腹部苹果大小的腹膜外出血所反映的外力使膀胱发生黏膜出血,与贮存在膀胱内的尿液混合形成血尿,引发神经性休克,进而造成脑功能麻痹并使膀胱括约肌松弛,发生血尿失禁现象。”

第一鉴定人和第二鉴定人似乎都因为前面所述原因并不知晓血尿的存在。

所以出现了矛盾的鉴定结论。

关于受害人的死因,我做出了以下结论。

“本案系打架高潮时的突然死亡,腹部所受外力作用不容轻视。这个外力之强,足以达及内脏(膀胱)而产生血尿。即使身体存在应激性心肌病这种不利条件,也可以考虑死因是腹部所受外力作用引起的神经性休克死亡。”

“上野先生,我没见过父亲有比那时更加高兴的时候。回到家里,他反反复复地说‘啊!太好啦!太好啦!’”

律师的女儿非常怀念地说道。

“是吧,承蒙他这么说,我也很高兴。”

我把最后一张幻灯片装进了包里,负责演讲会的人很快走过来打招呼。

“先生,今天让您受累了!”

“哦哦,谢谢啊!”

在我和他们说话的时候,律师的女儿一直在边上望着。

根据我的鉴定,民事诉讼胜诉了。

她的父亲和受害人父母一起举着我的鉴定书会见了记者。

与数月前在我家里不安地让我查看物证切切陈词时相比,他们三位的笑颜和那时简直判若两人。

真的很好。虽然儿子永远回不来了,但最初“儿子不占理”的舆论被彻底颠覆,真相大白于天下了。

忽然,我的视线碰上了台上律师的视线。

“啊,先生!您也来啦!多谢多谢!”律师的目光告诉我:“托了您的福我们才得以胜诉!”

我也用目光回答他道:

“太好啦!靠的不是我,而是律师您的热忱啊!是您的热忱澄清了事实啊!”

周围闪着炫目的闪光灯。

“先生,那我这就失礼啦!”

我正在和演讲会的职员说着话,律师的女儿轻声和我打招呼。

“啊啊,谢谢!多多保重!”

姑娘的背影在我们的聊天中渐渐远去。

这次是为护士举行的演讲会。

听说她为找工作,立志要拿到护士资格。

希望她努力成为优秀的护士。

我觉得,说不定她是在看到父亲帮助别人后那副喜悦的样子,才对法医学有了兴趣,决心成为一名护士的。

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事实,但至少亡父为他人鞠躬尽瘁的身影将永远留在她的心中。 ep2HiDTXT+7dRRpdXh8sOcqMHVGp44N7o5V4KpaL0aX4avxT6oFH1GrhCg5U8Y/X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